注:本文為崔春霞撰寫的案例分析文章,刊登在2019年9月18日的《中國保險報》。以下為全文。
校車,是用于接送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為了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2012年4月5日,國務院頒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校車的安全管理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校車應當……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險。
承運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承運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36條規定所產生的一種強制保險,承保的是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對承運的旅客或者危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校車承運人責任險(以下簡稱“校車險”)是承運人責任險的支險種。《條例》頒布后,校車需要投保承運險。因校車的運營風險較低,為了降低校車運營的成本,保險公司開發了費率大大低于承運險的校車險。校車公司可以向保險公司選擇投保校車險或承運險。
如果投保校車險的校車,在暑假期間,免費載運學校教師外出參加活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承擔校車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嗎?請看以下案例與分析:
學校使用校車暑期組織教師外出活動途中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拒賠獲法院支持
2017年9月,某校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校車公司”)就本公司運營的校車一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校車險,共投保43座,每次事故每座限額50萬元,保險期間自投保之次日起1年。其中保單的特別約定中載明:1.本保單只負責標的車輛(注:校車,下同)在接送學生上下學過程中,車內學生及隨車老師的賠償責任。2.標的車輛若在保險期限內從事接送學生老師上下學以外的營業性運輸時,本保單不負賠償責任。3.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處理已告知。
2018年7月,使用校車的某學校放暑假。根據當地教委要求,某學校須在暑假期間組織全體教師前往附近山區進行“重走紅軍路”活動(以下簡稱“活動”)。7月某日,應某學校安排,該校車的司機劉某駕駛校車,全程負責全體教師參加活動的交通運輸事項。
活動結束返程的當天下午4點左右,該校車途徑某山路地段,由于下坡彎路較急,司機操作失誤,校車方向失控撞到右側的山坡上,造成校車嚴重受損,且車上人員多人受傷1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全部受傷人員被緊急送至就近的醫院進行救治,累計花費醫療費用200多萬元。經交警勘察事故現場后認定,事故系因司機操作失誤造成,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乘坐校車受傷的十名教師及事故中死亡的教師的家屬,將校車司機、校車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上述各被告賠償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約100萬元。因肇事的校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校車險,故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請求保險公司在校車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雙方爭議較大。校車公司以該次運輸服務未收費為由,認為不應該對各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本事故不屬于校車險的保險責任,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因人數眾多,案情復雜,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在充分聽取了原被告各方意見后,認為校車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說法更有道理,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經法官向多名原告釋明后,原告等人撤回訴訟。
校車改變用途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校車無償用于學校組織的活動,校車公司和學校及乘員之間形成什么關系?
乘坐教師一方認為:乘坐教師和校車公司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校車公司有保障乘坐教師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校車公司及保險公司認為:本次校車使用為無償使用,非個人購票乘車,乘坐教師與校車公司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
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明:學校與校車公司存在校車合同關系,但合同約定的校車使用,僅限根據約定的時間和路線,接送學生和教師上下學,不包含除此之外的用途。本次校車的使用,系學校根據教委的安排,參加重走紅軍路的教育活動,校車公司系無償免費提供車輛,未得到任何報酬,而且校車也沒有商業運營的資質,因此校車公司與乘員之間未形成客運合同關系。
第二,校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校車險,校車事故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乘坐教師一方認為:校車投保了校車險,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事故未發生在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過程中,不屬于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理由:
1.本案事故與校車險約定的事故不符。
在校車險條款第3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學生及隨車照管人員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校車途中及上下校車過程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案中除校車險條款限定了校車的用途,投保單及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更是對校車的使用有明確約定。
案涉的保單的特別約定中載明,保險公司只負責標的車輛(注:校車)在接送學生上下學過程中,車內學生及隨車老師的賠償責任。標的車輛若在保險期限內從事接送學生老師上下學以外的營業性運輸時,本保單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的事故并沒有發生在接送學生上下學過程中,而是發生在外出參加活動途中,與條款約定不符,因此不屬于保險責任。
2.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證明校車公司收到了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案涉的投保單、保險單中,對于免賠情形,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尤其是在投保單中以明顯區別于合同其他文本的“手寫”方式載明:“本保單只負責標的車輛在接送學生上下學過程中車內學生及隨車老師的賠償責任”,且投保單中投保人進行了簽字蓋章,已充分證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即校車公司對校車險的賠償責任范圍是明知的。
3.校車用于教師外出參加活動,加大了保險人的風險。
本案中,學校改變校車的使用性質,用為小學生設計、制造的校車運送成年人,從縣城內行駛到國家二級公路上,以超過校車管理規定近40%的速度高速行駛,使得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加大。
4.校車險與承運險有所不同。
校車險是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需求而開發的,因《校車管理條例》,對校車行駛的時間、行駛線路、停靠地點、車輛行駛速度、車輛標示、駕駛員資格等均有明確的規定,使校車的運營風險大大降低。也正是因為運營風險相對較小,故保險公司開發的校車險,在費率厘定上要遠遠低于承運險。校車公司選擇投保校車險,也是基于低費率的考慮。如果享受了低費率,卻讓保險公司承擔較高費率的承運險的賠償責任,明顯對保險公司不公平。
綜上,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說法更有道理,諸原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故法院向原告等人進行釋明后,由諸原告撤回了訴訟。
對校車公司的投保建議
如果校車僅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用途,可投保費率較低的校車險;如果校車除接送學生的用途外,兼有其他經營性用途,應選擇投保承運險,方能規避車輛的運營風險。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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