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模式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對于項目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擔修復義務的時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最多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中的“缺陷”,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質量問題。缺陷責任期,即是指承包商對其完成的工程項目所存在質量缺陷承擔質量責任的期間。
缺陷責任期,從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簽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起算,依據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具體時間終止。但如概念中所述,一般6個月、12個月,最多不超過2年。
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是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商在工程項目竣工后,對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內和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負有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時期。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同部分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都有相應的最低保修期限,如1.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至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則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質量保修期的開始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依據不同工程部位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同而不同。
由此可見,質量保修期實際上是包括缺陷責任期在內的,對于項目工程進行更漫長質量保證的保障期限。
1 質量保修責任=工程質量責任?
無論在缺陷責任期內還是質量保修期內,項目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都將涉及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但在實務中,由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由于相關活動主體缺乏對相關法律規定的仔細研讀,不少人將“質量保修責任”與“工程質量責任”混淆,如同“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一般。
從整體上來看,施工單位對于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缺陷都負有保修責任,但保修責任并不意味著就要承擔相應的質量缺陷責任。依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項目質量缺陷“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即質量缺陷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造成誰負責。即便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對相應的質量缺陷應先履行維修義務,但維修所需要的費用應當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負擔。
這里又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即項目質量缺陷責任的追溯與實際修復義務的履行。
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商事先已繳納相應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一旦承包商不履行維修義務,發包方即可按合同約定扣除相應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委托他人修復,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在缺陷責任期外的質量保修期內,由于一些隱性質量缺陷的潛伏時間較長,暴露時間較晚,加之建筑市場競爭激烈,企業人員流動性大,工程質量缺陷所涉及的責任主體往往又不止一家,相應質量缺陷責任很難調查、取證、追溯。最終,往往由業主自掏腰包、另尋他人進行修復。
由此可見,想要解決實務中的工程質量問題,僅憑質量保修、質量責任機制是不夠的,相關部門還需建立健全、大力推動其他質量保障機制發展,切實維護房屋業主的合法居住權益。
2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針對上述問題,近年來,國家不斷通過建立健全各種保障機制,解決“工程質量責任難追溯”、“質量缺陷問題難解決”等問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即是國家探索利用保險保障機制,解決相應質量缺陷問題的有效辦法。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
是指以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于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的建筑物損壞、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由開發商投保,保險公司將對保險標的在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履行賠償義務。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具有三大保險保障特點:
1 其一,保險期間最長可達10年,基本覆蓋各類房屋質量缺陷的頻發時間;
2 其二,保險保障范圍較廣,涵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地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防水工程、電氣管線與排水工程、設備安裝與裝修工程;
3 其三,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引入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由專業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TIS”負責項目工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使用、維護等過程階段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
較長的保險期間與較廣的保障范圍,令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對房屋業主發揮有效的保險保障作用。一旦在保險期間與保障范圍內,房屋質量出現缺陷問題,業主即可通過保險理賠獲取相應賠償,避免自身陷入多方推諉的理賠旋渦之中。
同時,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引入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制,令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介入項目質量風險管理,有效防范和避免著各類工程質量缺陷的發生,降低項目工程在保證期出現各種質量問題的風險概率。
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保修責任與質量責任,兩對概念中的相關主體既有相似又有不同,一旦混淆使用,將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些工程實務爭議,甚至引發相關法律糾紛。因此,準確區別兩對概念的不同對于工程管理實務有種重要意義。
同時,由保修責任與質量責任引出的項目質量缺陷問題,也呼喚著國家進一步建立健全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內的各項質量保障機制,切實保護房屋業主合法居住權益,促進提高項目工程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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