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5)廣海法初字第412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15/F,GuangdongInvestmentTower,148ConnaughtRoadCentral,HongKong)。
被告:廣西貴港市桂航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
審理經過
原告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廣西貴港市桂航船務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3月30日,原告的被保險人兼松合利有限公司委托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將73卷卷鋼從香港運至深圳媽灣。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簽發了編號為CSXXX03036和CSXXX03038的兩套清潔提單,提單記載承運船舶為“桂航××8”輪。經查,“桂航××8”輪為被告所有。本案貨物運輸期間,深圳地區遭受強降水,但被告沒有及時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致所有卷鋼水濕,部分貨物因碰撞變形受損。經檢驗,事故造成57卷卷鋼銹蝕、破損、變形,損失金額為
26842.69美元。原告依據保險合同賠付了26842.69美元,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被告作為本案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應對本案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26842.69美元(按2014年9月3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1:6.1697折合人民幣165611.34元)及其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擔公證費6800港元(按2015年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港元對人民幣匯率1:0.78836折合人民幣5360.85元)和本案訴訟費。
原告舉證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1.保險單;2.授權委托書;3.支票;4.2014年9月3日匯率公告;5.提單;6.事故報告;7.歷史預警信號查詢;8.現場記錄;9.貨物殘損單;10.檢驗報告;11.裝箱單;12.商業發票;13.賬戶結單;14.公證費賬單、銀行水單、2015年5月7日匯率公告。
被告辯稱
被告沒有答辯,也沒有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構成證明本案貨物運輸和貨物損壞的完整證據鏈,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2014年3月25日,兼松合利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兩份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原告向兼松合利有限公司分別簽發編號為PICC/HK1/MCA/2014/002641和PICC/HK1/MCA/2014/002639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兩份保險單記載的被保險人均為兼松合利有限公司,承運船舶均為“KeumYangPost”輪,離港日均為2014年3月25日,均自韓國南部光陽港(Kwangyang,SouthKoreaMainPort)經香港轉運至深圳媽灣。其中PICC/HK1/MCA/2014/002641號保險單承保的貨物為參考號為B058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58卷,其中0.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11卷,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8卷,0.9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4卷,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7卷,1.2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11卷,1.5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8卷,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9卷,共401.06公噸,總保險金額為308776.28美元;PICC/HK1/MCA/2014/002639號保險單承保的貨物為參考號為B060的電鍍鋅鐵卷鋼15卷,其中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4卷,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7卷,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4卷,共110.46公噸,總保險金額為98497.38美元。
本案貨物運至香港后,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在香港分別簽發了CSXXX03036、CSXXX03038號清潔提單。兩份提單記載的托運人均為兼松合利有限公司,收貨人均為深圳市沙井馬安山兼松合利五金廠,通知方均為收貨人,承運船舶均為“桂航××8”輪,起運港均為香港,卸貨港均為媽灣。CSXXX03036號提單裝載的貨物為58卷未涂鍍冷軋鐵卷鋼,凈重401.06公噸;CSXXX03038號提單裝載的貨物為15卷電鍍鋅鐵卷鋼,凈重110.46公噸。
2014年4月1日,“桂航××8”輪到達深圳媽灣。深圳市蛇口外輪理貨有限公司對“桂航××8”輪所載貨物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記錄稱,包括本案貨物在內的216卷卷鋼全部淋濕,船頭部分卷鋼有積水浸泡,積水深約10厘米,其他情況詳見卸船后的殘損記錄。該現場記錄有“桂航××8”輪的船章,船章上有“廣西貴港市桂航船務有限公司桂航××8”的字樣。次日,深圳市蛇口外輪理貨有限公司出具了貨物殘損單。該殘損單記載CSXXX03036號提單項下的58卷未涂鍍冷軋鐵卷鋼外包裝水濕,外裝擦傷5卷,皮破5卷,其中2卷包裝嚴重破損,CSXXX03038號提單項下的15卷電鍍鋅鐵卷鋼外包裝水濕,外裝擦傷2卷,皮破1卷。
2014年4月2日,“桂航××8”輪船長出具《事故報告》稱:2014年3月30日晚,“桂航××8”輪在香港××一錨地收好卷鋼216卷,清點完畢并拉蓋好帆布,經檢查綁扎牢固后于1930時離開大船,順流而行,一路順利。約2015時,船航行到青馬××附近,突然遭遇狂風暴雨和冰雹的襲擊,風力約7至8級并伴隨船舶傾斜側翻的狀況,導致貨艙的帆布吹爛,帆布鐵架被吹倒,該輪立即組織船員用備用的彩條帆布加蓋在卷鋼的上面防止水濕,再將部分吹爛的帆布加蓋在彩條帆布的上面,同時加強船上的值班,隨時將貨艙的積水抽排出貨艙外,盡最大努力使卷鋼不被水濕。3月31日在屯門錨地等單證,晚上遭遇惡劣天氣,不斷受到狂風暴雨襲擊,由于帆布架已倒毀,人字帆布已被吹爛,即使不停抽水也導致部分卷鋼水濕,該輪全體人員輪班不停地抽水,盡力保護船上貨物。
據深圳市氣象局網站記載,深圳市氣象臺于2014年3月30日1735時在全市發布暴雨黃色預警,預計3小時內將出現30至50毫米的降雨,全市進入暴雨戒備狀態。3月30日1820時至2055時,深圳市氣象臺三次發布暴雨升級預警。3月31日1015時,深圳市氣象臺取消大風黃色預警。
上述兩提單項下貨物被運抵被保險人兼松合利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沙井馬安山兼松合利五金廠后,原告委托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本案貨損進行公估檢驗。廣州衡準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的最終檢驗報告載明:本案貨物由“KeumYangPost”輪從韓國南部光陽港運至香港,并從香港轉運到“桂航××8”輪上,于2014年4月1日抵達深圳媽灣港;4月10日,公估人到被保險人的工廠進行檢驗,檢驗情況為:69卷卷鋼放置在倉庫內等待檢驗和加工生產,被保險人稱其余4卷和另一單獨的提單下的5卷卷鋼已用于生產,沒有發現有受損跡象,通過視覺觀察和近距離地仔細檢查,發現69卷卷鋼中有44卷卷鋼受損,其中42卷卷鋼外包裝有明顯水漬,14卷卷鋼的外包裝被撕裂,44卷受損卷鋼凈重共320.33噸,另外24卷卷鋼從目前看,除外包裝上有點水跡外基本是完好的;關于損失的性質,根據深圳市蛇口外輪理貨有限公司和船方共同簽署的理貨記錄,船舶的貨艙在到達媽灣港時艙內有10厘米深的積水,記錄顯示所有貨物都因雨淋和水淹而濕損,公估人現場進行銀硝酸鹽測試顯示無氯化物,表明水分是淡水,可能是雨水,由于2014年3月30日及往后的數日,香港和深圳遭遇了五十年一遇的嚴重暴雨天氣,可能的原因為暴雨致本案貨物水濕,損失范圍為本案73卷卷鋼不同程度的水濕受損;據兼松合利有限公司出具的破損報告書記載,本案卷鋼在4月10日至5月17日期間陸續投入生產,兼松合利有限公司記錄了每卷受損卷鋼的破損情況、廢料重量等信息;6月19日,公估人收到兼松合利有限公司的書面索賠請求,經審閱兼松合利有限公司的索賠請求和相關資料,公估人得出與被保險人提出的貨損情況相同的情況,具體理算情況為:規格為0.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有10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10.163噸;規格為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有4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3.371噸;規格為0.9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有4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5.214噸;規格為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有5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4.327噸;規格為1.2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有11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10.344噸;規格為1.5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有7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5.751噸;規格為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有9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12.967噸;規格為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有2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1.012噸;規格為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有3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1.773噸;規格為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有2卷受損,受損卷鋼重量為1.211噸;公估人根據商業發票記載的每種規格的卷鋼的單價,乘以受損卷鋼重量,據此計算出材料損失共39711.44美元,索賠金額按發票金額的110%計算為43682.59美元,損失卷鋼重量共為56.133噸,按每噸300美元計算出廢料回收價值為16839.90美元,索賠金額減去廢料回收金額計算出理算金額為26842.69美元。據檢驗報告所附的裝箱單記載,本案在韓國南部光陽港裝船時的貨物為0.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11卷,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8卷,0.9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4卷,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7卷,1.2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11卷,1.5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8卷,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9卷,共401.06公噸,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11卷,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7卷,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4卷,共110.46公噸。據檢驗報告所附的商業發票記載,本案貨物的貿易術語為CFRLT香港,規格為0.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的單價為每噸722.45美元,規格為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每噸707.14美元,規格為0.9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每噸700美元,規格為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每噸691.84美元,規格為1.2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每噸691.84美元,規格為1.5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每噸691.84美元,規格為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未涂鍍冷軋鐵卷鋼每噸691.84美元,規格為0.8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每噸823.47美元,規格為1.0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每噸805.10美元,規格為1.6毫米乘以1219毫米的電鍍鋅鐵卷鋼每噸805.10美元。經查,公估人楊洪斌持有的公估人資格證書的有效期至2000年。關于按300美元每噸計算廢料回收價值,原告主張該單價為原告與被保險人兼松合利有限公司在簽訂年度總保險合同時確定的殘值計算標準,且按每噸300美元計算殘值屬于合理的市場價格范圍。
2014年6月12日,深圳市沙井馬安山兼松合利五金廠向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稱該廠授權兼松合利有限公司代表該廠處理本案保險單的理賠手續,對兼松合利有限公司的授權包括收取保險賠款。9月3日,原告向兼松合利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款26842.69美元。
原告還稱,因原告為香港公司,為提起本案訴訟,需對原告的主體信息進行公證認證,為此原告于2015年5月7日支出公證費6800港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是一宗因保險代位求償而引起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本案海上貨物運輸是從香港至深圳媽灣的運輸,具有涉港因素。由于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在雙方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的規定,本案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本案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因本案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目的地是深圳媽灣,我國內地是與本案貨物運輸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處理本案糾紛。
原告作為本案貨物的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兼松合利有限公司賠償了本案貨物的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四條關于“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的規定,原告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已取得本案貨物損失的代位求償權,有權依據兼松合利有限公司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對被告提出賠償請求。
本案檢驗報告所附的裝箱單記載的貨物規格與檢驗報告記載的受損貨物的規格一致,檢驗報告記載的受損貨物的數量也未超過裝箱單記載的貨物數量,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本案受損貨物為“桂航××8”輪所承運的貨物。
本案貨物在香港裝上“桂航××8”輪時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兼松合利有限公司即與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以提單為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兼松合利有限公司為托運人,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為承運人。本案貨物自香港至媽灣的海上運輸由“桂航××8”輪實際履行,而被告是該輪的船舶所有人,在被告沒有舉證證明該輪存在光船租賃或由其他人承運本案貨物的情況下,應認定被告是本案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本案貨物運輸至目的港媽灣港卸貨時,深圳市蛇口外輪理貨有限公司出具的貨物殘損單記載本案兩份提單項下的卷鋼全部淋濕,公估人在收貨人工廠現場勘查時看到的貨物狀況也是所有貨物外包裝均有水漬,并經現場進行銀硝酸鹽測試顯示水分為淡水,在承運人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和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被告沒有提供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本案貨損發生在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和被告的承運責任期間。在被告和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免責事由的情況下,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就本案貨損向托運人兼松合利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實際承運人應與聯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就本案貨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就本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原告為證明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提供了檢驗報告作為證據。根據檢驗報告記載,本案貨物運抵被保險人工廠后,保險公估公司委托的公估人員楊洪斌對本案卷鋼進行了外觀檢驗。此后兩個月,被保險人工廠將卷鋼投入生產并在生產過程中記錄卷鋼的破損情況和破損程度形成破損報告書,公估人員根據被保險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相關資料,核定本案損失與被保險人所主張的損失相同。由于楊洪斌在對本案貨物進行公估檢驗時不具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資質,無權核定本案貨物的受損程度。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證據證明本案貨物受損情況,本院對檢驗報告核定的卷鋼受損程度不予采信。對于檢驗報告認定的殘值,原告主張其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以每噸300美元的單價計算殘值。因該約定不能約束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本案被告,原告應舉證證明本案受損卷鋼的處理結果以證明本案受損貨物的殘值。綜上,本院無法根據檢驗報告認定本案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本案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貨物損失26842.69美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關于被告賠償貨物損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原告主張為提起本案訴訟而支付的公證費6800港元,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84元,由原告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廣西貴港市桂航船務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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