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個人購置物流車輛掛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為掛靠車輛的相關人員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掛靠車輛的隨車人員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受傷,能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責任?掛靠車主等人與物流公司屬于什么關系?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物流公司為掛靠車輛的司機及隨車人員等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
郭某購買了重型半牽引車一倆,該車登記在A物流公司名下,雙方約定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車輛的經營權、使用權歸郭某。董某系郭某車輛的隨車人員。
2018年4月,A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名下的多輛掛靠車輛的相關人員,包括郭某、董某等在內共55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間1年。每人賠償限額為90萬元。
投保備案雇員花名冊中記載,郭某工種為長途運輸司機,董某為隨車人員。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雇傭員工包括旗下外包車輛所有雇傭人員。
(二)隨車人員保險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受傷造成損失
2018年6月11日凌晨,董某跟隨運輸車輛,當行至北京房山區某路段時,由于前方為有限高標識的鐵路橋,司機停車后董某上掛車查看高度時,不慎從掛車上跌落摔傷。
后董某被送入附近骨科醫院治療。經診斷,董某左側股骨粗隆間骨折合并粗隆下骨折等,董某住院治療22天后傷愈出院。花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
董某傷愈后,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公司以董某與物流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賠。董某即將物流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賠償損失20萬余元。
(三)隨車人員訴物流公司及保險公司承擔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獲法院判決支持
訴訟中,保險公司主張,董某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董某未提供與A物流公司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雇主責任險的保險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董某是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問題。
本案中,A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在保險公司處為其包括董某在內的55名長途運輸司機及隨車人員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而雇主責任險系保險公司的終結責任。
董某作為被保險人投保名單中之一,在隨車的過程中因履行職務行為導致從車上摔下受傷,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其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董某在本案中的主體適格,保險公司主張董某在本案中主體資格不適格的辯解不能成立。 ?
本案爭議焦點二:董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法院認為,A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簽訂的雇主責任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保險公司主張董某未提供董某與A物流公司有效的勞動關系證明,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從保險單中可以認定,A物流公司作為雇主在保險公司處為55名運輸司機及隨車人員投保了包括董某在內的雇主責任保險,并在該保險單中所附雇員花名冊中明列董某系A物流公司的雇員,且約定被保險人雇傭員工包括旗下外包車輛所雇傭人員。
故保險公司主張董某未提供其與A物流公司勞動關系證明情況下,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辯解不能成立。
另,保險單中明確約定:在承保期限內,本保單雇員因駕乘被保險人指定車輛過程中、地跑送車過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承保雇員為持有有效A照或B照的半牽引貨車司機及隨車人員(不包括被保險人高級管理人員、文員、財會人員不在本保單范圍內);
再從本案確認的事實可以認定董某在隨車運送車輛時,當遇到限高時上掛車檢查是否能過去時不慎掉下車摔傷,符合雇主責任險約定的保險事由情形,因此本院對董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最后判決,保險公司向董某支付保險金191997.84元。
二、案件分析點評:
(一)掛靠車輛司機、隨車人員等與物流公司的掛靠關系屬于擬制的勞動關系,屬于案涉保單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本案訴訟中有個爭議焦點,就是保險公司認為雇主責任險承保的是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而本案的中的董某屬于A物流公司掛靠車的隨車人員,與A物流公司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那么董某與A物流公司到底形成什么關系呢?是否屬于雇主責任險項下的賠償范圍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經營的,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本條規定主要是從職工保護的角度出發,將掛靠關系情況下雇員傷害作為將勞動關系確立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不以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為充分條件,屬于法律擬制的勞動關系。
既然掛靠司機及隨車人員與A物流公司形成擬制的勞動關系,且在保險實踐中,被掛靠的物流公司為掛靠車主和司機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出單的現象非常普遍,那么出險后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責任。
(二)保險合同雙方應信守最大誠信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是保險四大則之一的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和承諾。
本案中,從投保過程、投保名單及特別約定的內容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對于A物流公司與掛靠司機等人的這種“掛靠”擬制勞動關系是明知的,而且此種投保,大部分的保費都由掛靠車主來承擔,既然明知又接受了投保收取了保費出具了保單,出險后就應該按約定進行賠償,而不應該找出各種理由進行拒賠。不然有違誠信原則。
(三)雇主責任險的三者可直接起訴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如果物流公司與掛靠車輛相關人員的這種特殊的雇傭關系成立,那么作為雇主責任險的三者的掛靠車輛隨車人員,發生事故后,是否有權利直接起訴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呢?
答案是肯定的。
我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本案中,董某在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構成工傷,為雇主責任險的第三者,雇主有義務對其進行損失賠償,在雇主未承擔賠償責任時,其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符合上述規定,故法院判決支持了董某的主張。
三、結語
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均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承保了就要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該賠償賠償,不能承保時寬進,理賠時再提出各種苛刻的要求嚴出,影響保險公司的社會評價和公信力。
四、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1280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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