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鄂72民初1102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錢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202、301室,統一社會******************14K。
審理經過
原告錢XX因與被告通海水域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于2017年3月28日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下稱田家庵法院)提起訴訟。同年4月1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田家庵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系船舶保險合同糾紛,屬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且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轄區,因此,田家庵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要求田家庵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本院審理。2017年4月26日,田家庵法院裁定準許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將本案移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伊魯于2017年8月17日公開開庭獨任審理。原告錢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以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X和劉XX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錢XX訴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原告錢XX出具了PCB******************號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并載明:被保險人錢XX、保險標的“宇祥8號”輪、險種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保險金額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10萬元、保險期間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24時。2013年4月26日0430時,“宇祥8號”輪重載由江蘇泰州高港駛往江蘇揚中港,在靠××水道江蘇中海混凝土碼頭外側時沉沒。鎮江揚中海事處(下稱揚中海事處)針對該輪沉沒事故出具2013年第002號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在不排除其他可能的事故原因的前提下稱船舶沉沒原因可能是:1、“宇祥8號”輪船體可能破損進水;2、“宇祥8號”輪船舶夾層可能有水;3、“宇祥8號”輪靠泊“皖固鎮貨0973”輪所系帶的前后纜繩過緊。同時,揚中海事處認為該起沉船事故系單方責任事故。“宇祥8號”輪隨后被鎮江海洋航務打撈公司(下稱打撈公司)打撈出水并送至揚中市慶躍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慶躍船廠(下稱慶躍船廠)維修,原告錢XX為此支付了打撈費268000元和船舶修理費281000元。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錢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賠,但遭拒絕。為此,原告錢XX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549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自2015年3月18日起算至實際賠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錢XX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根據,請求判決駁回原告錢XX的訴訟請求。
原告錢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原告錢XX身份證復印件和被告某保險公司企業登記信息,證明:原被告系適格當事人。
2、“宇祥8號”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和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證明:原告錢XX系該輪登記所有人且該輪處于適航狀態。
3、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的PCB******************號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證明:原告錢XX就其所有的“宇祥8號”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
4、揚中海事處出具的2013年第002號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證明:“宇祥8號”輪沉沒原因是船舶進水失去浮力。
5、原告錢XX與打撈公司簽訂的救助(打撈)工程合同書、打撈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00190228/29/30號通用機打發票,證明:原告錢XX向打撈公司支付“宇祥8號”輪打撈費268000元。
6、原告錢XX與慶躍船廠在2013年5月11日簽訂的船舶維修協議、雙方于2014年8月26日簽訂的船舶維修交接證明、慶躍船廠于2014年8月6日出具的9531907號現金收據、慶躍船廠于2015年1月2日出具的船舶維修工程清單,證明:原告錢XX支付了“宇祥8號”輪船舶修理費281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證據材料1無異議。證據材料2,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材料僅能證明原告錢XX系“宇祥8號”輪登記所有人,不能證明該輪處于適航狀態。證據材料3無異議。證據材料4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對象有異議。證據材料5,因救助(打撈)工程合同書未簽章,真實性不予認可。發票真實性無異議,但發票出具單位無法核實。證據材料6,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該筆船舶修理費金額巨大而完全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與常理不符。
本院認證意見: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材料1、3無異議,故予認定,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材料2和4的真實性無異議,故予認定。證據材料2僅能證明原告錢XX系“宇祥8號”輪登記所有人,原告錢XX基于證據材料4所主張的證明對象不能成立。證據材料5,盡管救助(打撈)工程合同書未簽章也非原件,但“宇祥8號”輪沉沒后需要打撈是客觀事實,也是后續船舶修理的前提,同時,原告錢XX提供的打撈公司出具的該輪打撈費發票也印證了該救助(打撈)工程合同書的真實性,故本院認定該救助(打撈)工程合同書的真實性。原告錢XX提交的三份打撈費發票所記載的打撈費為26萬元,而非原告錢XX所訴稱的268000元,鑒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三份打撈費發票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認定原告錢XX支付的打撈費為26萬元。證據材料6,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故予認定。盡管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筆船舶修理費完全以現金方式支付,與常理不符,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因此,本院確認該組證據的證明力,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反駁原告錢XX的訴訟請求,當庭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原告錢XX填寫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和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的PCB******************號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船舶保險合同關系。
2、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證明:涉案沉船事故不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
3、揚中海事處出具的2013年第002號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證明:“宇祥8號”輪沉沒原因。
原告舉證
原告錢XX質證意見:對證據材料1、2、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材料2證明涉案沉船事故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且不屬于其除外責任,證據材料3證明涉案船舶沉沒原因系船體破洞所致的緩慢進水。
本院查明
本院認證意見:因原告錢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材料均無異議,故予認定,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原告錢XX填寫了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該投保單正面載明:投保人錢XX、保險標的“宇祥8號”輪、保險金額110萬元、險種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間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24時止。該投保單的付費條款約定:1、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2、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3、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該投保單的特別約定條款還載明:1、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淮南通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宮集支行;2、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全損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20%,主條款中關于全損的約定不適用于本保單;3、被保險船舶需保證其在保險期間中噸位證、適航證、船舶檢驗證書的有效性,否則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4、被保險船舶因船艙蓋無法保證水密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5、執行平安產險2009版沿海內河船舶險條款,適用一切險;6、賠付金額5萬元以內的案件,理賠時可以不提供海事證明;7、打撈費:1000總噸以上,上限250元/總噸。1000總噸以下,上限300元/總噸;8、本保單所保標的發生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并損失金額確定,且預賠資料齊全,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我司同意后可進入預賠程序。該投保單正面還打印了投保人聲明:1、本人茲申明上述各項內容填寫屬實;2、本人確認已收到《沿海內河船舶險條款及附加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具體內容,特別就該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及付費約定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該投保單背面載明《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其內容包括: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第一條全損險,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1、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災、爆炸;3、碰撞、觸碰;4、擱淺、觸礁;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6、船舶失蹤。第二條一切險,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間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照《北京理算規則》辦理。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第三條除外責任,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一、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二、船舶正常的維修保養、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三、浪損、座淺;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七、戰爭、軍事行為、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第四條保險期間,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間最長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第五條保險金額,船齡在三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按照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該船舶保險條款還約定了其他內容。
2013年4月1日,被告某保險公司根據原告錢XX填寫的投保單出具了PCB******************號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該保險單在明確原告錢XX系被保險人的基礎上,將投保單正面內容記載于上。
2013年4月26日0430時許,原告錢XX所有的“宇祥8號”輪重載由江蘇泰州高港駛往鎮江揚中港的過程中,在靠泊太平洲捷水道江蘇中海混凝土碼頭外側時沉沒。沉船事故發生后,揚中海事處經調查,于同年10月15日出具2013年第002號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對該起沉船事故的原因和責任進行了分析和認定。揚中海事處鑒于事故前附近船員及當事船員都在休息而未發現異常,待發現“宇祥8號”輪異常時,該輪已有進水沉沒危險的事實,結合涉案船舶當事船員的陳述和“皖固鎮貨0973”輪船員的旁證,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沉船原因的基礎上,認為可能的沉船原因有如下三種:1、“宇祥8號”輪船體可能破損進水。根據船廠出具的維修證明,船體破洞維修,可能是船體破洞緩慢進水未及時發現,致使該輪靠泊后船艉緩慢下沉,直至失去浮力而沉船;2、“宇祥8號”輪船舶夾層可能有水,隨著“皖固鎮貨0973”輪貨物的減少,船舶逐漸向左傾斜,船舶夾層中的水流動至左側,隨后漲潮水時,后面的纜繩受力,導致船舶左舷后艄甲板上水直至機艙進水而沉沒;3、“宇祥8號”輪靠泊“皖固鎮貨0973”輪所系帶的前后纜繩過緊,未留足富余長度,隨著“皖固鎮貨0973”輪卸載上浮,“宇祥8號”輪所有纜繩全部繃緊,加上漲潮水的影響,“宇祥8號”輪向左側傾斜,導致船舶左舷后艄甲板上水直至機艙進水而沉沒。基于上述沉船原因分析,揚中海事處進一步認為該事故為單方責任事故。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均確認“宇祥8號”輪沉沒事故并非投保單背面所載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一條全損險所列第一至第四項原因所致。
“宇祥8號”輪沉沒后,原告錢XX與打撈公司簽訂救助(打撈)工程合同并約定:原告錢XX委托打撈公司打撈“宇祥8號”輪,打撈費為268000元。打撈工程完成后,打撈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就該輪打撈費出具了三份打撈費發票,向原告錢XX主張26萬元的打撈費。
2013年5月11日,原告錢XX281000元的價格書面委托慶躍船廠對打撈出水的“宇祥8號”輪進行修理。2014年8月6日,原告錢XX向慶躍船廠支付了船舶修理費281000元。同年8月26日,慶躍船廠向原告錢XX交付了修理完工的“宇祥8號”輪。
另查明,原告錢XX系“宇祥8號”輪登記所有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船舶保險合同糾紛。原告錢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基于投保單和保險單所證明的船舶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原告錢XX系被保險船舶的登記所有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應當依約履行各自合同義務并主張合同權利。原告錢XX基于其所有的“宇祥8號”輪沉沒事實而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賠,應當證明該沉船事故屬于投保單背面第一條原因所致的保險事故。盡管原告錢XX投保的險種為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但投保單背面第二條明確規定一切險是指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揚中海事處所分析的三種可能沉船原因均非投保單背面第一條所列六種原因中的任何一種,且原被告雙方均當庭確認該條所列第一至第四項均非涉案船舶沉沒原因,故涉案沉船事故也非第一條第五項所稱的沉沒。而涉案船舶在沉沒后已被打撈上岸并在修理完工后交付給原告錢XX,因此,也不屬于第一條第六項所稱“船舶失蹤”。由于原告錢XX并未舉證證明涉案沉船事故由于投保單背面第一條所列六種原因所致,而該條所列風險均為列明風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僅就該列明風險所發生的船舶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原告錢XX所有的“宇祥8號”輪沉沒事故并非涉案保單所稱的保險事故,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對此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錢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29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錢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錢XX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1。銀行憑據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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