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鄂72民初1411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公安縣長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縣。
審理經過
原告公安縣長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江運輸公司)因與被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屬海商糾紛,且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長江水域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關于管轄區域調整部分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和10月3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原告長江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
原告長江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09581元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7日凌晨2時55分左右,原告所有的“長運8”輪載碎石2300噸從萬州到武漢下水,行至鄧家口水道魏家碼頭水域,與河南省周口市昌盛集裝箱水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所屬的“豫昌盛9958”輪左舷發生碰撞,致兩艘船舶受損。2017年3月17日,武漢金口海事處作出2017年第04005號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長運8”輪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豫昌盛9958”輪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豫昌盛9958”輪發生了施救費50000元,拖帶護航費20000元。“豫昌盛9958”輪經岳陽船廠水上維修站查勘損失148410元。“長運8”輪經公安縣順昌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維修,原告支付維修費用102389.33元。經“長運8”輪、“豫昌盛9958”輪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原告賠償“豫昌盛9958”輪船舶維修費103887元,施救費50000元,拖帶護航費20000元。原告按協議對“豫昌盛9958”輪應賠償的部分已賠償,發生的施救、拖帶護航費用也已支付。
2016年3月14日,原告為“長運8”輪在被告處投保了內河船舶一切險,約定:每次事故免賠一萬元,碰撞責任僅負責應承擔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施救和救助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賠償,船舶部分損失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賠償。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派人查勘現場,在理賠過程中,被告遲遲不給原告理賠,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如上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在向答辯人購買保險時,答辯人已向其履行了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保險合同條款的全面告知義務,請法院審查長江運輸公司的船舶有沒有不適航、人員配備不當、航行區域、用途不符合航行規定等保險公司免賠的情形。如答辯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應按以下標準進行理賠:1、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特別約定規定“船舶保險價值按出險時船舶重置價確定,如不足額投保,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沒有提供船舶的重置價格;2、對于第三者“豫昌盛9958”輪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3、本次事故原告承擔主要責任,答辯人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同時,每次發生事故時,絕對免賠額10000元或者實際損失的主責15%,兩者以高者為準,因此應當扣除15%免賠額;4、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8條規定“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并對不屬于保險人責任或不合理的損失和費用拒絕賠償。”而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沒有與保險公司共同協商修理單位或支付費用,因此答辯人有權對保險事故的損失進行重新核定。同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出了武漢海事局出具的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中認定的損失,答辯人要求對原告的損失請求重新鑒定。
被告對原告所作舉證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予以認可。
本院對原告所作舉證予以采信。
被告質證
原告對被告所作舉證除由其自行理算的《豫昌盛9958船舶估損單》提出異議外,對被告的其他舉證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予以認可。
本院對被告所作《豫昌盛9958船舶估損單》舉證為單方事后補充撰寫,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認定其合法有效性;對其他舉證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經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并結合法庭調查,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6年3月14日,原告長江運輸公司就其所屬的“長運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內河船舶一切險,被告向原告簽發編號PCXXX01642100000000050《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長江運輸公司,保險船舶“長運8”輪,主險險別為內河船舶一切險,附加螺旋槳等單獨損失保險責任,保險金額303萬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3月24日0時起至2017年3月23日24時止。保險特約條款約定:船舶保險價值按出險時船舶重置價確定,如不足額投保,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付;主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0元,或實際損失的全責20%,主責15%,次責及以下10%,兩者以高者為準。涉案保險適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以下簡稱《2009版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2017年3月7日02點55時許,“長運8”輪受載碎石2300噸下行至長江中游航道里程××家口水道魏家碼頭水域時,與受載鐵礦4300噸的上行船舶“豫昌盛9958”輪發生相向碰撞,兩船均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當事人向海事部門報案,武漢金口海事處現場組織了搶險和施救。因“豫昌盛9958”輪滿載,進行了部分減載過駁的轉載作業。為此,原告船舶管理人李華向施救人武漢港通裝卸有限責任公司“豫昌盛9958”輪應急救助費5萬元。同時,原告向被告報險,被告查勘人員于2017年3月8日到現場進行了查勘,確定:“長運8”輪船艏甲板破裂8.5米×1.6米,船艏封板破裂7.5米×1.5米,船艏雙柱兩只斷裂,船艙破裂待查;“豫昌盛9958”輪船艏左舷損壞12米,船艏左甲板受損7.5米×2米,左錨鏈孔變形,船艏封板12米×3.5米待查。
武漢金口海事處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對涉案事故進行了調查和認定,作出2017年第04005號《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的事實與被告查勘人所作查勘基本相符,對事故原因認定認為,本次事故系“長運8”輪下行瞭望不當,偏離軌道航路以致緊迫局面形成,臨危未及早采取明確、有效的應急避讓行動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豫昌盛9958”輪上行時瞭望不當,對它船動態不明產生懷疑時未及時采取明確、有效的避讓措施是導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經兩事故船舶負責人商議,由“長運8”輪空載拖帶“豫昌盛9958”輪至岳陽船廠水上維修站,拖帶護航費20000元由“豫昌盛9958”輪負擔。2017年3月11日,“長運8”輪負責人李華向“豫昌盛9958”輪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今收到豫昌盛9958船拖帶護航費人民幣貳萬元整”,該款以沖抵原告對“豫昌盛9958”輪的損失賠款方式抵債。“長運8”輪進入公安縣順昌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進行維修。2017年4月26日,公安縣順昌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出具《收據》一份,載明“收到長運8海損事故維修費102389.33元”,《收條》后附“長運8輪”海損維修明細表一份。岳陽船廠水上維修站在對“昌盛9958”輪進行修理后,出具蓋財務專用章的“昌盛9958”輪維修清單一份,清單載明“豫昌盛9958”輪維修費用合計148410元。2017年4月20日,原告長江運輸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豫昌盛9958”輪所有人周戰戰就涉案事故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協議確定,甲方船舶損失102389元,乙方船舶損失148410元;事故發生后,乙方船舶發生了施救費50000元,拖帶護航費20000元,經武漢金口海事處認定,甲方負主責;甲方賠償乙方船舶維修費103887元,乙方賠償甲方船舶維修費30716元,兩抵后甲方實際賠償乙方73171元;乙方船舶的施救費、拖帶護航費70000元由甲方承擔。2017年4月25日,周戰戰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長運8事故賠款103887元”,雙方船舶碰撞糾紛處理完畢。
同時查明,被告自對涉險現場進行查勘后,沒有向原告提出補交索賠材料的要求,沒有對涉案船舶碰撞的施救提出質疑,亦未與原告約定對涉案船舶的重置價格評估和赴碰撞船舶修復現場核價定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船舶碰撞產生的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涉案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和《2009版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等保險文件共同組成。原、被告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行使民事權利,全面履行民事義務。
根據本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本案保險是否為足額保險;2、被告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及其范圍;3、被告應當賠付的保險賠償金金額。
關于本案保險是否為足額保險問題。本案保險單和投保單約定了保險金額為303萬元,保險單項下的《船舶保險特別約定》雖然載明了“船舶保險價值按出險時船舶重置價確定,如不足額投保,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付”的條件,但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有效舉證出險時“長運8”輪重置價格,根據公平原則和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本院認為被告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原告投保的內河船舶一切保險為足額保險。
關于被告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及其范圍。涉案事故系因原告所屬“長運8”輪與“豫昌盛9958”輪發生碰撞所致,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只要原告所作舉證符合《2009版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五條船舶一切險中列明的出險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損失、被保險人承擔的侵權經濟賠償責任及救助、施救責任和費用,被告均應依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涉案保險雖然有“船舶保險價值按出險時船舶重置價確定”的特別約定,但被告在長達五個月的時間內沒有商請原告對涉案保險船舶進行重置價評估核定,訴訟過程中亦不能有效舉證合法有效的船舶重置價依據,應當認定“長運8”輪出險時的價值即為保險價值。在原告就“長運8”輪報損后,被告未對“長運8”輪和“豫昌盛9958”輪的修理公司進行指定、查詢和跟蹤,是對涉案船舶修理監控職責權利的放棄。被告認可“長運8”輪的維修范圍和金額的真實性,應當確認其對該船修理費用支出的認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單方面對“豫昌盛9958”輪的修理費用進行理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救助費用、拖帶護航費用均屬于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被碰撞物體的直接財產損失和引起的費用,屬保險賠償范圍,被告應當在被保險人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應當賠付的保險賠償金金額。根據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的特別約定及《2009版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告主張10000元免賠標準不符合保險特約條款的約定,本院不予支持。應當按照特約條款“主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0元,或實際損失的全責20%,主責15%,次責及以下10%,兩者以高者為準。”的約定計算賠償金額。被告應當向原告賠付“長運8”輪的保險金金額為43863.62元(102389.33元×85%×70%×75%),“昌盛9958”輪的維修費用66227.96元(148410×85%×70%×75%),合計110091.58元。依據《2009版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目關于救助和施救“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保險船舶獲救價值時,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賠償”的規定,涉案事故兩艘船舶及船載貨物,如果不及時救助,損失將遠遠高于保險價值。故而,救助和拖航護航是必須的。涉案救助拖帶護航費用是合理并必須的,被告對此也未提出異議。基于原告按自身責任承擔比例計算救助費用,被告應當對原告索賠的救助和拖航護航費49000元〔(50000+20000)×70%〕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公安縣長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付保險賠償金159091.58元;
二、駁回原告公安縣長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4元,減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公安縣長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3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式三份,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