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6)滬72民初2846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號**樓。
被告:馬克勞德公司[MarcourierSchiffahrtsgesellschaftUG(haftungsbechrankt)%26amp;Co.KG]。住所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漢堡市(Hamburg,FederalRepublicOfGermany)。
被告:西塔利航運公司(Citlali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安提瓜和巴布達圣約翰尼維斯大街**號(NevisStreet,StJohn’s,Antigua)。
第三人:中遠海運XX(香港)有限公司[COSCOShippingDevelopment(HongKong)Co.,Limited]。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號(KwaiCheongRoad,KwaiChung,NewTerritories,HongKong)。
審理經過
原告為與被告馬克勞德公司[MarcourierSchiffahrtsgesellschaftUG(haftungsbechrankt)%26amp;Co.KG,以下簡稱M公司]、被告西塔利航運公司(CitlaliShippingCompanyLimited,以下簡稱C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本院在某保險公司補齊立案材料后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7年2月8日,本院追加中遠海運XX(香港)有限公司[COSCOShippingDevelopment(HongKong)Co.,Limited,以下簡稱中遠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017年7月6日本院組織各方進行證據交換。2017年8月9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X律師,M公司和C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律師,中遠公司委托代理人盛X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上海嘯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嘯金公司)將一批彩涂卷貨物自中國上海至緬甸仰光,涉案貨物共112卷,裝載于20只集裝箱內,由“Marcloud”輪實際承運,中海集裝箱運輸(香港)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中遠海運XX(香港)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簡稱中遠公司]為此于2015年7月9日簽發了編號為SHXXXN003284的提單。M公司系“Marcloud”輪的船舶所有人,C公司系“Marcloud”輪的光船承租人。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承保了涉案貨物的運輸險。2015年7月12日,貨物在中國寧波港中轉時,CLXXX44451號集裝箱破損,內部貨物摔落艙底,卸載后經檢驗發現箱內6卷彩涂卷全損。其余19只集裝箱貨物繼續運往緬甸,抵達目的港后經檢驗發現19只集裝箱貨物全損。原告依據保單向賠付了保險賠償金138451.15美元和人民幣55502.15元(共計折合人民幣978971.32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M公司和C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應對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一、M公司和C公司向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貨物損失134851.15美元和人民幣55502.15元及相應的利息(以人民幣978971.3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某保險公司賠付之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M公司和C公司共同負擔。
被告辯稱
被告M公司和被告C公司共同辯稱:一、M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M公司系船舶所有人,已將承運船舶“Marcloud”輪光租給了C公司,M公司未實際從事貨物運輸,不應作為實際承運人承擔責任;二、某保險公司向案外人W.K.WEXXXER(INXXXNATIONAL)PTELTD(以下簡稱WK公司)支付的134851.15美元與涉案貨損保險賠償金無關,涉案貨物的貿易條件為CIF,信用證結算,貨物裝船后風險轉移至買方,嘯金公司對涉案貨物不具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也不應向嘯金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理由不足,無權行使代位求償權;三、涉案貨物損壞原因是箱內貨物綁扎不當,且涉案航次中船舶遭遇了臺風“燦鴻”引發的惡劣天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對貨物損壞不負賠償責任;四、某保險公司主張的貨物損失金額缺乏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
第三人中遠公司述稱:同意兩被告的答辯意見,并認為被保險人嘯金公司向中遠公司出具了擔保函,確認涉案貨物損壞是由于其裝箱、加固綁扎不當所致,M公司、C公司、中遠公司對貨物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M公司、C公司、中遠公司的質證意見如下:
1、提單三份,以證明涉案20只集裝箱貨物由“Marcloud”輪自中國上海運至緬甸仰光,中遠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簽發了記載20只集裝箱貨物的提單,貨物在中國寧波港中轉時,CLXXX44451號集裝箱破損卸船,中遠公司就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和其他19只集裝箱貨物重新簽發了提單,19只集裝箱貨物繼續運往目的港。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中記載19只集裝箱貨物的提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另外兩份提單無原件,真實性不予確認。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確認從上海港起運時中遠公司簽發了記載20只集裝箱貨物的提單,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在靠泊寧波港發現受損后,嘯金公司將原提單交還中遠公司,中遠公司就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和其他19只集裝箱貨物重新簽發了提單,嘯金公司憑提單提取了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
2、“Marcloud”輪的船舶信息,以證明M公司系“Marcloud”輪的船舶所有人。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確認M公司是“Marcloud”輪的船舶所有人,C公司是光船承租人。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3、目的港檢驗報告,以證明涉案貨物全損,失去原有使用價值,貨損原因船舶于2015年7月10日至11日在中國海域遭遇臺風“燦鴻”。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表明貨物損壞系因臺風引起的惡劣海況所致,但不能證明涉案貨物全損,檢驗報告關于損失的計算混亂、不合理且缺乏依據。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M公司和C公司。
4、發票、報關單,以證明涉案貨物價值。某保險公司稱發票是后補的,并非報關時提交的發票,因匯率計算原因發票金額與報關單金額存在微小差額。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中發票的真實性認可,報關單未加蓋公章,真實性不認可,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貨物價值。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M公司和C公司。
5、保險單,6、保險賠償金支付憑證,7、WK公司向收貨人付款的憑證和收貨人出具的收據及權益轉讓書,以證明某保險公司系涉案貨物運輸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取得了代位求償權。M公司和C公司對證據5無異議,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收款人及付款金額表明兩張付款憑證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的真實性不認可。中遠公司對證據5、6、7的質證意見同M公司和C公司。
8、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衡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及附件,以證明CLXXX44451號集裝箱內貨物全損,貨物裝箱滿足正常海運要求。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貨物的綁扎符合要求。中遠公司對該證據同意M公司和C公司的意見,并認為報告未提及承運人對貨損負有責任,無論貨損因臺風還是托運人原因所致,承運人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9、目的港向收貨人出具的提箱通知,以證明中遠公司在目的港不放貨,收貨人面臨貨物被拍賣的情況,嘯金公司被迫向中遠公司出具擔保函。M公司、C公司和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中遠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嘯金公司擔保函的出具無關。
10、中遠公司代理人中海集裝箱運輸上海有限公司向嘯金公司出具的貨損通知,以證明涉案貨物是因為遭遇臺風而發生貨損。M公司、C公司和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中遠公司確認該通知系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向嘯金公司發送。
11,浙江新聞網頁,以證明臺風“燦鴻”可預見、可避免,涉案貨物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不能免責。兩被告和第三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確認,但該證據不能反映臺風對海運的影響。
M公司、C公司共同提交的證據材料,某保險公司、中遠公司的質證意見如下:
1、M公司和C公司簽訂的光船租賃合同及其中文譯本,以證明M公司是光船出租人,并非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但確認M公司是涉案船舶所有人,C公司是光船承租人。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2、C公司與中海集裝箱(亞洲)有限公司簽訂的定期租船合同,以證明涉案船舶期租給中海集裝箱(亞洲)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約定集裝箱的綁扎及箱內貨物的綁扎均由承租人負責,C公司不負責。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并認為C公司系涉案貨物的實際承運人,應與承運人中遠公司就貨物損壞承擔賠償責任,C公司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關于綁扎的約定與貨方無關。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3、HendersonMarineBangladeshLtd(以下簡稱Henderson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以證明貨物損壞原因是內部綁扎不當和臺風導致的惡劣海況所致,該檢驗報告由“Marcloud”輪所屬保賠協會在目的港聘請的檢驗機構檢驗出具。某保險公司確認該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檢驗報告提及天氣原因是造成貨損的原因,不認可報告中關于涉案貨物捆扎系固沒有達到海上安全運輸所需的標準的意見;檢驗報告提及除涉案貨物外還有近20只集裝箱貨物損壞,損壞的集裝箱貨物均為重箱、裝載于船頭和船尾,在有臺風預報的情況下,涉案船舶未采取合理措施仍于2015年7月9日晚抵達寧波港錨地。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4、嘯金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以證明托運人嘯金公司承認涉案貨損原因是綁扎不當,確認相關損失由嘯金公司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但稱該保函并非嘯金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中遠公司在目的港不放貨導致貨物面臨被港口拍賣,嘯金公司不得已出具該保函。中遠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中遠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某保險公司、M公司、C公司的質證意見如下:
1、嘯金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以證明托運人嘯金公司承認涉案貨損原因是綁扎不當。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兩被告證據4。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2、PandiGeneralSurveyorsCo.,Ltd(以下簡稱PGS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以證明涉案貨物受損原因是嘯金公司對箱內貨物綁扎不當所致,該檢驗報告由保賠協會在目的港聘請的檢驗機構檢驗出具。某保險公司對檢驗報告形式真實性認可,但檢驗報告關于受損集裝箱數數量前后表述不一,且提及中遠公司要求收貨人支付保證金方可提貨,與原告證據8相印證。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3、上海環世捷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世公司)與中遠公司協商擔保函措辭及擔保金的電子郵件和附件,4、保證金支付水單截圖,5、中遠公司告知修箱費用的電子郵件、發票及退款申請,6、退款水單,以證明中遠公司與貨運代理人環世公司就擔保函措辭進行協商、收取了擔保金并根據箱損情況退還保證金的情況。某保險公司對證據3-6的真實性不確認,并認為證據3電子郵件表明中遠公司在目的港通知將拍賣貨物的前一天要求環世公司出具保函才能放貨,雙方根本不存在中遠公司所稱的協商,這能夠印證嘯金公司的擔保函并非其真實意思的表示。M公司和C公司對證據3-6均無異議。
7、環世公司從青島海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駿公司)收取保證金的入賬通知、收據、退款銀行水單,以證明環世公司從其委托人處收、退保證金的情況。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確認。M公司和C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本院查明
本院認證認為,某保險公司證據1用于證明涉案貨物提單簽發情況,中遠公司對相關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證據1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證據2、M公司和C公司證據1均用于證明涉案貨物承運船舶“Marcloud”輪的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各方當事人對相關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證據3、M公司和C公司證據3、中遠公司證據2均是關于運抵目的港的集裝箱貨物的檢驗報告,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其真實性,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關于貨損情況及貨損原因,本院將綜合認定。某保險公司證據4用于證明涉案貨物價值,報關單內容與某保險公司證據1相印證,本院將根據報關單記載確定涉案貨物價值。M公司、C公司和中遠公司對某保險公司證據5、6的真實性確認,證據7中WK公司的付款憑證與證據6和某保險公司關于保險賠償金支付對象和金額的陳述相印證,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有權在保險賠償金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某保險公司證據8是關于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的公估報告,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可,關于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裝箱是否符合規范及貨損原因,本院將綜合認定。M公司、C公司和中遠公司對某保險公司證據9、10的真實性確認,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關于貨損原因,本院將綜合認定。各方當事人對“Marcloud”輪在航程中遭遇臺風“燦鴻”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對原告證據11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關于貨損原因及涉案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能否免責,本院將綜合認定。
M公司和C公司證據2系C公司作為出租人就“Marcloud”輪簽訂的定期租船合同,其證據效力可予認可,但定期租船合同雙方的約定不影響C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對托運人承擔責任。M公司和C公司證據4與中遠公司證據1一致,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確認,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關于貨損原因,本院將綜合認定。
中遠公司證據3-6用于證明涉案貨損擔保函的出具及箱損費用支付結算的相關情況,內容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認可。中遠公司證據7系環世公司與其委托人之間費用的收取和結算的材料,與中遠公司其他證據能夠印證,本院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確認。
本院查明:
2015年7月,嘯金公司安排一批彩涂卷貨物自中國上海運輸至緬甸仰光,涉案貨物共112卷,裝于20只集裝箱。涉案貨物報關單記載貨物價值為389468.82美元。中遠公司就涉案貨物運輸于2015年7月9日簽發了編號為SHXXXN003284的提單。提單記載,托運人嘯金公司,收貨人憑華僑銀行指示,起運港中國上海,目的港緬甸仰光,船名航次Marcloud0011S,貨物共20個集裝箱,據稱112卷彩涂卷,運費預付,CY到CY,簽發日期2015年7月9日。各方確認,就涉案貨物運輸,原告委托海駿公司、海駿公司又委托環世公司辦理訂艙等貨運代理事務,最終由環世公司向中遠公司訂艙安排出運;承運涉案貨物的“Marcloud”輪的船舶所有人為M公司,C公司為該輪的光船承租人。
2015年7月10日和11日,“Marcloud”輪在航程中遭遇臺風“燦鴻”。2015年7月12日,“Marcloud”輪靠泊中國寧波港時,發現涉案貨物中CLXXX44451號集裝箱破損,該集裝箱貨物被卸下船舶。中遠公司隨后收回之前簽發的二十只集裝箱貨物的提單,就CLXXX44451號集裝箱和涉案其他十九只集裝箱貨物分別簽發了提單。十九只集裝箱貨物由“Marcloud”輪繼續運往目的港,并于2015年7月26日運抵目的港緬甸仰光。中遠公司確認嘯金公司憑提單提取了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貨物運抵目的港后,中遠公司通知托運人嘯金公司,貨物運輸途中遭遇臺風“燦鴻”,一只集裝箱在中轉港發生貨損,另有十四只集裝箱運抵目的港后發現貨損。
2015年7月22日,天衡公司接受某保險公司委托,在寧波港對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進行現場檢驗,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該公估報告稱,嘯金公司委托海駿公司安排涉案貨物運輸,海駿公司接受委托后將貨物裝入20只集裝箱后交中遠公司運輸;涉案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臺風,CLXXX44451號集裝箱貨物受損,被保險人隨即報案并通知相關方。檢驗師現場檢驗發現,CLXXX44451號集裝箱變形破損嚴重,箱門左側面箱體撕裂;箱內原本用鋼絲繩和三角木固定的6卷藍色彩鋼卷貨物全部受損,鋼絲繩斷裂,三角木破損;6卷貨物受擠壓嚴重,表面刮痕明顯,卷芯變形明顯,其中5卷貨物跌落艙底,2卷貨物完全散落,在集裝箱內的一卷貨物內部變形,受損嚴重。泛華公司經公估認為,CLXXX44451號集裝箱內貨物殘值為人民幣20170.50元,該箱貨物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00913元。
緬甸海事有限公司(MYXXXARMARINECOXXXNYLIMITED)代表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和2015年10月13日分別在港口和倉庫就運抵目的港的十九只集裝箱貨物進行檢驗并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稱,涉案貨物中9個集裝箱和貨物受損嚴重,其他集裝箱也受損但不嚴重;貨損原因為船舶于2015年7月10日和11日在中國海域遭遇臺風“燦鴻”;貨物價值(CIF價)為369911.17美元,殘值為130000美元,貨物損失金額為239911.17美元。
某保險公司承保了涉案貨物運輸險,簽發了貨物運輸保險單(編號0AHXXX0124215Q061027D)。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分別向嘯金公司支付了人民幣55502.15元,2016年8月11日通過WK公司向收貨人GoledenMetalIndustriesLtd.,(以下簡稱GMI公司)支付了138451.15美元的保險賠償金。某保險公司稱,保險賠償金系按下列方式確定:(1)寧波港卸下的集裝箱貨物,根據天衡公司和緬甸海事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確定的貨物損失金額,考慮10%的保險加成,再按50%的比例賠付人民幣55502.15元(100913*110%*0.5);(2)運抵目的港的集裝箱貨物,根據發票金額369911.17美元,考慮10%的保險加成,扣減緬甸海事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確定的殘值130000美元,再按50%的比例賠付138451.15美元[(369911.17*110%-130000)*50%]。
瑞典保賠協會作為“Marcloud”輪的保賠保險人通過其代理委托Henderson公司對“Marcloud”輪裝運至目的港的34個受損集裝箱貨物進行檢驗(其中包括涉案16個受損的集裝箱貨物)。Henderson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稱,許多鋼卷損壞,被放置于碼頭的損壞的鋼卷處于變形和破碎的狀態,無法對這批捆扎松散且受損的貨物進行全面評估,貨物損失程度不詳;貨物損失發生于船舶在惡劣天氣下從中國上海駛往中國寧波的途中,有些集裝箱內鋼卷的捆扎系固沒有達到海上安全運輸所需的標準。這導致重鋼卷破壞了箱內的捆扎工具,在惡劣天氣下造成損壞。
PGS公司接受瑞典保賠協會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運抵目的港的十九只集裝箱貨物進行檢驗并于2015年10月1日出具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稱涉案貨物中10個集裝箱及貨物嚴重受損,并被卸至露天堆場,6個集裝箱部分受損被卸至碼頭,其余3個集裝箱完好無損;2015年8月24日,承運人中遠公司告知收貨人GMI公司搬移受損集裝箱和貨物,并要求GMI公司向承運人支付保證金;集裝箱損壞發生在船舶在從中國上海駛往中國寧波的途中遭遇惡劣天氣期間,因綁扎物料和綁扎程序不充分,當船舶遭遇巨浪時,綁扎條全部斷裂,鋼卷與集裝箱兩側箱壁碰撞,貨物和集裝箱受損是由于托運人未采用適當的綁扎程序和物料所造成的。
2016年9月21日,緬甸工業港口向收貨人GMI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在2015年9月26日前處理運抵涉案19個集裝箱貨物,否則將予以拍賣。該通知抄送了中遠公司。
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5日,環世公司和中遠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就涉案貨損箱損保函的出具及保證金的支付進行溝通。2015年9月25日,中遠公司收到環世公司就涉案貨損事故支付的保證金人民幣200000元。2015年9月29日,嘯金公司向中遠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出具損失確認擔保函。嘯金公司確認,涉案貨物由其委托環世公司向中遠公司訂艙,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箱損貨損并造成周邊集裝箱數受損;經專業檢驗機構認定該事故是由于集裝箱內貨物裝箱不當、加固綁扎不當造成;嘯金公司作為托運人將向中遠公司承擔此次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為便于事故后續處理,嘯金公司向中遠公司提供押金人民幣200000元作為擔保。環世公司蓋章確認其作為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人,對嘯金公司在損失確認擔保函中的義務和責任對中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15年9月25日,中遠公司收到環世公司就涉案貨損事故支付的保證金人民幣200000元。中遠公司最終向原告收取了涉案集裝箱修理費人民幣146204元,并退還了剩余保證金人民幣53796元。環世公司向海駿公司收取了人民幣200000元的保證金,及退還剩余保證金人民幣53796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兩被告為外國法人,且涉案運輸目的港在緬甸,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庭審中,各方均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院確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處理本案糾紛的準據法。
本案中,中遠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涉案貨物提單,系涉案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嘯金公司系涉案提單記載的托運人。中遠公司與嘯金公司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涉案貨物由“Marcloud”輪實際承運,C公司為該船的光船承租人實際從事涉案貨物運輸,系涉案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M公司作為船舶所有人,不應被認定為涉案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某保險公司關于M公司應就涉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系涉案貨物運輸的保險人,就涉案貨損支付了人民幣55502.15元和138451.15美元兩筆保險賠償金,某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向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涉案貨物運輸途中船舶遭遇臺風“燦鴻”。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貨損系因船方未妥善應對臺風天氣所致。本院認為,船舶遭遇臺風時的海況惡劣程度超出正常海上風險,足以構成《海商法》下“天災”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依法可以享受免責。涉案航次中,即使船長在臺風天氣下的航行措施存有過失,但仍屬于船長在駕駛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依法亦可以免責。某保險公司關于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應對涉案貨物損壞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嘯金公司和環世公司出具擔保函稱,經專業檢驗機構認定,涉案貨損是由于集裝箱內貨物裝箱不當、加固綁扎不當造成。某保險公司主張該擔保函系為使中遠公司在目的港放貨而被迫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涉案貨物妥善綁扎系固并無不當。本院認為,嘯金公司和環世公司系出具擔保函的當事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嘯金公司和環世公司提出該擔保函系被迫出具的主張,且環世公司根據擔保函向中遠公司承擔了涉案集裝箱修理費。某保險公司作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嘯金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否認嘯金公司之前所作的擔保函,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某保險公司未就其有關涉案貨物已妥善綁扎系固的主張提供證據,也未就Henderson公司和PGS公司的檢驗報告中關于涉案貨物的綁扎系固未達到海上安全運輸所需的標準的意見提供有效反駁,因此,本院對某保險公司關于擔保函出具并非嘯金公司和環世公司真實意思,涉案貨物妥善綁扎系固并無不當的主張不予認可。
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對因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所造成的貨物損壞不負賠償責任,故M公司、C公司和中遠公司關于涉案貨物損壞系因貨物綁扎系固不當所致,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應當免責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認可。
因此,C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不應對涉案貨物損壞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59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馬克勞德公司[MarcourierSchiffahrtsgesellschaftUG(haftungsbechrankt)%26amp;Co.KG]、被告西塔利航運公司(CitlaliShippingCompanyLimited)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五十一條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第二百五十二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