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規定》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基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但是,針對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授權問題,目前仍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為此,我們制定出臺了《規定》。
二、《規定》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起草過程中我們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利用好法律對銀保監會的賦權,從規章的層次明確派出機構執法的主體地位,理清派出機構具有的具體監管權能;二是堅持科學配置。對派出機構的職責配置可以從多個維度進行表述,既可以從被監管對象及其業務領域劃分,也可以從行為類型角度劃分。綜合考慮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的復雜性,在規章層次主要以處罰、許可、檢查等行為類型為標準進行劃分,更具有包容性和適應性;三是側重原則性、指導性。既要明確現有職責,又要為今后監管職責調整留有合理空間。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有那些?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總則性規定,包括監管職責體系、派出機構履職原則;二是明確派出機構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對機構、人員、業務等方面的監管;三是明確銀保監會授權派出機構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償付能力監管、轄區內重大風險事件處置等;四是明確與履行監管職責相關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復議受理等;五是明確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建立健全監管協調機制。
四、《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從條款理解、實踐做法、文字表達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進行了認真研究。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意見已有制度文件予以規范,《規定》中不再增加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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