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非銀行金融服務市場的新監管機構,烏克蘭國家銀行(“NBU”)正在為烏克蘭議會最近通過的第1號法律草案一讀為保險公司的新監管環境鋪平道路。5315“關于保險”。該法律草案的目的是解決NBU2020年白皮書中提出的問題,該白皮書將償付能力和流動性、無效的商業模式、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質量低下、缺乏透明度和不公平競爭確定為導致阻礙了烏克蘭的保險市場。預計該法律草案將影響烏克蘭保險業務的大部分方面。本文概述了現有和新參與者的草案法律的主要特點。
按班級授權
草案引入了分類許可(例如,持有壽險類牌照的保險公司將不獲準經營非壽險業務,反之亦然)。法律草案將人壽保險分為五類:歐盟償付能力II指令的I至IV類加上養老保險,以及符合歐盟償付能力II指令的18類非人壽保險。
更廣泛的消費者披露要求
保險公司將有義務向消費者披露有關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用的更詳細信息,例如確定保險費的程序、保險收益的征稅以及人壽保險的稅收優惠等信息。
新業主的義務
保險公司必須披露其所有權結構。保險公司的股東將被要求向NBU確認其財務狀況和聲譽。如果不遵守新標準,NBU將有權暫時中止股東的投票權。
新要求包括加強保險公司違反實質性利益收購批準程序的責任。特別是,如果未經NBU同意而獲得權益,則交易將無效。(批準后允許有輕微的例外)。
償付能力的差異化方法和最低注冊資本規則
法律草案為歐盟償付能力I和歐盟償付能力II指令中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提供了一種新方法。資本要求包括償付能力資本要求(SCR)和最低資本要求(MCR)。根據SCR和MCR的計算,保險公司的資本應該能夠覆蓋其未來12個月的意外損失,置信區間分別高達99.5%和85%。非人壽保險公司的MCR水平不能低于3200萬阿聯酋和人壽保險公司的4800萬阿聯酋。
風險導向監管
NBU提出了一種以風險為導向的保險公司監管方法。法律草案引入了一些糾正和早期響應措施(例如,要求保險公司首席執行官辭職的權利)。建議的變化將使NBU能夠及時做出反應,防止保險公司在沒有履行對客戶的義務而不是處理破產后果的情況下離開市場。監管也將根據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而有所不同。
新的退出程序
保險人可以自愿退出保險市場,也可以根據法律草案規定的具體理由,通過NBU的決定退出保險市場。對于根據保險協議有義務的保險公司和沒有義務的保險公司,退出程序會有所不同。
經紀人的新功能
保險中介機構(即經紀人)是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溝通的關鍵環節。征求意見稿完善了對經紀人活動的監管,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經紀人服務質量保障。特別是,對經紀人的培訓(例如經紀人每三年需要通過NBU的培訓)、能力、聲譽(例如他們不能有犯罪記錄,也不是破產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和信息披露將適用更嚴格的要求義務(例如收取的費用)。此外,草案現在明確禁止保險經紀人向客戶和客戶的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收取費用。
新的許可要求
NBU正在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定新的許可條款,該條款也將適用于保險公司。許可條款草案(法規草案)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包括:
● NBU對保險公司首席執行官的批準;
● 對聲譽的詳細要求。不合規人士現在包括在過去三年內未能履行對NBU的義務、未能繳納超過400歐元的稅款、違反超過20,000歐元的財務義務超過30天、持有另一項重大利益的個人金融機構等);
● 改進了大量股權批準程序,其中包括共同持有大量股權的標準以及在NBU未批準收購大量股權的情況下任命代理人的可能性;
● 詳細的利益沖突要求(例如,限制在管理層和監事會的職位合并,禁止總會計師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等)
總的來說,草案建議修改一些法律,使其符合新的保險規則。因此,通過法律草案和條例草案應確保:
● 引入統一的國家監管模式;
●保險市場監管的現代方法;
● 更有效的保護客戶權益。
法律草案和條例草案也有望改進許可要求、償付能力評估、公司治理、風險導向和相稱方法的應用,以及引入更全面的重組和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程序。
該條例草案目前正在公開討論中。一旦通過,該法律草案將在烏克蘭總統簽署兩年后生效。過渡期將使市場適應新規則和NBU的新監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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