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1262號(財稅金融類114號)提案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政策性保險機制的提案收悉。經商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現答復如下:
高標準農田建設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的重要抓手,更是國家糧食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產業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對于提高社會、科技、農業等領域的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商業保險的建議
高標準農田建設是國家糧食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但在實際操作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高標準農田建設涉及農業農村、財政、水利、發展改革等多個部門,各方對項目建設內容、標準、投入要求等存在明顯差別,個別項目難以集中整合、統一規劃。部分項目存在設施工程質量不高問題,導致部分農田水利設施無法使用,不能有效發揮水利設施“澇時能排水、旱時能澆地”的應有作用。有的項目存在重建輕管問題,后期管護重視程度不夠,管護主體及職責不夠明確,長效管護措施不夠完善,限制了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作用的發揮。20世紀80年代初,工程保險被引入我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工程保險起步較晚。銀保監會高度重視探索保險機制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中的應用,近年來引導保險公司積極試點,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2020年,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開展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并明確允許試點縣市區在省級農田建設專項資金中列支保險費。您所提出的關于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商業保險的建議很有意義,但根據財政部門反饋,從試點情況看,該類險種總體上仍處于研究摸索階段,有關風險責任、損失概率、損失程度、責任認定等方面的數據積累仍然有限,實踐中操作經驗相對不足,能否長期可持續發展尚存不確定性,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的條件尚不成熟,難以依靠財政補貼解決所有問題,且需要考慮補貼加大道德風險的可能性。
二、關于保險公司參與項目工程監理的建議
2019年,農業農村部制定印發《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明確提出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且工程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同時要求在竣工驗收等階段,應當完成包括監理單位在內的四方驗收后,方可申請驗收,并要求驗收后在項目區樹立公示牌和標志,將監理單位等信息向公眾進行公示。將保險公司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監理更有利于提高項目質量。農田建設項目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工程,本身具有公益性,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當出現質量問題時,由于管護和賠償機制不健全,極易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輿論事件。高標準農田建設通過引入保險保障服務,不僅對建設過程及后續風險進行保障,同時,保險公司可以發揮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作用,全程介入施工過程風險管理,基于合同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開展質量風險管理工作,協助委托單位做好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事前評估+事中預防+事后賠償”三位一體的功能和作用,這種做法可以提升工程質量的監管水平。
三、關于合理確定保險年限的建議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留置的時間一般為一年)與缺陷責任期之間存在較大空檔期,在現行缺乏有效制約手段或賠償機制的情況下,建設工程設計使用的維護保修責任無法得到落實。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后,實現了建設工程保險期內的質量保障,有利于后期維護保修工作的開展。目前,保險公司相關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限一般為5年,個別地區結合當地政府要求探索開展的試點保險期限為10年。今后工作中,還要結合實際情況,指導保險公司因地制宜合理確定保險期限。
四、關于分清修復責任的建議
分清修復責任,更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參與承保工作的積極性。目前,保險的保障責任一般因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導致,如工程結構的整體或局部出現影響工程正常使用或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坍塌,工程結構產生超出設計允許范圍的不均勻沉降,有防滲漏要求的工程出現滲漏等。另外,保險合同可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建設工程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目前,農業農村部也在研究制定高標準農田管護政策措施,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多渠道籌措管護經費。積極探索“網格化”“田長制”“田保姆”等建后管護模式,引導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充分調動受益主體參與工程管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繼續開展相關探索,積累經驗。同時,結合試點情況、保險發展狀況和各級財政能力,統籌研究支持政策。
感謝您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聯系單位及電話:銀保監會財險部
010-66286960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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