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6)鄂72民初1503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
被告:江蘇欽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號。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江蘇欽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舜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越X、談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欽舜公司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欽舜公司賠償“潤發6號”輪船舶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640萬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判令欽舜公司賠償(2016)鄂72民初273號案件的訴訟費用32150元;3、欽舜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22日,潁上縣第二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航運公司”)所屬“潤發6號”輪從黃石港滿載石子駛往南通港,行至長江××段水域時,被劃江航行的“欽舜3”輪碰撞,致使“潤發6號”輪沉沒。據航運公司所述,“潤發6號”輪已無法打撈,該輪全損。“潤發6號”輪在事故發生時在航道內正常航行,而“欽舜3”輪橫越主航道造成了事故,“欽舜3”輪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航運公司為“潤發6號”輪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保險金額為750萬元,保險責任期間自2014年9月19日12時至2015年9月19日12時止。航運公司根據上述保險合同關系,在法院起訴了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船舶損失750萬元及其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案號為(2016)鄂72民初273號。在法院主持下,某保險公司與航運公司達成協議,并按調解書的內容向航運公司支付了調解款640萬元及訴訟費32150元。根據海訴法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某保險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可要求欽舜公司予以賠償。法院已發布“欽舜3”輪的拍賣公告,某保險公司在該案中申請了債權登記。欽舜公司系“欽舜3”輪的光船租船人和經營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欽舜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欽舜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2、“潤發6號”輪的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3、“潤發6號”輪的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4、“潤發6號”沉船掃測報告,5、安徽省船舶交易合同、船舶交接證明,6、(2016)鄂72民初273號民事調解書,7、匯款電子回單3份,8、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9、光船租賃登記證書,10、公估報告。
欽舜公司未提交質證意見,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認證認為,上述證據均與原件核對無異,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的證據和庭審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潤發6號”輪登記的所有人、經營人均為航運公司。“欽舜3”輪登記的所有人為深圳市信利翔達實業有限公司,登記的經營人為欽舜公司。“欽舜3”輪由深圳市信利翔達實業有限公司光租給欽舜公司,并辦理了《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租賃期間為2012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
2015年6月22日23:38時許,“欽舜3”輪在長江#××、××線北側約××處××道內,與航運公司所屬“潤發6號”輪發生碰撞。碰撞后,“欽舜3”輪又觸碰江陰蘇龍熱電有限公司所屬碼頭,并與靠泊在該碼頭的“華元3”輪發生碰撞。涉案事故造成“欽舜3”輪、“華元3”輪船體受損,“潤發6號”輪船貨沉沒,江陰蘇龍熱電有限公司碼頭受損。
2015年10月22日,鹽城市沿江打撈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江陰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局”)出具《“潤發6號”沉船掃測報告》,載明該司接到指揮中心通知后,派2艘打撈潛水工程船進行水下掃測,發現沉船“潤發6號”輪在水下約54米,認為該水深已達到TF12型重裝潛水極限深度,潛水員無法進行潛水探摸,無法進行打撈。
2016年3月15日,海事局作出總編號[109]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以下簡稱“結論書”)。該結論書分析認為,“欽舜3”輪未保持正規瞭望,橫越方式不當,未有效履行主動避讓義務,采取的避讓等應急措施不當,以及“潤發6號”輪未保持正規瞭望,采取的協助避讓措施不當,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于“欽舜3”輪與“潤發6號”輪發生的碰撞,根據《長江江蘇段船舶定線制規定(2013)》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欽舜3”輪負主要責任,“潤發6號”輪負次要責任。
另查明:
2014年9月19日,某保險公司為“潤發6號”輪簽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航運公司,保險金額為750萬,險種為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9日12時至2015年9月19日12時止。
2015年7月3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中心支公司委托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公估公司”)對“潤發6號”輪的損失進行評估。該司評估“潤發6號”輪在事發之日的市場現有價值約為1106.46萬元。
涉案事故發生后,航運公司在本院起訴某保險公司,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船舶損失750萬元及其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經調解,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鄂72民初27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達成的協議,主要內容如下:1、某保險公司在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向航運公司支付640萬元,包括所有利息和費用。2、上述調解款項中的397萬元,航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到安徽太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賬戶;上述調解款項中的243萬元及訴訟費32150元,航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到樊莎莎所屬賬戶。
2016年7月11日至12日,某保險公司按上述調解書的內容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欽舜3”輪與“潤發6號”輪發生碰撞,導致“潤發6號”輪沉沒。“欽舜3”輪所屬船員在航行中存在未保持正規瞭望,橫越方式不當,未有效履行主動避讓義務等過錯,該輪光船承租人欽舜公司侵害了“潤發6號”輪所有人航運公司的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潤發6號”輪所屬船員存在未保持正規瞭望,采取的協助避讓措施不當等過錯,可以減輕欽舜公司的責任。根據海事局作出的結論書的認定意見,對“欽舜3”輪與“潤發6號”輪之間碰撞事故造成的損失,“欽舜3”輪負主要責任,“潤發6號”輪負次要責任。綜合案情,本院認定欽舜公司承擔70%的損失,航運公司承擔30%的損失。
某保險公司認為“潤發6號”輪的船舶價值經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評估為1106.46萬元。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在本案中對“潤發6號”輪船舶價值確定為1106.46萬元。“潤發6號”輪沉沒后,經鹽城市沿江打撈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水下掃測,該輪無法進行打撈。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該輪全損。因此,“潤發6號”輪船舶損失為1106.46萬元,欽舜公司應當向航運公司賠償774.522萬元。
某保險公司依據其與航運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向航運公司賠償“潤發6號”輪損失640萬元,并已經實際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自向航運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640萬的范圍內代位行使航運公司向欽舜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欽舜公司應當向航運公司賠償774.522萬元,超過了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金640萬元,因此,在某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欽舜公司應當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潤發6號”輪船舶損失640萬元。某保險公司主張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認定利息以64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6年7月13日起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某保險公司還向欽舜公司主張其在(2016)鄂72民初273號案件中承擔的訴訟費用32150元,該費用屬某保險公司在另案中承擔的義務,非欽舜公司擴大損失造成,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保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江蘇欽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潤發6號”輪船舶損失640萬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60元,欽舜公司負擔32000元,并連同判決主文確定的給付義務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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