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873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紫海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險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天津紫海航運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告在起訴時列明的被告為某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申請撤回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經審查,本院準予其申請,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87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原告撤回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賈XX,被告委托代理人劉XX、何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保單項下理賠款人民幣7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5日起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為其所有的“紫海順”輪向被告投保沿海內河一切險(附加險為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責任保險,并就“紫海順”輪運輸貨物與被告簽訂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以下簡稱《預約保險協議書》),被告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簽發了《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單》),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25日,“紫海順”輪在從廣東惠州港駛往遼寧鲅魚圈港途中遭遇8級以上大風沉沒,根據《保險單》屬全損情況,扣除全損10%免賠額,被告尚需支付船舶理賠款人民幣7200000元。在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報告了該事故,并遞交了相關材料請求被告予以理賠。但被告僅通過其上級單位向原告理賠了附加險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對于船舶理賠款人民幣7200000元,卻沒有賠償。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原告未證明涉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也未遭受經濟損失,涉案事故屬于保單下的除外責任,原告違反了安全管理法規,未保證船舶的安全,并由此導致涉案沉船事故。因此,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舉證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保險單》、《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責任保險單》、《預約保險協議書》,復印件,證明2013年10月,原告為“紫海順”輪向被告投保,被告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證據2、《船舶所有權證書》、《掛靠協議》、“紫海順”輪名稱情況說明,復印件,證明原告系“紫海順”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高誠建是實際船東,高誠建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用于購買“紫海順”輪至今未還,故原告對“紫海順”輪享有保險利益;證據3、《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復印件,證明2013年9月,中國船級社廈門分社向“紫海順”輪簽發了《海上船舶檢驗證書薄》及《海上貨船適航證書》,認為本船處于適航狀態;證據4、《關于“紫海順”輪海上搜救有關情況的說明》,原件,證明2013年11月25日,“紫海順”輪在從廣東惠州駛往遼寧鲅魚港途中遭遇8級以上大風沉沒,根據《保險單》屬全損情況;證據5、《協議書》、《船舶抵押合同》、工資表、收據,原件,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向遇難船員家屬支付理賠款、工資和交通費共計人民幣9569300元,原告對“紫海順”輪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證據6、銀行水單,復印件,證明被告通過其上級單位向原告理賠了附加險船東對船員責任險;證據7、揚帆報稿件,網頁打印件,證明“紫海順”輪的抗風等級為正風7-8級,事故海域出現8-9級大風已經超出了該輪的抗風等級;證據8、另案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證明“紫海順”輪艙蓋板與艙口圍之間,艙蓋板之間存在縫隙符合設計規范要求,該船舶的設備及屬具不存在不適航;證據9、《氣象資料證明》,原件,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石島地區有9級西北風天氣出現;證據10、原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船員詢問筆錄,復印件,證明“紫海順”輪在航行中已蓋艙蓋和帆布。
被告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保單險》真實性認可,《保險單》明確規定了承保風險及除外責任,《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責任保險單》、《預約保險協議書》與本案無關。對證據2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只是登記所有人,并未因船舶事故發生損失,高誠建與原告僅成立借貸關系,船舶沉沒時原告還未主張收回船舶所有權,因此原告此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對證據3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書有效并不代表船舶實際處于適航狀態。對證據4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看出船舶遭遇8級以上大風沉沒。對證據5-6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保險公司附加投保的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是以船員在船上發生了傷亡事實為依據,是船舶責任險,而本案是船舶財產險,船員保障險里面的除外責任不包括船舶不適航的情況。對證據7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為復印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證據8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關聯性有異議,是另外一艘船舶的事故認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證據9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應提供完整監測記錄。對證據10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船東和三副屬于利害關系人,其筆錄不能否定海事局認定的開航時沒有關艙等事實,且兩份筆錄之間相互矛盾。
本院查明
本院對原告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6、8-10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1能夠證明原告就“紫海順”輪向被告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證據2能夠證明原告是“紫海順”輪的登記所有人,實際船東是高誠建,雙方簽有《船舶掛靠協議》。證據3能夠證明2013年9月,中國船級社廈門分社向“紫海順”輪頒發了《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認為該船經檢驗安全設備等符合相應的規范、規程,船舶處于適航狀態,準予航行近海航區。證據4能夠證明2013年12月10日,青島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出具《關于“紫海順”輪海上搜救有關情況的說明》,證明事故造成9人遇難,5人失蹤,但不能證明事故遇到的是8級以上大風。證據5能夠證明原告已賠付涉案事故遇難、失蹤船員家屬賠款人民幣9569300元。證據6能夠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理賠了附加險船東對船員責任險,被告雖對證據2、5-6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是基于船員人身傷亡進行的賠償,不是船舶險,不能證明原告對涉案船舶具有保險利益,但原告是“紫海順”輪登記所有人,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原告為高誠建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購買“紫海順”輪,約定如高誠建不能按期還款,或給原告造成人民幣1000000元損失時,原告有權收回船舶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因高誠建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且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賠償遇難船員家屬理賠款人民幣9569300元,故原告對“紫海順”輪具有保險利益,對被告異議不予采信。證據8能夠證明艙蓋板與艙口圍之間、艙蓋板之間存在縫隙符合設計規范要求,但并沒有說明縫隙的大小,不能證明“紫海順”輪的艙蓋板與艙口圍之間、艙蓋板之間的縫隙大小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9能夠證明2013年12月20日,山東省石島氣象臺出具《氣象資料證明》,證明2013年11月24日晚10時至11月25日凌晨2時30分之間,石島地區有極大風速為220米/秒(九級)的西北風天氣現象發生,被告雖認為該氣象證明與被告提供的氣象證明不一致,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但該氣象證明是對2013年11月24日晚10時至11月25日凌晨2時30分之間石島地區氣象情況的證明,而被告提供的氣象證明是對整點氣象情況的測量,故對被告異議不予采信。證據10能夠證明高誠建和三副在青島海事局詢問筆錄中稱,開航后蓋上了艙蓋和帆布,但因該詢問筆錄僅是船員的自述,沒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7是網頁打印件,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以下簡稱《投保單》),原件;證據2、《客戶權益保障確認書》,原件;證據1-2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被告向其介紹了條款內容;證據3、《保險單》,原件,證明由于船舶不適航及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船舶沉沒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證據4、《船舶掛靠協議》,復印件,證明“紫海順”輪的實際所有人是高誠建,原告并未因涉案事故遭受損失,也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和責任,無權索賠;證據5、《青島“11.25”“紫海順”輪沉沒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原件,證明高誠建是“紫海順”輪的實際所有人、經營人,船員配員不足,船長及船員未關閉貨艙和保持艙蓋風雨密,導致貨艙持續進水并形成自由液面,由此造成船舶傾覆沉沒;證據6、《“昌運318”輪穩性鑒定報告》,復印件,證明開航當時的穩性值是0.674米,符合規范要求大于等于0.15米,船舶不會被風吹沉;證據7、天津市航海學會《技術分析報告》,原件,證明船舶配員不足,在開航時未能完全關閉艙蓋,也未按照要求加蓋苫布,船舶不適航導致貨艙進水是船舶沉沒的唯一原因;證據8、青島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證明法院認定船舶不適航、配員不足是船舶沉沒的原因;證據9、威海市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出具的《氣象報告》,原件,證明事故海域的風力都在8級以下;證據10、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證明該案中兩審法院均以船舶配員不符合最低配員要求,船舶不適航為由,判決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證據11、《沿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條款》(2009版),復印件,證明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條款;證據12、《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復印件,證明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格;證據13、《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六、三十五(一)條,復印件,證明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證據14、《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第四、五、八、十、十一、三十九(一)條,復印件,證明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確保船舶安全營運。
原告對被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真實性、關聯性認可。對證據3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保險條款顯示8級及以上大風造成船舶全損保險負責賠償,沒有被告所說的災害性氣象問題,且只有在船舶不適航或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故意違法犯罪行為成為船舶事故近因時保險才不予賠償。對證據4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雖然對涉案船舶有疏于管理的情形,但并不是造成船舶沉沒的近因。對證據5真實性認可,事故發生時船舶檢驗證書和適航證書均在有效期,海事局認為天氣惡劣、遭遇大風浪是船舶沉沒的直接原因,艙蓋沒有關閉只限定在開航時,艙蓋存在縫隙符合技術規范,海事局并未認定船舶在航行過程中未蓋苫布,原告承認涉案船舶配員不足,但這并不是船舶沉沒的直接原因,報告中提出涉案船舶不符合風雨密、處于不適航狀態是指在遭受大風浪之后的船舶狀態,不代表船舶自身屬性不適航。對證據6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報告結論性意見是船舶穩性符合要求,事故發生當時船舶受到了強大和持續的外力作用,導致船舶進水,必然導致船舶沉沒。對證據7表面真實性認可,對其科學性、嚴謹性、客觀性、全面性及與案件關聯性不認可,航海協會的報告不足以取代權威部門的適航認定結論,專家也不能提供相關數據和參數,最終是在8級以下風力的情況下做出的技術報告,不具有客觀性,不應被采納。對證據8真實性認可,關聯性有異議,沒有對事故原因進行額外查明,船舶是否適航與保險合同沒有必然聯系,判決并沒有否認涉案事故是由于大風浪造成的,且對事故調查報告無異議。對證據9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雖有原件,但是以小時為單位進行節選,不具有準確性,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0真實性有異議,該判決不能在網上查詢到,判決顯示船舶在開航時不適航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但海商法沒有此種規定,即使該判決是真實的,與本案情況也不一致。對證據11真實性、關聯性認可。對證據12-14真實性認可,但不能證明原告存在違法犯罪行為。
本院對被告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對被告提供的十四份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證據1-2能夠證明原告就“紫海順”輪向被告投保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證據3能夠證明涉案《保險單》中約定船舶不適航、不適拖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證據4能夠證明原告與高誠建簽訂了《船舶掛靠協議》,高誠建是“紫海順”輪的實際所有人,原告是“紫海順”輪登記所有人,是《保險單》約定的被保險人,且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賠償遇難家屬理賠款人民幣9569300元,故原告對“紫海順”輪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對被告認為原告未遭受損失,無權索賠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5能夠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就“紫海順”輪沉沒事故出具了《事故調查報告》。證據6能夠證明山東大洋海事司法鑒定所出具了涉案事故《“昌運318”輪穩性鑒定報告》。證據7能夠證明天津市航海學會對涉案事故出具了《技術分析報告》,但因分析人依據的是航海經歷,并沒有相關的理論依據,故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8能夠證明青島海事法院對關聯案件作出了判決。證據9能夠證明威海市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出具了涉案事故發生時石島地區整點風向風速測量數據,但因該氣象數據僅是對整點進行的測量,不能證明其他時間段的氣象情況,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10經本庭核對是真實的,能夠證明另案的判決結果,但另案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證據11能夠證明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條款的內容。證據12-14能夠證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均是行政法律法規內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本院查明:
2013年8月5日,原告與高誠建簽訂《船舶掛靠協議》,約定高誠建新購船舶“大經緯”輪掛靠在原告名下。高誠建購買船舶簽定合同前,應先向原告匯入首付定金人民幣300000元的購船款。船舶所有權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為高誠建提供人民幣3000000元的貸款,月利息為1%。還款要求:在前十二個月中,高誠建每月只還利息,在第十三個月后(2014年8月1日開始)還款時,高誠建還本金人民幣60000元加當月利息。所需還款若逾期未還,該款按月息為未還款的2%計息,若該還款未還款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00元30天,或造成原告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000000元時,原告有權收回船舶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高誠建承擔。2013年9月19日,天津海事局向原告出具“紫海順”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登記船名為“紫海順”輪,曾用名為“大經緯”輪,船舶所有人為原告。2013年9月29日,中國船級社廈門分社出具“紫海順”輪《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其中含有《海上貨船適航證書》。2013年10月1日,高誠建通過原告與黃石市恒風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風公司)簽訂《船舶管理協議》,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雖然原告與恒風公司簽訂了《船舶管理協議》,但船舶的實際管理和經營仍由高誠建負責。高誠建為“紫海順”輪的實際管理人和控制人。
2013年10月29日,原告及高誠建與被告簽訂《投保單》,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原告(高誠建),投保船舶為“紫海順”輪,投保險別為一切險,投保金額為人民幣8000000元,附加險包括船東對船員責任險、四份之一附加險、螺旋槳等單獨損失險。保險費合計人民幣90100元。保險期限12個月,自2013年10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10月29日二十四時止。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該《保險單》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2013年11月17日1655時,“紫海順”輪裝載石油焦4509噸,自惠州港中海油碼頭5號泊位開航,駛往鲅魚圈港。11月19日晚,“紫海順”輪航行至福建平潭附近海域錨泊,更換部分船員,高誠建、吳寒春下船,盧其松、林心興上船。11月24日2337時,“紫海順”輪概位36°38.4’N,122°30.6’E,船舶進水傾斜,該輪向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報警。11月25日0228時,“紫海順”輪沉沒,沉沒位置36°31’.36N,122°30’.80E。2013年12月10日,青島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出具《關于“紫海順”輪海上搜救有關情況的說明》,稱2013年11月25日0230時,“紫海順”輪在威海石島以南(36°31.3’N/122°30.8’E)附近海域翻沉。打撈起9具尸體,據船東報告5人失蹤,根據人員暴露在海水中的通常生存時間判斷,失蹤人員已無生還可能。2013年12月20日,山東省石島氣象臺出具《氣象資料證明》,證明2013年11月24日10時至11月25日凌晨2時30分之間,石島地區有極大風速為220米/秒(九級)的西北風氣象現象發生。高誠建在青島海事局《事故調查詢問筆錄》中稱:開船后船艙蓋上了帆布。三副吳寒春稱:開航時沒有蓋艙蓋,開航后船艙蓋上了艙蓋和帆布。事故發生后,原告與天津為公法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為公公司)簽訂《船舶抵押協議》,將原告自有船舶“紫海元”輪抵押給天津為公公司,原告向天津為公公司借款人民幣5500000元,用于“紫海順”輪遇難船員善后工作的支出。原告已實際支付“紫海順”輪遇難船員家屬理賠款人民幣9569300元。
2014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青島“11.25”紫海順輪沉沒事故調查結案的通知》,后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中稱,威海市氣象臺11月24日0600時氣象預報:陰有中到大雨,南風5-6級轉北風6-7級,傍晚7-8級,陣風9級。救助指揮船“北海救113”輪提供氣象情況:事發時現場海上西北風8-9級,陣風10-11級,浪高5-6米,能見度約1.5海里。開航時錄像顯示,艙蓋未全部關閉。調查證實,貨艙艙蓋板塊之間縫隙1-3厘米,艙蓋與艙口圍縫隙約5厘米,不能保持風雨密。救援人員現場目擊證實,艙蓋上未見帆布覆蓋。因此,航行途中,貨艙艙蓋未能滿足風雨密要求。涉案事故直接原因是“紫海順”輪航行途中遭遇大風浪,甲板上浪,艙蓋漏水,貨艙持續進水,產生自由液面,在大風浪作用下導致船舶傾覆沉沒。間接原因是恒風公司未按照體系文件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高誠建直接或通過其在船代表高桂國擅自調配不合格船員,船長及相關船員沒有履行職責,船舶在開航時未關閉貨艙、大風浪中艙蓋不能保持風雨密,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等均是事故的間接原因。遭遇大風浪,船舶出現左傾時,船長對船舶傾覆危險認識不足,沒有做好應急逃生準備,船員未穿著浸水保溫服,船員落水后體溫急劇下降,喪失了在海水中等待救援的機會。
因被告始終沒有支付原告涉案保險賠款,遂成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被告為保險人,原告為被保險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單》,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其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及利息;2、保險賠償款的數額及計算依據。
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及利息,原告主張原告對涉案船舶具有保險利益,海事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船舶沉沒的原因是大風浪,根據近因原則,本案船舶沉沒的近因就是大風。涉案事故發生時風力在9級以上,屬于承保范圍,涉案船舶自身是適航的。雖然涉案船舶不滿足最低配員要求,但這不是船舶沉沒的直接原因。即使船舶沉沒的原因是配員不足,也不代表被告可以免除保險賠償責任。被告主張原告不是“紫海順”輪的實際船東,其對該輪不具有合法權益,也未因船舶的沉沒遭受財產損失。原告所稱船舶遭遇8級以上大風浪導致船舶沉沒的理由不成立。“紫海順”輪的沉沒是因船舶不適航、船舶配員不足造成的,屬于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被告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對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不是“紫海順”輪實際船東,其對該輪不具有合法權益,并未因船舶的沉沒遭受財產損失的主張。因原告是“紫海順”輪的登記所有人,也是涉案《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按照原告與高誠建簽訂的《船舶掛靠協議》的約定,原告為高誠建提供人民幣3000000元的貸款,若該還款未還款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00元30天,或造成原告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000000元時,原告有權收回船舶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高誠建承擔。而原告向高誠建提供人民幣3000000元貸款后,高誠建至今未向原告還款。且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賠償遇難船員家屬理賠款人民幣9569300元。因此,原告對“紫海順”輪具有保險利益,故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對于被告提出的“紫海順”輪事故航次船舶技術狀態不適航的主張,本院認為,2013年9月29日,中國船級社廈門分社出具“紫海順”輪《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其中含有《海上貨船適航證書》,可以證實“紫海順”輪在事故航次中船舶技術狀態是適航的。對于被告認為按照威海市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出具的涉案事故發生時石島地區整點風向風速測量數據,事故發生時未出現8級以上大風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氣象數據僅是對整點進行的測量,不能證明其他時間段的氣象情況。而山東省石島氣象臺出具《氣象資料證明》,證明2013年11月24日10時至11月25日凌晨2時30分之間,石島地區有極大風速為220米/秒(九級)的西北風氣象現象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中也稱,威海市氣象臺11月24日0600時氣象預報:陰有中到大雨,南風5-6級轉北風6-7級,傍晚7-8級,陣風9級。救助指揮船“北海救113”輪提供氣象情況:事發時現場海上西北風8-9級,陣風10-11級,浪高5-6米,能見度約1.5海里。由此可以證實事故發生時,出現了陣風9級以上的大風浪,故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海事局《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船舶沉沒的原因是大風浪,根據近因原則,本案船舶沉沒的近因就是大風。涉案事故發生時風力在9級以上,屬于承保范圍,涉案船舶自身是適航的。雖然船舶不滿足最低配員要求,但這不是涉案船舶沉沒的直接原因。即使船舶沉沒的原因是配員不足,也不代表被告可以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船舶開航時不適航,造成保險船舶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又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單》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本案中,中國船級社廈門分社出具的“紫海順”輪《海上貨船適航證書》,雖然能夠證明“紫海順”輪在涉案航次中技術是適航的,但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的認定,涉案船舶在事故航次開航時,艙蓋未完全蓋上,船上配員不足,中途又更換了部分沒有船員證書的船員上船,造成船員配員不足。因此,涉案船舶在事故航次開行時和航行中,實際是不適航的。《事故調查報告》中雖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紫海順”輪航行途中遭遇大風浪,甲板上浪,艙蓋漏水,貨艙持續進水,產生自由液面,在大風浪作用下導致船舶傾覆沉沒。但同時也指出,間接原因是恒風公司未按照體系文件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高誠建直接或通過其在船代表高桂國擅自調配不合格船員,船長及相關船員沒有履行職責,船舶在開航時未關閉貨艙、大風浪中艙蓋不能保持風雨密,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等均是事故的間接原因。因此,《事故調查報告》并沒有排除船艙未蓋艙蓋,或者艙蓋未蓋嚴,以及船員配備不足,不是造成涉案事故的原因。
綜上所述,因“紫海順”輪在事故航次開航時艙蓋未完全蓋上,船上配員不足,中途又更換部分沒有船員證書的船員上船,致使開航時和涉案事故發生時,船舶不適航。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涉案《保險單》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對由此而產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事故保險賠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紫海航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2200元,由原告天津紫海航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金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天誠支行02×××69,戶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機關財務科)。逾期,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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