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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湛江港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港口作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7月13日
  •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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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6)粵72民初1428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湛江港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湛江港集團**南突堤第**(集裝箱公司綜合樓)。


審理經過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湛江港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港口作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12月19日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并于2017年2月23日、3月20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簡XX、袁XX三次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1106719.08元,及其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其他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案外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通物流)簽訂保險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對安通物流以及與安通物流相關聯的貨物、車輛、集裝箱等保險標的承保。其中的國內水路貨運保險中的普通貨物約定適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的綜合險,并約定了具體的承保條件。對于每一單獨的保險標的,則簽發同時適用該保險合作協議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保單。2014年9月16日前后,臺風“海鷗”過境被告的集裝箱堆場,期間安通物流承運的集裝箱及箱內貨物存放在被告的碼頭,其中部分集裝箱損壞,箱內貨物濕損。事故發生后,安通物流作為被保險人及時向原告報案,原告經現場勘驗并請第三方公估公司對損失進行公估后,認為原告的保險責任成立的,對被保險人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告認為被告對安通物流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在原告賠償安通物流并取得代位求償權后,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一、原告沒有向其被保險人安通物流賠償保險金,即原告并無任何損失,無權向被告索賠。原告提供的其與安通物流間的保險合作協議不能推斷出與安通物流有關聯的貨物、車輛、集裝箱等自動成為原告保險的保險標的,根據協議第二條原告僅愿意對安通物流及與安通物流業務有關聯的貨物、車輛、集裝箱等保險標的提供優惠,但明確約定原告需出具保單,原告未提供保單證明其是本案標的的保險人;二、安通物流并無任何損失,大部分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并非安通物流。原告提交證明安通物流損失的證據絕大部分抬頭是仁建安通的賠款領款單,兩者不是同一主體,且從領款單的措辭看,約定款項尚未支付,也無相應銀行水單佐證。原告稱代位安通物流,大量訂艙委托書顯示安通物流僅僅是貨運代理人,不應對貨方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安通物流事實上也沒有向貨方賠償任何損失,原告的代位求償權失去基礎;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未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憑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但沒有提供權利轉讓書,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明其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的憑證,應駁回其起訴;四、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勝訴權。本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時效期間,且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五、原告并無證據證明涉案貨物在臺風“海鷗”登陸期間堆存在被告的碼頭,也沒有證明涉案貨物在此期間遭受損失;六、根據協議約定,被告對原告因臺風遭受的損失(如有)可以免責;七、被告的港口、碼頭、堆場等均嚴格按照國家部委等的標準設計、施工、驗收,完全能抵御通常的臺風、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且在臺風前被告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并無過錯;八、本次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被告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是由臺風帶來的風暴潮造成,本次風暴潮無法預測和避免,屬于不可抗力;九、被告已事先書面通知安通物流采取防范措施,假設涉案貨物真的在被告堆場遭受損失,也是安通物流的過錯造成;十、原告所稱的損失不合理、也與被告無關。原告訴稱本案貨物損失的原因是海水倒灌,但是被告的寶滿集裝箱碼頭的設計高程是7米,而風暴潮導致湛江港最高潮位為6.743米(以湛江港內潮位3.86米加風暴增水5.15米減珠江基準面與湛江港理論最低潮面的差2.267米得出),未超過寶滿集裝箱碼頭的設計高程,不可能導致海水倒灌寶滿集裝箱碼頭。公估報告的定損沒有任何依據,絕大部分貨物是經長時間海上運輸、部分貨物是在受臺風影響的其他港口堆存后再經海上運輸到達工廠后才進行檢驗,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


原告舉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1.安通物流和原告簽訂的保險合作協議,擬證明原告與安通物流之間就受損的保險標的存有保險合同,本案中堆存于被告堆場的貨物受損屬于原告的保險責任;2.貨物運輸保險賠款/費用計算書(以下簡稱費用計算書),擬證明YYXXX075417號集裝箱貨損,原告已經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合理損失278元,取得代位求償權;3.被告與安通物流簽訂的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擬證明被告對安通物流運輸的受損標的負有保管義務;4.2014年9月份潮汐表,擬證明天文潮可以被準確地預測;5.“海鷗”臺風風暴潮、海浪預警和實測狀況一覽表,擬證明臺風引起的風暴潮增水與暴雨是可以被準確預測,國家海洋預報臺已就此次臺風及時發布了風暴潮增水警報、暴雨預報;6.原告和安通物流、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人保)簽訂的和解協議,擬證明該和解協議所涉及的保險標的損失為499822.32元,原告僅賠償450830.32元,原告的索賠金額合理;7.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工行福州分公司)出具的銀行回單,擬證明原告已經實際支付受損保險標的賠償款,取得代位求償權;8.上海悅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之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擬證明在湛江港堆放的涉案集裝箱貨物在臺風“海鷗”過境期間被海水浸泡,構成保險事故,并產生損失;9.賠款結案卷宗(不含證據材料2中所列理賠材料),擬證明就受損的涉案集裝箱貨物,原告已經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合理損失,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10.關于賠款支付情況的說明,擬證明人保財險下屬省公司施行財務集中上收制度,各分公司應當支付的理賠款均通過省公司財務統一支付。部分涉案受損貨物的貨物保險人廈門人保對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款是通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簡稱福建人保)銀行賬戶支出,廈門人保依法從貨方取得代位求償權;11.賠付意向、收據及權益轉讓書(以下簡稱權益轉讓書)(一),擬證明原告已向安通物流就涉案貨物損失進行了保險賠付,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12.原告代安通物流賠付廈門人保取得的權益轉讓書(二),擬證明原告已向取得貨方代位求償權的廈門人保就涉案貨物損失進行了保險賠付,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13.賠款結案卷宗(二),擬證明就受損的涉案集裝箱貨物,原告已經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合理損失,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14.廈門正達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達興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擬證明在湛江港堆放的涉案集裝箱貨物在臺風“海鷗”過境期間被海水浸泡,構成保險事故,并產生損失;15.XIXXX665505號集裝箱檢驗報告,擬證明該集裝箱貨物遭受海水浸泡;16.關于賠款支付流程的說明,擬證明涉案賠款已經全部由福建人保統一支付,但部分賠款沒有備注集裝箱箱號;17.原告向安通物流就涉案貨物出具的保單,擬證明原告和安通物流之間就涉案貨物成立保險合同關系;18.涉案集裝箱進出被告碼頭的記錄,擬證明涉案集裝箱在臺風“海鷗”過境期間存放在被告堆場;19.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擬證明安通物流的碼頭費用均支付至被告的賬戶,而非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湛江港集團),因此與證據材料1共同證明,安通物流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書面的作業合同,證據材料1的協議書,尤其是其中的免責條款不約束安通物流。


被告質證

被告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1.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擬證明根據該協議10.2條約定,被告可以免責;2.國家海洋預報臺發布的風暴潮I級警報(紅色)、3.關于調取臺風“海鷗”登陸期間湛江港水位潮位數據的復函、4.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關于臺風“海鷗”的新聞通報,擬證明臺風“海鷗”及其帶來的風暴潮導致湛江港潮位達到近三十年最高潮位,并大大超過預報值,超過了被告碼頭的設計高程,屬于不可抗力,被告不應承擔責任;5.關于做好臺風防范工作的通知及回執,擬證明被告已提前足夠時間通知安通物流做好防臺保護措施等;6.湛江港一區南二期工程泊位總平面圖、竣工驗收證書,擬證明被告的碼頭設計符合國家標準,且通過驗收;7.防臺加固記錄表、被告對集裝箱采取防臺措施的照片,擬證明被告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臺措施;8.關于對在港集裝箱及其貨物進行檢驗的通知及回執,擬證明被告在臺風后立即書面通知安通物流到港口驗貨,安通物流收到該通知后未就貨物損失情況進行批注,說明貨物狀況良好;9.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申請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寶滿集裝箱碼頭竣工圖,擬證明寶滿集裝箱碼頭設計符合國家標準,設計高程為7米,排水系統優良;10.關于合同權利義務轉移的通知,擬證明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約束被告與安通物流。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協議已約定原告應出具保單,而原告并未提交,原告其他證據也表明被保險人是其他案外人。該協議所針對的貨物,也包括受本次臺風影響的??诟?,故該協議并不能證明涉案貨物堆存在被告的碼頭;鑒于原告起訴涉及貨物濕損的集裝箱有330個,而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并未按每個保單或集裝箱進行歸類整理,無法進行質證,至第二次開庭前,原告才提交了集裝箱貨物濕損總清單,對于每個集裝箱貨物所涉的保單號、賠付意向、收據及權益轉讓書、銀行回單、進出港記錄、貨物種類、發貨人名稱、公估報告、運單、核損清單等進行編頁索引,在法庭上僅挑選了沒有銀行回單備注的RAXXX000391號集裝箱和有銀行回單備注的XYXXX017920、ATXXX035056、YYXXX016190、TGXXX878553號集裝箱進行了質證。被告認為上述集裝箱貨物所涉及的保單均為抄件,系原告自行制作,沒有對外正式簽發,原告應當提交保單的正本或副本;RAXXX000391號集裝箱所涉權益轉讓書是清單,不能證明原告取得了授權;XYXXX017920號集裝箱的銀行回單金額與箱號無法對上,證據材料6與本案無關,是人保財險兩個分公司之間的內部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協議涉及的事故地點較多,無從知道是否與被告有關,協議與集裝箱號、損失金額無法對應,沒有關聯性,廈門人保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外進行了賠付;原告的證據材料10關于賠款支付情況的說明及證據材料16所擬證明的賠款由省公司統一支付的事實與證據材料第863頁顯示的廈門人保直接支付保險賠款給被保險人的事實相矛盾;證據材料14正達興公估公司的公估師未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公估報告寫的出險地點及查勘地點與被告無關,該公估報告定損金額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證據材料13中的投保裝船清單,被保險人為湛江市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公司),與本案無關;XYXXX017920號集裝箱的施救費用沒有單據,缺乏客觀真實依據;ATXXX035056號集裝箱在證據材料7顯示的賠付對象為安通物流,但在證據材料333、342、343頁則顯示安通物流要求將保險賠款支付到湛江晨鳴漿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湛江晨鳴公司),證明原告沒有取得代位求償權;YYXXX016190號集裝箱所涉證據材料1054頁保單記載的被保險人與證據材料528頁記載的被保險人不一致,運單號也不一致,證據材料531、535頁的賠付信息簽章人為上海攀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攀海公司),與保單、裝船清單所載被保險人無關,關于該集裝箱貨損的公估報告無法反映貨物客觀上發生了損失,貨物處理價沒有任何事實作為依據,證據材料276、277頁集裝箱設備交接清單沒有被告蓋章,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TGXXX878553號集裝箱的公估報告的評估沒有依據。庭后被告補充提交了對原告證據材料的書面質證意見,認為原告的證據材料2與本案無關聯,且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根據證據材料3的7.3條約定,應認定貨物沒有損壞。按10.2條約定,假設貨物存在損壞,也屬約定免責范圍;證據材料4與本案沒有關聯,本案主要是風暴潮引起增水,該證據僅能提供參考,無論潮時還是潮高均存在一定的誤差,在特定天氣如臺風、冷高壓的影響下誤差更大;證據材料5說明氣象部門在初期、中間和最后預報的登陸時間及地點并不一致,這說明臺風很難準確預報,風暴潮受臺風登陸地點、時間,及是否會與天文潮疊加等影響更無法預報。網站預報的風暴增水比實際增水小太多;證據材料6與本案無關聯,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在被告的碼頭。該協議涉及的兩方同為福建人保下屬公司,不能對抗第三人。廈門人保代位的廈門弘信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弘信公司)僅為貨物運輸方,無證據證明其有損失,也沒有相應的賠付憑證;證據材料7與本案無關聯,不能與具體保單、貨物相聯系,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支付的賬號是誰的賬號;對證據材料8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原告申請出庭接受質詢的公估師謝鵬沒有在報告的檢驗人等處簽名,對于公估報告提及的損失計算問題無法回答,證明出庭的公估師并非檢驗人和鑒定人。報告稱貨物發生在被告港口的依據不足,部分報告總項部分反映的港口為??谛阌⒏?,并非湛江港。對于損失的計算也無任何依據,部分報告評估貨損僅有一頁紙,所有分項報告的內容均無證據支持。原告在庭審中詢問公估師關于本案臺風導致水浸是否為不可抗力的問題及碼頭方是否有過錯的問題,不屬于公估公司的業務范圍,公估公司也無相應的資質;謝鵬的專業和資歷無能力對前述問題進行回復;證據材料9為原告單方制作,沒有相應的證據佐證,出險地點為??诟郏c本案無關;認可證據材料10的形式真實性,對內容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說明的內容與原告證據材料13廈門人保支付給弘信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信集團)的銀行水單相矛盾;證據材料11至13均與本案無關,事故發生地不在湛江,部分運單中注明從湛江出運的日期早于湛江受到本次臺風影響的日期,部分運單中的起運港、中轉港、目的港并不包含湛江。被保險人并非安通物流,安通物流僅為貨代不對托運人的損失承擔責任,原告也沒有提供安通物流對外實際作出賠付的證據,安通物流無權向被告索賠,原告代位權也失去基礎;證據材料14的公估師未出庭接受質詢,且報告所稱的事故地并非被告的碼頭;證據材料15與證據材料8重復,沒有定損依據,也與本案無關聯;證據材料16為原告單方制作,內容真實性不予確認,無其他證據佐證,與本案無關聯;證據材料17原告并未提供保單正本或副本,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且其內容不能與運單對應;證據材料18為原告單方制作,無其他證據佐證,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材料19三性均不認可,也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


本院查明

原告認可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1的真實性,但認為該合同只約束到湛江港集團而非被告;對證據材料2、3的形式真實性認可,對證明事實不認可,證據材料2證明臺風及其帶來的風暴潮可以預測,證據材料3的內容矛盾,對其內容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材料4如未提供具體的網址出處,對其形式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無關;對證據材料5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被告的主張,事故當時集裝箱完全處于被告的掌管下,安通物流無法采取任何減損措施;對證據材料6的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事故當天的事實狀態,與事故原因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證據材料7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無法證明是對受損集裝箱的防臺措施和事故當時受損集裝箱的實際狀態,而且防臺加固不是避免水濕的合理措施;認可證據材料8的形式真實性,但沒有關聯性,被告試圖用通知方式減輕自己的責任無效,收貨人僅能對集裝箱表面和封條等進行外觀檢驗,而貨物濕損從外觀檢驗無法確認;認可證據材料9的形式真實性和合法性,工程驗收時間是2016年10月11日,不表明事故當時的實際狀態,與本案無關,即使排水系統狀態良好也無法說明涉案貨損并非水濕造成;認為證據材料10簽收的筆跡是誰所寫不明確,蓋章為安通物流湛江辦事處,該辦事處沒有權利也沒有資格代表安通物流接收或同意該文件,該文件對安通物流沒有約束力。


經審核,對當事人就真實性沒有異議的證據材料,本院均予認可。原告的證據材料1、2、6、7、9、11、12、15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據材料3與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1一致,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證據材料8與原件相符,且悅之公估公司的公估師出庭接受質詢,本院予以確認;證據材料13部分與原件核對無異,廈門人保與廈門弘信公司的理賠材料復印件加蓋安通物流公章,無法確認是否與原件相符,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證據材料14、19未提交原件核對,證據材料16、17為原告單方制作,無法單獨證明案件事實;證據材料18系在被告網頁上查詢的信息,在庭審中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先否認其公司存在該系統,否認其公司系統與客戶聯網,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打開互聯網網頁后,被告才承認該網頁為其所有,但在庭上無法進入該網頁進行在線查詢,庭后法官進入網頁進行核實部分集裝箱信息時,網頁已不顯示集裝箱在2014年前的進出港記錄。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與安通物流之間的法律關系。


安通物流與原告簽訂保險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對安通物流及與其有業務關聯的貨物、車輛、集裝箱等保險標的提供以下優惠的承保承諾,安通物流在原告承諾基礎上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承保條件:國內水路貨運保險,普通貨物適用人保財險《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承保險別:綜合險,集裝箱貨物的保額為4萬元,一般貨物每柜絕對免賠額500元;水果(一般貨柜裝運):免賠額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玻璃、板材類貨物:絕對免賠額800元;單獨發生的施救費用不計免賠。特別約定:一般貨物約定以每柜4萬元投保,按實際損失金額計算賠償,不扣不足額投保比例,但每柜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15萬元等。操作方式:原告同意安通物流在投保國內水路貨物運輸險時可按如下方式操作:安通物流事先預保,將預投保的貨物大概數量、名稱、單價、件數、保額用郵件發到原告指定的郵箱,經原告確認后,保險合同成立。并允許船舶開航后保單出具前安通物流經辦人錄入的投保申請單上的貨物數量與預保申請單不同。承運船舶到達前若發生投保貨物數量的變化,安通物流應立即書面用郵件通知原告進行保險單的批改,否則,原告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單獨投保,可單獨開具被保險人為安通物流指定的某個客戶的保險單(提供保單正本),投保人為安通物流。收到投保申請單后在線實時開單,并提供在線打印承保清單服務。原告向安通物流提供客戶端互聯網出單帳號等。協議有效期從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被告與安通物流之間的法律關系。


2014年3月3日,安通物流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湛江港集團、被告簽訂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其港區范圍內對甲方自營及代理的航行國內航線的集裝箱在后者碼頭進行碼頭裝卸、中轉、堆存作業。協議書第7.3條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接收貨物時,應當驗收貨物并簽名確認,發現貨物損壞、滅失、短量時,應立即向乙方提出,雙方當場確認并編制貨運記錄。在接收貨物時沒有就貨物的數量和質量提出異議的,則視為乙方已按照約定交付貨物,乙方的貨物交付義務履行完畢。第10.2條約定,湛江地區為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乙方提醒甲方購買貨物在港口裝卸作業、堆存保管期間的財產險。如貨物在乙方港區內遇上地震、海嘯、臺風、暴風雨、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所造成貨物損失,乙方可免責。第11條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按交通運輸部《港口貨物作業規則》及《港口收費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16條約定,協議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第19條約定,湛江港集團擬將其進行集裝箱作業的資產注入被告,并增加被告的作業資質。被告的港口作業資質變更完成后,湛江港集團將通知甲方。鑒此,各方同意,湛江港集團書面通知甲方前,本合同權利義務由湛江港集團享有和履行,自湛江港集團書面通知的日期后,本合同權利義務由被告享有和履行。4月30日,湛江港集團與被告向安通物流發出關于合同權利義務轉移的通知,稱因業務發展需要,湛江港集團已將集裝箱作業的資產注入了被告,被告已取得港口作業資質,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湛江港集團在上述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均由被告享有和履行。安通物流湛江辦事處于5月4日簽收了該通知。原告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顯示,安通物流在2014年9月至12月期間向被告轉帳支付碼頭費。


三、本案所涉臺風情況。


國家海洋預報臺于2014年9月15日發布風暴潮Ⅰ級警報(紅色),預計9月15日下午到16日中午廣東陽江到雷州半島東岸為影響嚴重岸段,將出現150到400厘米的風暴增水,湛江潮位站分別于16日凌晨和中午出現接近當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湛江市的風暴潮預警級別為橙色。2015年3月18日湛江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三防指揮辦)回復被告關于調取臺風“海鷗”登陸期間湛江港水位潮位數據的復函稱,該臺風登陸時中心最大風力13級(每秒40米),受其嚴重影響,強降雨與狂風巨浪疊加,湛江港最高潮位達3.86米,增水達5.15米,是1986年以來的最高潮位。


四、被告碼頭狀況及其應對臺風采取的措施。


被告的湛江港一區南二期工程于1994年12月6日通過湛江港組織的初步驗收,12月28日通過了交通部組織有關部門組成的國家驗收委員會的竣工驗收。該工程的設計零點為國家審定的基準面(控制點新主4高程,當地零點為7010,國家審定基準面高程為6.710)。被告的湛江港寶滿集裝箱碼頭一期工程,于2014年4月8日向交通運輸部申請試運行獲批準。2016年10月11日取得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該工程的碼頭面高程為7米。


2014年9月12日,被告發出關于做好臺風防范工作的通知,稱臺風“海鷗”(風力預計14-15級)預計于9月14-15日在湛江登陸,帶來的氣候現象可能對港口、堆場造成影響,請收到通知后即對堆存在被告堆場的集裝箱及貨物進行匯總、統計,做好相關防臺保護措施,及時提走可能涉及怕水、怕潮、怕濕的集裝箱貨物。安通物流湛江辦事處于9月13日出具收到該通知的回執。9月17日,被告出具關于對在港集裝箱及其貨物進行檢驗的通知,稱臺風“海鷗”對其港口、堆場造成了一定影響,為避免損失擴大,請各船公司、船代、物流公司、貨代、貨主等港口業務單位及時到被告處對在港集裝箱及貨物進行檢驗,并處理在港集裝箱及貨物。安通物流湛江辦事處于9月18日出具收到該通知的回函。被告提交了防臺加固記錄及照片,以證明其對集裝箱采取了加固的防風措施。


五、原告的理賠材料。


原告提交的賠款結案卷宗所附費用計算書,記載的出險地點均為??诨蚴肇浫怂诘兀餐ㄎ锪鞒鼍叩膰鴥蓉浳镞\輸保險出險通知書,僅7份寫明出險地點為湛江或湛江港,保單號碼分別為PYXXX1435059500E11256/11522/11526/11528/11651/11714/11722/12033/12513/12517/10619/10790/12165/107


17/10240/10540。


委托安通物流代理承運貨物的委托方出具的授權與聲明均稱所涉集裝箱貨物在??诖a頭受臺風“海鷗”影響,導致貨物受損嚴重,聲明安通物流已依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含貨物處理費用、損壞或滅失的賠償、為處理貨物而支出的運輸費用等)。聲明人將因貨物受損所產生的索賠權及相應權益以安通物流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為限轉讓給安通物流,由其向貨物保險人、貨物代理人、實際承運人、無船承運人、經營人、管理人、代理人、保險人、碼頭經營人(所有人)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方進行索賠,并受領所有的索賠款項。安通物流有權將上述權益再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此外,聲明人不可撤銷的確認,安通物流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已經足以彌補聲明人本次貨損事故中的全部損失。各委托方在仁建安通及安通物流抬頭的賠款領款單中確認,收到上述賠款后,上述貨損賠償事宜了結,領款人不得再就該貨損向安通物流及其保險人提出任何索賠。


2015年7月17日,原告、安通物流與廈門人保簽訂和解協議,鑒于安通物流于2014年6月至8月接受廈門弘信公司委托多批次將王老吉飲料自廈門港、新沙港等地運輸至海南??诩皬V東湛江,但因受7月18日的臺風“威馬遜”及9月16日的臺風“海鷗”過境影響,運輸至海口碼頭及湛江碼頭的王老吉涼茶遭受濕損。廈門人保就上述貨物損失已向被保險人廈門弘信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賠償金額共計2879280.29元,依據保險代位求償權向安通物流提起追償,并擬提起訴訟,原告作為安通物流的保險人,同意一并參與訴前協商。安通物流同意向廈門人保一次性支付1439640元賠款作為本案的最終解決方案,該款項已包括所有費用及利息。原告同意對安通物流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同意于2015年8月15日前,或者在原告收到全部證據材料之日起15日內直接將和解款項付至廈門人保指定帳戶。


關于對受損貨物的檢驗和評估。悅之公估公司出具的HW-QZ-RB-14805(1)號晨鳴紙業紙漿板海水濕損的公估報告記載,公估師前往湛江港集裝箱場地和山東濰坊壽光晨鳴紙業的各分廠進行調查檢驗,以了解事故的經過,查明事故的原因和損壞的范圍、程度等,并對事故的直接損失進行合理評估。貨物出險點/啟運港為湛江港,中轉港為??冢康母凵綎|黃島、濰坊,貨損性質海水水濕,現場檢驗日期從2014年9月18日至11月4日。檢驗背景及現場檢驗:“海鷗”登陸時正逢天文大潮,風暴潮與天文潮疊加引起海水倒灌,導致在湛江港堆放的集裝箱裝的紙漿板被海水浸泡。公估師先后在湛江港和山東壽光晨鳴紙業工廠(以下簡稱山東晨鳴)進行檢驗。10月10日至29日,貨物先后通過水路經青島港、濰坊港運抵山東晨鳴,兩名檢驗人在工廠卸貨期間對貨物進行檢驗,289只集裝箱中,共212只集裝箱內的貨物不同程度受損。在公估報告列出的212個受損集裝箱情況中,列明在湛江港堆放箱位的有162個,未列明堆放箱位的50個,列明在湛江檢驗日期的集裝箱34個,全部集裝箱到山東晨鳴拆箱檢驗。貨物損失檢驗:紙漿板被水浸泡后膨脹,水濕的紙漿板被海水泥沙污染,邊緣成土黃色或有水濕痕跡線,邊緣起向內基本未被污染。損失評估:被海水浸泡的紙漿板含水量不是很大。在被其上方1噸重的貨物的擠壓下和長時間在集裝箱內放置,使海水的含水量有限。雖然目前沒有直接使用海水造紙的工藝,但是尚無理論證明微量海水對造紙的影響,因此對紙漿質量影響的主要因素是海水的泥沙污染。紙漿被浸泡的底部污染嚴重,其他紙漿受污染影響相對較小。被污染的紙漿底部和邊緣可經人工清除,這部分紙漿板可做其他造紙用途。按照人工分選和去除污染物的方法評估貨物損失如下:1.水濕并被污染的貨物總計2278件,總重212.32噸;2.每件底部0.5厘米厚紙漿的重量為12.719噸;3.邊緣被污染的紙漿需去除,約占整片紙漿板的5%,底部嚴重污染的紙漿部分不再計算邊緣污染重量;4.沒有被污染的紙漿板按正常貨物投入生產。被污染的紙漿可用于生產其他低品質的紙張,每噸貶值2000元;5.貨物人力、機械、場地、運輸費用評估每件65元。綜上,水濕貨物數量共計2278件,總重212.32噸,定損金額193466元。


悅之公估公司出具的HW-QZ-RB-141236(2)號“海鷗”臺風導致湛江港集裝箱貨損的公估報告記載,公估師于2014年9月17日至10月1日在湛江港內、湛江市區各地和廣東省茂名、雷州、化州等地進行公估檢驗。對于港口環境、條件因素描述為:對湛江港區內檢驗,發現秀英港三面環海,集裝箱分布在碼頭前沿延伸到堆場,箱位距離碼頭最遠約四、五百米,港區面積小,箱場與碼頭處于同一平面。涌、浪上岸后,可迅速遍及港區,與雨水混合更增加了洪水深度。港區內局部位置坑洼,容易積水。港區內沒有充足的防洪、排水設施、設備。在當時的臺風影響下和湛江大面積受災的情況下,一般的防洪、排水措施很難奏效。集裝箱和貨物數據:安通物流的集裝箱在臺風期間,存放在秀英港集裝箱堆場的被水浸泡的集裝箱中,由悅之公估公司查勘的集裝箱共計27個,其中23個到貨港為湛江,1個到貨港為茂名,到港時間從9月1日至9月13日;3個發貨港為湛江,到港時間1個未注明,2個注明為9月7日。損失金額為290715.50元。悅之公估公司的公估師謝鵬出庭接受了質詢。


正達興公估公司2014年12月11日出具的ZDXWJH-2014177號“海鷗”臺風致廈門弘信公司湛江王老吉飲料水濕案公估報告記載,出險報案情況:出險原因為臺風/暴雨,出險地點為廣東湛江霞山港,查勘時間9月23日及以后,查勘地點為廣東湛江倉庫及各收貨人倉庫。事故經過:據被保險人介紹,臺風“海鷗”于9月16日襲擊湛江,導致湛江霞山港碼頭堆場淹水,進而造成集裝箱箱內貨物不同程度有水濕情況。核定PYXXX1435020000000


332保單項下貨物定損金額為73515.04元,/000333保單項下貨物定損金額為204196.40元,/000334保單項下貨物定損金額為266745.92元,/000340保單項下貨物定損金額為198241.60元,/000349保單項下貨物定損金額為39262.88元,/000379保單項下貨物定損金額為195456.48元,總損失金額為977420.32元,根據《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關于責任起訖的規定,建議對運抵目的地后15天未及時提貨的保單不予理賠,建議賠付金額為198241.60元。


關于原告支付保險賠款的情況。福建人保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關于賠款支付情況的說明稱,原告承保的被保險人安通物流貨運險保單下的貨物出險后向我司索賠,因財務集中管控的需要,人保財險省公司實行財務集中上收,各分公司應當支付的理賠款均通過省公司財務統一支付,因此附件所列理賠款均由我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福州華林支行支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工行福州分公司)出具了從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9日支付給安通物流的3583筆付款清單。2017年3月13日,原告出具關于賠款支付流程的說明稱,其收到出險通知后制作費用計算書,由省公司人員審核,審核同意后由財務人員根據該計算書支付賠款。費用計算書中列明與受損標的相關的證據材料和賠款金額等。賠款金額即為經過其理算后確認可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因財務集中管控的需要,福建人保實行財務集中上收,包括原告在內的各分公司應當支付的理賠款均通過省公司財務統一支付。福建人保財務根據費用計算書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其中列明的賠款金額。在臺風“海鷗”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后,由于賠款數量較多,為縮短付款時間,省公司財務在支付部分保險標的的賠款時,未備注保險標的的有關信息,如集裝箱號等,但原告上傳的費用計算書中列明的賠款均已支付。庭審中,本院要求原告提供銀行付款清單所列轉帳金額具體是支付哪筆保險賠款的憑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稱需回去與原告核實,但在第二次開庭前提交的集裝箱貨物濕損總清單中僅有4個集裝箱標明有銀行回單備注,其余集裝箱貨物的賠款均無法指明由哪筆銀行匯款支付。工行福州分公司出具的付款清單顯示2015年8月20日至8月22日已支付廈門人保賠款15筆,合計1439640.25元。


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安通物流與湛江晨鳴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轉帳授權書,安通物流委托湛江晨鳴公司領取PYXXX14350575


00611256/12513/12517/12575以及PYXXX1435059500E11256/11522/11526/11528/11651/11714/11722/12033/12513/12517保單項下成品紙****年**月**日出生保險事故的賠款手續。但在原告提交的銀行付款清單中沒有支付給湛江晨鳴公司的賠款。


關于廈門人保支付保險賠款的情況。2014年12月23日,廈門人保通過中國銀行轉賬支付賠款198241.60元給廈門弘信公司,廈門弘信公司出具的賠款收據及代位書注明系PYXXX1435020


000000340保單賠款;2015年6月3日,廈門人保通過中國銀行轉賬183778.56元給弘信集團,注明為廈門弘信公司賠款,廈門弘信公司出具賠款收據及代位書給廈門人保,稱收到/000333保單項下賠款,廈門人保同日轉帳支付/000349保單項下賠款35336.59元,/000334保單項下賠款240071.33元;6月4日,廈門人保轉賬支付/000332保單項下賠款66163.54元,廈門弘信公司關于上述五筆賠款的保險索賠通知書寫明保險標的所在地為湛江,受臺風“海鷗”影響,該公司從廈門運往湛江的飲料在碼頭內被水淹受損。6月3日,廈門人保轉賬支付/000338保單項下賠款96876.29元,/000336保單項下賠款40100.26元,/000339保單項下賠款38712.67元給弘信集團;6月4日,廈門人保轉賬支付/000341保單項下賠款54063.94元,/000352保單項下賠款69300.79元,/000335保單項下賠款81808.85元,/000337保單項下賠款88897.68元給弘信集團,廈門弘信公司關于上述七筆賠款的保險索賠通知書寫明保險標的所在地為海口,受臺風“海鷗”影響,海口港突降暴雨,致使該公司在此停放的貨柜被水淹受損。以上廈門人保支付給弘信集團及廈門弘信公司的十二筆賠款共計1193352.10元。


有銀行回單備注的集裝箱貨物受損及理賠情況如下:


XYXXX017920號集裝箱訂艙委托書顯示訂艙委托人為廈門弘信公司,安通物流作為承運人的簽章代理人簽發的ATXXXZJ4081104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該貨物的開航時間為2014年8月21日,發貨方為廈門弘信公司,收貨方為中集公司,船名航次為“海翔58”/1414XM,二程船名:“長榮22”/14103(2014.08.28),裝貨港廈門,中轉港泉州/??冢康母壅拷?,貨名飲料。安通物流蓋章確認的投保裝船清單寫明該集裝箱貨物的被保險人為中集公司,而原告提交的PYXXX1435059500E10540保單抄件記載的被保險人為安通物流,保險標的名稱為板材等詳見清單,運單為ATXXXZJ4081707等詳見清單,運輸工具“海翔58”/1414XM,但原告未提交保單附件,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上稱保單承保的是該輪該航次承運的所有貨物。廈門弘信公司為該貨物向廈門人保投保的保單號為PYXXX1435020000000332。該集裝箱在被告網頁上查詢信息顯示,該箱于8月29日卸船落場,9月25日提箱出閘。10月7日,廈門弘信公司為該保單下的保險標的損失向廈門人保發出索賠通知,廈門人保委托正達興公估公司查勘后出具的ZDXWJH-2014177號公估報告將整個保單的定損金額確定為73515.04元,其中該集裝箱貨物的損失核定為38421.92元,因超過15天未提貨,建議理賠金額為0元。廈門人保的審核報告則以整個定損金額的90%計算賠款為66163.54元,并于6月4日轉帳支付給弘信集團。安通物流提交給原告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出險通知書說明的出險地點為湛江,而原告制作的費用計算書填寫的出險地點為海南省??谑校r款金額245006.72元。安通物流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權益轉讓書給原告,稱包括上述集裝箱貨物在內的由該公司運輸并向原告投保的廈門弘信公司托運的飲料,于2014年7月18日“威馬遜”臺風和9月16日“海鷗”臺風過境期間發生事故,該公司同意以1439640元為上述案件最終賠付金額,并同意該賠付金額直接支付給廈門人保。該公司同意保險人支付以上金額的賠款后,受損保險標的的相應權利歸于保險人,在權益轉讓書所附清單中寫明該集裝箱定損金額為17289.87元。工行福州分公司出具的銀行回單注明,分別于2015年3月12日轉帳4955元,7月31日轉帳796元給安通物流,注明為該集裝箱賠款。


ATXXX035056號集裝箱訂艙委托書顯示訂艙委托人為湛江晨鳴公司,安通物流作為承運人的簽章代理人簽發的ATXXXJWF0103


4F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該貨物的開航時間為2014年9月14日,發貨方為湛江晨鳴,收貨方為山東晨鳴,船名航次為“飛翔1”/14100,二程船名:“新鴻翔56”/1482S(2014.10.13),裝貨港湛江,中轉港???京唐,目的港濰坊,貨名漿板。安通物流蓋章確認的投保裝船清單寫明該集裝箱貨物的被保險人為山東晨鳴,而原告提交的PYXXX1435059500E12033保單抄件記載的被保險人為安通物流,保險標的名稱為漿板等,運單為ATXXXJWF0167


0A2等,運輸工具“飛翔1”/14100,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上稱保單承保的是該輪該航次承運的所有貨物。該集裝箱在被告網頁上查詢信息顯示,該箱于9月12日收箱入閘,9月13日裝船確認。悅之公估公司出具的HW-QZ-RB-14805(1)號晨鳴紙業紙漿板海水濕損的公估報告寫明,該集裝箱在10月17日在山東拆箱檢驗,貨物的損失核定為918元,湛江晨鳴公司出具賠款領款單附件中寫明實際賠付金額為418元。安通物流與湛江晨鳴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轉帳授權書,安通物流委托湛江晨鳴公司領取前述保單項下成品紙****年**月**日出生保險事故的賠款手續。湛江晨鳴公司出具的授權與聲明稱,包括上述集裝箱在內的貨物在海口碼頭受臺風“海鷗”影響受損,安通物流已依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獲得相應索賠權等。安通物流于2015年8月1日出具權益轉讓書給原告,同意以4608563.97元作為包括上述集裝箱貨物在內因臺風“海鷗”導致的貨物損失的最終賠付金額,該賠付金額直接支付給安通物流。該公司同意保險人支付以上金額的賠款后,受損保險標的的相應權利歸于保險人,在該權益轉讓書所附清單中寫明該集裝箱定損金額為918元,理算金額為418元。工行福州分公司出具的銀行回單注明,于8月26日轉帳支付給安通物流616元,注明為該集裝箱賠款。


YYXXX016190號集裝箱訂艙委托書顯示訂艙委托人為攀海公司,安通物流作為承運人的簽章代理人簽發的ATXXXSHAZXXX39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該貨物的開航時間為2014年9月3日,發貨方為攀海公司,收貨方為鄭獻昌,船名航次為“安盛20”/1416,裝貨港上海,中轉港??冢康母壅拷?,貨名飼料添加劑。安通物流蓋章確認的投保裝船清單寫明該集裝箱貨物的被保險人為鄭獻昌,而原告提交的PYXXX1435059500E11207保單抄件記載的被保險人為安通物流,保險標的名稱為安固力等詳見清單,運單為ATXXXSHAZXXX28等詳見清單,運輸工具“安盛20”/1416,但原告未提交保單附件,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上稱保單承保的是該輪該航次承運的所有貨物。該集裝箱在被告網頁上查詢信息顯示,該箱于9月13日重箱卸船落場,9月19日提箱出閘,9月21日重箱收箱入閘,9月26日裝船確認。安通物流提交給原告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出險通知書及原告制作的費用計算書填寫的出險地點均為???。悅之公估公司出具的HW-SH-RB-141236(2)號臺風“海鷗”致集裝箱魚粉濕損的公估報告記載,包括上述集裝箱在內的6個集裝箱貨物于9月2日從上海運往湛江,于9月14日運抵湛江寶滿碼頭集裝箱堆場,9月18至20日,該批貨物分三天由拖車運至收貨人工廠(官渡工業園廣東粵佳飼料有限公司),工人開箱時發現箱內底部1-2層貨物有水濕、浸泡,故收貨人在第一次9月18日發現貨物異常后立即通知相關方等待檢驗。公估師于9月18至20日連續三天在收貨人工廠與收貨人代表共同對受損貨物情況進行現場查勘。據現場了解,集裝箱到達現場時,封條完好。事故原因分析:出險的4個集裝箱于9月12日至9月18日期間堆放于湛江寶滿碼頭集裝箱堆場內,現場查勘情況集裝箱底部1-2層貨物浸泡水濕,YYXXX016190號集裝箱的受損重量為5.05噸。公估師認為造成該次貨物水濕的可能原因為臺風“海鷗”于9月16日正面襲擊湛江市,臺風導致海水倒灌并淹沒湛江寶滿碼頭集裝箱堆場,導致集裝箱底部被浸泡,進而造成集裝箱內貨物水濕受損,直接經濟損失以14.2噸乘以每噸貶值價格4800元為68160元。攀海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授權與聲明稱,包括上述集裝箱在內的貨物在海口碼頭受臺風“海鷗”影響受損,安通物流已依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獲得相應索賠權等。安通物流于8月1日出具給原告的權益轉讓書,確認同意以4608563.97元作為包括上述集裝箱貨物在內因臺風“海鷗”導致的貨物損失的最終賠付金額,該賠付金額直接支付給安通物流等內容。在該權益轉讓書所附清單中寫明該集裝箱定損金額為24240元,理算金額為23740元。工行福州分公司出具的銀行付款清單注明,2015年5月18日轉帳66160元給安通物流,注明為該集裝箱等賠款。


TGXXX878553號集裝箱訂艙委托書顯示訂艙委托人為福州中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榮公司),安通物流作為承運人的簽章代理人簽發的ATXXXZJ145731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該貨物的開航時間為2014年9月11日,發貨方為中榮公司,收貨方為湛江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船名航次為“安盛19”/1430S,裝貨港汕頭,中轉港海口,目的港湛江,貨名石材。安通物流蓋章確認的投保裝船清單寫明該集裝箱貨物的被保險人為湛江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而原告提交的PYXXX1435059500E11642保單抄件記載的被保險人為安通物流,保險標的名稱為板材等詳見清單,運單為ATXXXZJ145737等詳見清單,運輸工具“安盛19”/1430S,但原告未提交保單附件,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上稱保單承保的是該輪該航次承運的所有貨物。該集裝箱在被告網頁上查詢信息顯示,該箱于9月20日重箱卸船落場,9月21日提箱出閘,同日空箱收箱入閘。安通物流提交給原告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出險通知書及原告制作的費用計算書填寫的出險地點均為???。悅之公估公司出具的HW-QZ-RB-141236(2)號“海鷗”臺風導致湛江港集裝箱貨損的公估報告對該集裝箱貨物的直接損失評估金額為4000元。中榮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的授權與聲明稱,包括上述集裝箱在內的貨物在海口碼頭受臺風“海鷗”影響受損,安通物流已依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獲得相應索賠權等。安通物流于8月1日出具給原告的權益轉讓書,同意賠付金額直接支付給安通物流后,受損保險標的的相應權利歸于保險人。在該權益轉讓書所附清單中寫明該集裝箱定損金額為4000元,理算金額為3200元。工行福州分公司出具的銀行付款清單注明,2015年5月18日轉帳3200元給安通物流,注明為該集裝箱賠款。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原告以涉案貨物堆存于被告碼頭堆場期間受損,其作為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代位提起的追償訴訟,因此本案為港口作業糾紛。


被告抗辯稱原告未提交與安通物流的保單,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保險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受理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僅就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被告關于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相關抗辯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關于原告是否已取得代位求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币虼吮kU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屬于法定請求權轉讓,其取得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未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憑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應以保險人實際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并以賠償金收據、銀行支付單據或者其他支付憑證作為證明。本案原告代位的權利來源有兩種,一是向安通物流訂艙的托運方或發貨方出具賠款領款單及授權與聲明,表明已收到賠款,安通物流已依約承擔賠償責任并取得貨損的索賠權及相應權益,原告直接向安通物流賠付從而取得代位求償權;二是廈門弘信公司向安通物流托運的貨物受損,其保險人廈門人保賠償廈門弘信公司后,再向安通物流追償,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直接向廈門人保賠付從而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遭受貨物損失的集裝箱共330個,但其提交的銀行付款清單涉及的賠款達三千余筆,匯款時間從臺風前到臺風結束一年以后,除原告所稱有備注的4個集裝箱外,對于其他匯款是否為賠付涉案集裝箱的損失,原告也無法說明。本院兩次延期給予原告充分時間補充證據證明其匯款系賠付本案損失,原告已取得代位求償權,除原告自己制作的說明外,原告無法提交證據證明其提供的銀行付款清單與本案貨損賠付的對應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原告除可證明已支付了保險賠款的4個集裝箱外,關于其他損失的起訴應予駁回。


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原告以港口作業合同起訴被告,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因臺風“海鷗”導致的涉案貨損發生于****年**月**日,雖發現貨損、提取貨物時間不一致,但至原告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訴狀時止,沒有超過兩年,本案原告針對“海鷗”臺風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本院予以保護。


造成貨損事故的原因涉及“威馬遜”、“海鷗”兩個臺風,發生事故的地點涉及湛江、海口。對于原告直接向安通物流賠付的集裝箱貨物損失,原告提交的賠款結案卷宗所附費用計算書,記載的出險地點均為??诨蚴肇浫怂诘?,安通物流出具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出險通知書,僅7份寫明出險地點為湛江或湛江港,向安通物流訂艙的托運方或發貨方出具的授權與聲明,均稱貨物在海口碼頭受損,悅之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關于港口環境、條件因素的描述出現了湛江港和??谛阌⒏蹆煞N描述,而受損集裝箱的開箱檢驗大部分不是在港口內,而是在收貨人倉庫等地進行,且貨物大多須從??谥修D,原告沒有提交從港口提走貨物時編制的貨運記錄,對貨物從港口提走時是否存在損壞等狀況進行描述,無法確認貨物是否在湛江港受損。由于原告索賠的集裝箱數量較多,對于每個集裝箱是否在臺風期間曾在被告碼頭堆存,原告僅僅提供了所有集裝箱在被告網頁上的公開查詢信息,并未進行分類和篩選,鑒于本院在庭審后到被告網頁上核實有關集裝箱信息時,網頁已不顯示集裝箱在2014年前的進出港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北驹翰尚旁嫣峤坏募b箱網絡查詢信息。


對于銀行付款清單中有備注的4個集裝箱,XYXXX017920號集裝箱的查詢記錄顯示在臺風期間曾堆放于被告堆場,被告作為港口經營人,應當對貨物進行妥善裝卸和保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關于該集裝箱貨物的理賠問題。理賠材料顯示該集裝箱貨物是原告代安通物流賠付給廈門弘信公司的保險人廈門人保,安通物流出具給原告的權益轉讓書已寫明同意原告直接向廈門人保賠付,原告也提交了其直接賠付給廈門人保的銀行付款清單,現銀行付款清單備注顯示原告又將該集裝箱的保險賠款另行支付給安通物流,且支付的賠款金額與廈門人保作出的理算、定損金額不同,因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損失應以其實際賠付的金額為限,而該集裝箱貨物的定損金額、理算金額以及實際支付的金額均不一致,原告主張的損失應以何依據計算無法確定。2.對于貨損發生的地點,安通物流制作的出險通知書和原告制作的費用計算書記載的出險地點不一致,安通物流與湛江港集團、被告簽訂的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約定發現貨損后應立即向被告提出,雙方當場確認并編制貨運記錄,被引入該協議的《港口貨物作業規則》也作出了類似規定。該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是當事人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被告的港口作業資質問題,該協議約定自湛江港集團書面通知安通物流后,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被告享有和履行,被告已提交證據證明湛江港集團和被告于2014年5月4日即臺風前通知了安通物流,因此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約束安通物流與被告。在臺風“海鷗”登陸后,被告已向安通物流發送通知,要求其到被告處對在港集裝箱及貨物進行檢驗,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安通物流在涉案貨物發生貨損后向港口經營人提出異議,且對受損貨物的檢驗是在貨物脫離被告控制后在湛江倉庫及各收貨人倉庫進行,無法證明貨物受損是在被告保管期間造成。3.對于造成貨損的責任歸屬。關于貨損的原因,公估報告寫明為臺風/暴雨,但沒有明確具體何種原因,也未顯示公估師對貨物進行了海水檢測,即貨損可能由兩種原因造成。貨物港口作業協議書約定如貨物在被告港區內遇上地震、海嘯、臺風、暴風雨、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所造成貨物損失,被告可免責。關于該免責條款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從本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看,在臺風來臨前,被告曾發函通知相關方進行防臺工作,被告也對堆存的貨物進行了加固處理,涉案貨物是由于臺風/暴雨受損,被告提交的三防指揮辦出具的復函證明臺風帶來的潮水和增水已超過了被告一區南二期碼頭設計高程,沒有證據表明涉案貨損是由于被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港口作業協議書約定的免責條款有效,本案貨損是由于臺風/暴雨造成的,符合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被告可以免責。另外根據進出港記錄,該集裝箱于2014年8月29日即抵達湛江港,至臺風時止,已超過15天,被告在臺風來臨前向安通物流發出的通知,已告知安通物流應采取措施及時提走貨物,安通物流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正達興公估公司的公估報告也因收貨人未及時提貨而建議對該貨損不予理賠,由此造成的損失,安通物流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YYXXX016190號集裝箱進出港查詢記錄顯示在臺風期間曾堆放于被告堆場,關于貨損發生地點的描述,與XYXXX017920號集裝箱一樣,安通物流與原告各自填寫的出險地點不一致,YYXXX016190號集裝箱也是在收貨人工廠發現貨損,基于與XYXXX017920號集裝箱同樣原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該集裝箱貨損的訴訟請求。


ATXXX035056號集裝箱于2014年9月13日臺風前裝船運出,TGXXX878553號集裝箱于9月20日臺風后卸船落場,兩集裝箱在臺風期間無在被告堆場堆放記錄,無證據證明該兩集裝箱系由于被告保管不善而導致因臺風受損,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該兩集裝箱的訴訟請求。


對于原告代安通物流向廈門人保支付的保險賠款。實際上原告是從廈門人保的被保險人廈門弘信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雖然原告提交了其已支付保險賠款給廈門人保的銀行轉帳憑證,但原告未能全部提交廈門人保已賠償給廈門弘信公司,并從廈門弘信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的賠款憑證。原告現提交的廈門人保賠付廈門弘信公司的付款憑證總計12筆,其中5筆注明為湛江發生的貨損,7筆為海口發生貨損,但該憑證僅蓋有安通物流的印章,而未提供原件供本院核對,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因此廈門人保是否已從廈門弘信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條件不成就,其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提交的其已支付保險賠款的憑證不足以證明其取得了涉案全部貨損的代位求償權,其已支付保險賠款的集裝箱貨物未能證明在被告保管期間受損以及涉案貨物是在被告保管期間受損,但貨物受損是由于港口作業協議書約定的免責事由引起,被告不需承擔責任,原告的部分起訴應予駁回,部分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關于XYXXX017920、YYXXX016190、ATXXX035056、TGXXX878553號集裝箱貨損賠償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除前述第一項4個集裝箱以外326個集裝箱貨物貨損賠償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16.2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已預交15921.39元,本院退還原告15005.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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