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一向以高大尚的形象面對消費者,也是普通大眾最為值得信賴的金融機構,而現在卻頻頻被曝出經營亂象。其中,不少領域均與保險有著千絲萬縷的瓜葛。
就如近日銀保監會消保局通報了興業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指出其六大“罪狀”:
“罪狀”之一是信用卡分期業務方面,默認勾選自動分期起始金額,侵害自主選擇權;
“罪狀”之二是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侵害財產安全權;
“罪狀”之三是代銷保險業務存在欺騙、隱瞞行為,侵害知情權;
“罪狀”之四是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侵害公平交易權;
“罪狀”之五是按揭房貸搭售意外險,侵害自主選擇權;
“罪狀”之六是通過預收保費、超基準費率收取保費等,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項違規行為中有三項涉及保險,可見銀行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套路有多深。
借貸搭售意外險
并不鮮見
先看看興業銀行的保險套路有多深。(見附錄)
說起銀行在保險領域中的“踩雷”事件,并非興業銀行一家。在借貸搭售保險產品這一問題上,很多銀行栽了跟頭。
據銀保監會公開信息顯示,2021年上半年,已有多家銀行因為“借貸搭售保險產品”等違規行為被監管處罰。例如:
6月9日,江西銀保監局指出光大銀行南昌西湖支行存在“借貸搭售保險產品”等違規行為,被處罰90.2萬元。
5月21日,銀保監會針對中國銀行開出一紙罰單,逐一列出其36項違規事項。其中,“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搭售保險產品”、“單家分支行代銷3家以上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兩項涉及保險方面的違規被監管點出。最終,銀保監會針對中國銀行開出了8761.355萬元的高額罰單。
5月14日,平安銀行常州分行因“發放貸款時搭售保險產品”被罰10萬元。
1月4日,平安銀行合肥分行因“借貸搭售保險產品”被罰35萬元;工商銀行合肥分行因“借貸搭售保險產品”,被罰30萬元。
“借貸搭售”模式在房屋銷售中似乎已司空見慣。辦理房貸時,買一份保險,而且強制購買,引發了市場對其合規性的爭議。從監管層面說,這也是監管一直以來關注的重點問題。
放貸機構通過銷售高于市場價格的保險產品抽取資金,規避利率監管限制,獲取利益。這樣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攪亂了放貸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以儆效尤,嚴厲打擊頂風作案,是監管部門一直以來的重點工作之一。
房貸捆綁保險
實屬違規
說到買房,有錢的可以付全款,但對于大部分人來講,基本都是靠按揭房貸來緩解經濟壓力。不過,貸款買房并不是容易的事,需要借款人有償還的能力。而這就牽扯到另一個問題,貸款買房一定要買保險嗎?
現實中很多朋友在貸款買房時,銀行會要求購買房屋保險,否則就不發放貸款。而且,按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這樣的要求,也被很多銀行視為搭售保險的依據。
其實,自2006年起,有部分銀行就不再強制要求借款人購買房貸險了,有購房意愿的人不買保險也可以進行貸款。這一行為打破了自1998年央行規定將房貸險定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申請的前提。
至2012年,保險監管部門下發《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要求銀行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其中,信貸業務“七不準”中明確提到“不準借貸搭售”,即不得在發放貸款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此前,山西銀保監局也發布《關于購買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的消費提示》,明確指出當前部分消費者反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投保貸款保證保險,涉嫌強制投保。為此,監管部門提醒借款人,貸款保證保險產品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選擇是否購買,而非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必須購買。
監管的多次聲明,一句明確的“非必要”,將“借貸”與“保險”分開。白紙黑字,明文規定下,貸款買房“不必買保險”有了制度依據。
但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很多銀行對住房貸款有“強制性”的規定,購房者在購房的同時必須購買“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
房貸險真相
沒有“搭售”選項
銀行為了轉嫁放貸過程中的風險,要求消費者有抵押物或有還貸實力,都無可厚非,而消費者為了順利獲得貸款,給銀行一個實質性的承諾,買一份保險作為還貸的保障,自在情里之中。那么,貸款買房的人可以買哪些產品呢?『A智慧保』與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據公開資料顯示,涉及到住房貸款的保險大致有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履約保險等。
其中,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首先要對借款人抵押的房產提供保障,其次借款人投保,如果在保險期限內,借款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貸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最后,借款人因其他原因無法歸還貸款或故意賴賬等造成的貸款本息損失,保險期限為自取得貸款之日起至貸款全部還清之日止。
在保險期內,由于上述保險責任所涉及的原因造成貸款本息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與財產保險不同的是,綜合保險除包括財產保險外,還對借款人的人身及信用進行了全方位的保障,因而對貸款人的資金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再看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履約保險,借款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同時購買履約保險,當借款人連續一定期限不還款時,保險公司代為清償剩余貸款本息,銀行將抵押權轉移給保險公司。
反觀目前銀行慣用的搭售意外險行為,并不在房貸所必需的保險范疇之內。
那么,銀行為何如此青睞意外險,且在搭售方面鋌而走險?
意外險本身是一種保費低廉、保障范圍靈活、保障功能較強的險種,從受眾來看很廣泛。而銀行搭售的意外險,異化為一種為房貸發生風險來買單的保險產品,還自行抬高保費、調高手續費率和渠道費用。
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保險,銀行會在借款金額中扣除保費,實際上相當于變相收取了“砍頭息”。而每個月收取的保險費用也屬于利息的一部分,從而增加了放貸機構的收益,貸款利率也增加了,變相增加了消費者的還貸壓力。
對于銀行來說,放貸部門和銀保渠道部門都增加了業績和收入,看似兩全其美,因此樂此不疲。
但是,無論如何,強制搭售的行為已經觸碰了交易公平的原則。
銀保欲重回C位
亟待合規性
事實上,銀行違規搭售保險,非一朝一夕,曾經的誤導銷售正在變得更加隱蔽。
說起銀行保險業務總離不開銀保渠道。作為保險發展過程中的產物,銀保從無到有,再從盛轉衰,如今隨著代理人渠道遭遇發展困境,銀保渠道正在發力,試圖重回C位。
有數據顯示,2020年,銀郵渠道保費收入實現10108.16億元,同比增長12.61%,較上年同期增加0.86個百分點;相反,個人代理人渠道保費收入實現17965.96億元,同比增長4.27%,受疫情影響,線下展業困難,增速較上年同期下降了7.23個百分點。
銀保的回歸,令保險公司看到了發展的機會。多家險企開始發力銀保渠道,從興業銀行的多項違規亂象來看,至少涉及到四家保險公司的產品。需要注意的是,銀保發力的同時,銀保渠道的違規現象也在不斷增加。
透析違規的背后,不僅有銀行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保險公司仍需強化培訓和銷售合規性。
作為保險產品生產的一方,保險公司由此前的駐點銷售轉為幕后的駐點指導,有義務對代銷渠道的銷售人員進行專業培訓,這不僅有利于強化銷售的專業合規性,對消費者來講,也會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違規銷售,只是存在僥幸心理。吃下的,終究需要吐出來。
7月8日,銀保監會消保局局長郭武平介紹稱,2020年通過現場檢查、督查、糾紛化解等方式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清退和賠付消費者17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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