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6)津72民初1006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明智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號。
被告:廣州市駿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棟**樓。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號****號首層西面*************層。
審理經過
原告唐山市明智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明智公司)訴被告廣州市駿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駿鵬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由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本案分別于2017年5月18日、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才X、被告廣州駿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貨物損失26475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7月31日原告與被告廣州駿鵬公司簽訂了《國內海運托運單》,委托其將512.3646平米希臘白水晶石材由福建省南安市運至河北省唐山市,隨后原告交運費5700元。并以被告廣州駿鵬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2015年8月12日貨物運至目的地后,貨物石材破裂。原告向某保險公司報險,經查勘后現場統計,破碎石材總共456.4684平方米,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264752元。
被告辯稱
被告廣州駿鵬公司辯稱:1、被告在本案中是貨運代理人,為委托人代辦保險,貨物由實際承運人進行運輸,被告不承擔運輸責任;2、被告接受原告委托運輸后,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涉案貨物未得到保險理賠原因是由于原告未提供貨值證明;3、涉案貨物由托運人包裝、裝箱。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沒有發生任何事故或異常,因此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被告作為保險公司不屬于運輸合同的主體,不應列為被告;2、貨損的原因是屬于包裝不善引起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也不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本案不適格,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舉證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企業基本信息,證明原告主體身份;證據2企業基本信息,證明被告廣州駿鵬公司主體身份;證據3收款收據及轉賬明細,證明原告支付貨款數額;證據4贈送證明,證明訴訟請求的依據;證據5貨單,證明貨物明細;證據6貨物裝箱單,證明該貨始發地及到貨地情況;證據7公估查勘記錄,證明貨損情況;證據8國內海運托運單,證明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據9派車簽收單,證明原告已收貨;證據10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證據11索賠函、證據12電話錄音,證明被告賠償的依據。
被告廣州駿鵬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證據2無異議;證據3不能確認真實性,轉賬數額與損失不符;證據4無法核實,真實性不認可;證據5貨單數量相加與原告主張不符;證據6、證據9真實性認可,同時說明被告為貨運代理人;證據7公估查勘記錄沒有異議;證據8、證據9、證據10沒有異議;證據11、證據12真實性不認可,并非被告出具。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沒有異議;證據3真實性不認可,印章顯示的公司沒有工商登記;證據4、證據5真實性不認可,公司名稱與公章不一致;證據6、證據7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查勘記錄不能證明貨損數量;證據8-證據10沒有異議;證據11、證據12與保險公司無關。
被告質證
被告廣州駿鵬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國內海運托運單,證明被告受原告委托托運貨物;證據2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證明被告為涉案貨物購買保險;證據3裝箱單據、海運單據、簽收單據,證明涉案貨物的裝箱、運輸及簽收情況;證據4事故報告、出險通知書、財產損失清單、與保險公司溝通郵件、現場查勘記錄,證明被告向保險公司報險情況;
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廣州駿鵬公司提交證據均沒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廣州江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公估人王昱琨出庭證言,證明貨損原因為裝載不當。
原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質證意見為:公估報告為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公估結論與其現場出具的全損認定的事實自相矛盾,公估事故原因及貨物價格有失公正性。
被告廣州駿鵬公司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沒有異議。
告提供證據的認證意見為:證據1、證據2可以證明原、被告主體身份;證據3-證據5中顯示的福建省南安市源泉石材有限公司無工商登記,對其出具的單據、說明真實性不予確認;證據6-證據10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可以證明原告委托被告廣州駿鵬公司運輸涉案貨物及發生貨損情況;證據11的索賠函沒有送達記錄,無法證明被告已收取;證據12的電話錄音無法顯示接聽電話人身份,真實性無法核實。
本院對
本院對被告廣州駿鵬公司提供證據的認證意見為:證據1-證據3與原告提交證據一致,真實性予以確認,可證明涉案貨物運輸過程;證據4可證明已向保險公司報險情況;
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認證意見為:該報告依據現場照片及查勘記錄做出,可以證明涉案貨損情況。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原告為運輸其自福建省南安市源泉石材有限公司處購買的希臘水晶白石材,與被告廣州駿鵬公司簽訂了《國內海運托運單》。約定:將2個20尺高箱的希臘水晶白石材由裝貨港泉州運至目的港京唐港,門到門運輸,收貨人劉士江,地址為河北唐山女織寨北方國際石材城,運費總額5700元。被告廣州駿鵬公司做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7月31日實際承運的“奧通3輪”裝載涉案貨物起運,從水頭通過中轉泉州港運往唐山市京唐港。8月12日貨物運至收貨人倉庫后,開箱卸貨時發現石材破損。后經報險,某保險公司于當日派遣檢驗師進行查勘。后由廣州海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報告載明:兩個集裝箱共裝載503.445平方米,發現破碎石材為434.47平方米,事故直接原因為貨物包裝不善引起貨物后續在船舶正常航行期間出現傾倒、擠壓受損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據此,某保險公司未對涉案貨物做出理賠。
另查明,被告廣州駿鵬公司與清遠駿鵬物流有限公司為同一法定代表人龍XX分別注冊成立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源泉石材有限公司未在工商機關進行登記注冊。
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和二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2、二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是否有依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一、原告與二被告法律關系問題
原告簽訂的《國內海運托運單》,合同受托人處簽章為清遠駿鵬物流有限公司,庭審中廣州駿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認可清遠駿鵬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駿鵬公司實為同一公司,即清遠駿鵬物流有限公司可代表廣州駿鵬公司簽署合同。且保單顯示涉案貨物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廣州駿鵬公司,因此可確認《國內海運托運單》為原告與廣州俊鵬公司實際簽訂。運單載明運輸方式為門到門,航次:合德,配載日期:7月31日。運雜費5700元。托運單簽訂后,原告依約向廣州駿鵬公司支付了運費,涉案貨物也已運抵目的港。因此,原告與被告廣州駿鵬公司之間具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為貨物托運人,被告為貨物承運人。廣州駿鵬公司就涉案貨物以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義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因此某保險公司為涉案貨物運輸保險人。
二、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是否有依據
涉案貨物共計503.445平方米,公估人鑒定為434.47平方米,原告主張貨物損失為全損,缺少依據,本院不予認可。公估人的鑒定經現場勘驗、測量、清點,具有客觀真實性,對該數額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貨物單價580元/平方米,但其購買廠家福建省南安市源泉石材有限公司未在工商機關登記注冊,其提供的收據也非正式發票,因此以其單據為價格依據不具有規范性、可信性,本院對該價格不予確認。公估人經向發貨人及當地石材廠家詢價,綜合考慮單價為300元/平方米,本院對該單價予以認可,故依據單價及涉案貨物受損平米數計算得出損失數額為130341元。
三、二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本院認為判定二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為查明貨損原因。通過查勘記錄、現場照片可以看出涉案貨物裝載存在以下問題:1、縫隙過大,貨物裝載應嚴密整齊,涉案石材配載間隔較大,固定簡單,未能達到嚴密整齊,有效防止貨物移動。2、缺少襯墊,石材與箱壁之間未有襯墊,石材之間上部有襯墊下部沒有,易造成受力不均導致貨物移位。涉案集裝箱表面完好,未發現明顯變形、破損,而石材非簡單斷裂而是產生大面積破碎,不易由集裝箱受外力直接造成。故綜合判斷事故原因為貨物在集裝箱中裝載不當造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涉案貨物運輸方式為門到門。門到門運輸指承運人由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并負責運輸至收貨人工廠或貨倉整箱交付收貨人的運輸方式。此種運輸方式中貨物的集裝箱裝載是由托運人負責,不屬于承運人責任。因此被告廣州駿鵬公司對涉案貨物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以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本案僅就運輸合同法律關系進行審理,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涉案貨物保險人,與原告并無運輸合同關系。其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因此原告所提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涉案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唐山市明智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272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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