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粵72民初5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安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審理經過
原告廣州安盛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已裁定準許。原告廣州安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聶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保險金20萬元及利息(自發現貨物損壞之日的次日即2015年3月18日起至實際賠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就包括本案貨物在內的9個集裝箱貨物向原告簽發保險單,保險金額共計44萬元,原告支付了保險費。2015年2月13日,保單所涉的本案貨物麻繩自廣西欽州被運往山東日照。3月17日卸貨時發現貨物霉變,系外來原因導致貨物水濕,但具體原因不清楚。被告認定的理賠金額僅為9399.50元,但原告的實際損失為20萬元。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對貨物不享有保險利益;第二,原告主張貨物全損缺乏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第三,收貨時運單上并沒有遭受水浸的記錄,貨損原因是麻繩的自然屬性及自身缺陷導致受潮,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第四,即使保險責任成立,也應該根據投保比例計算賠償金額;第五,原告主張的保險金未扣除殘值,也未計算免賠額。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貨運險快捷處理單,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僅為打印件,無保險人及被保險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
2.原告提交的集裝箱貨物裝箱單、貨物受損情況照片,被告對其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被告提交了同樣的證據,且該證據與已采信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3.原告提交的深圳東盛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員工發給原告的電子郵件,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為記載電子數據內容的打印件,原告未提供原始數據以供核對,也未辦理公證或鑒定手續,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被告對其內容也不確認,故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投保,被告向原告簽發了PYIIXXX544190000000164號貨物運輸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原告,承保的9個集裝箱貨物中包括ATXXXJT15120653號運單項下RAXXX063131號集裝箱裝載的貨物麻繩。本案貨物的起運地為欽州,目的地為日照,起運日期為2月13日;保費為80元,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保險險別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2009)一切險,保險單特別約定承保貨物在正常運輸的過程中因遭受江水、海水浸蝕導致的損失(銹蝕除外),絕對免賠額為600元每柜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
本案貨物由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裝箱和運輸,該公司出具的集裝箱貨物裝箱單記載:運單號為ATXXXJT15120653,箱號為RAXXX063131,貨物為麻繩,毛重為28噸,裝箱日期為2015年2月9日,記載箱況完好,發貨人/裝箱人處蓋有原告印章。ATXXXJT15120653號運單上記載的箱號等與保險單所附特別約定清單記載一致,計費噸為25噸,裝貨港為欽州,中轉港為海口黃島,目的港為日照,運輸條款為CY/CY,發貨方為欽州安晟物流有限公司,收貨人為日照泓源物流有限公司,托運人處蓋有原告印章。
2015年3月17日,本案貨物運抵目的港后被發現貨損。原告向被告發出了出險通知書和損失清單進行索賠,其中出險通知書的“出險情況、主要原因及施救經過”欄記載:在抵達目的地卸貨的過程中發現所運輸的麻繩有部分水濕發霉,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卸貨并將受損貨物分開堆放,等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場進行數量清點和確認損失。“損失估計”欄記載為18萬元。損失清單記載麻繩數量為15000公斤,單價為14元/公斤,水濕發霉,損失金額為18萬元,備注記載殘值3萬元。同日,受被告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日照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到達現場進行勘查,并在現場查勘記錄中記載:麻繩在拆箱后出現有長毛、霉變現象,具體損壞情況需清理后確認。雙方提交的照片均顯示受損麻繩存在長毛、霉變現象。
原告確認由于收貨人拒絕收貨,本案貨物已被退貨。
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本案貨物的重量和價值。原告主張被告承保的本案麻繩共15噸,提交了其向被告出具的損失清單。被告認為本案麻繩連同集裝箱共計28噸,其中麻繩應為25噸,提交了集裝箱貨物裝箱單、運單進行證明。本院認為集裝箱貨物裝箱單和運單系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單據,其真實性得到了原、被告雙方的確認,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采信,據此認定本案麻繩重量為25噸。原告主張本案麻繩為15噸,但其提供的損失清單為其單方制作,且無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該事實不予認定。原告主張麻繩單價為每公斤14元,被告無異議,本院對該單價予以確認,據此認定麻繩總價值為35萬元(25000×14=350000)。本案貨物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故該保險為不足額投保。
關于本案貨物的損失數額。原告主張本案貨物因水濕而無法使用,收貨人拒絕收貨導致貨物全損,并提交了出險通知書和損失清單進行證明。被告認為本案麻繩僅有小部分存在長毛、霉變現象,并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收貨人因貨物與合同要求不符而退貨,并不能當然地據此認定貨物為全損。即使在原告出具的損失清單中也記載了貨物殘值為3萬元,原告以收貨人拒收并退貨為由主張貨物全損,缺乏依據,也與事發時的查勘記錄不符。本院認為,原告關于貨物發生全損的主張與其證據中貨物存在殘值的記載自相矛盾,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也不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貨物已經全損,也無法證明貨物損失的具體數額,且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原、被告雙方就損失數額達成一致,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該事實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被告向原告簽發的貨物運輸保險單,雙方之間成立海上保險合同,原告是被保險人,被告是保險人。故本案是一宗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1.原告的主體是否適格;2.貨物損失的原因及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體是否適格。根據被告向原告簽發的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和特別約定清單,本案貨物為麻繩,運單號與特別約定清單中的記載一致,原告在裝箱單、運單上的托運人處加蓋印章確認,其負責安排組織本案貨物運輸、購買保險,依法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原告已就本案運輸向被告申報并支付了保費,被告已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險單。原告為保險單記載的被保險人,被告為保險人,雙方之間成立海上保險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關于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抗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貨物損失原因及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是外來原因導致貨物水濕,但確認具體原因其不清楚。被告主張收貨時貨物運單上并沒有遭受水浸的記錄,應是麻繩的自然屬性及自身缺陷導致受潮,對原告的該主張不予確認。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的規定,原告應對貨損數額、貨損原因等進行舉證。本案貨物裝箱時裝箱單記載為箱況完好,收貨時運單上也無水浸等外來原因導致貨物受潮的記錄,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關于外來原因導致貨物水濕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原告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原告既未能證明本案貨物的損失數額,也未證明貨物的損失原因,其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廣州安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原告廣州安盛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