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臨時”不當回事,也別把“臨時”當“正式”來對待。
保險機構內部一旦有總裁總經理職位出現人員空缺,臨時負責人員就需要臨危受命,做好組織管理工作,保持機構正常運作。但有時不能越權,臨時的權力是有時限的。
6月28日,銀保監會就針對一家險企因臨時負責人“超期服役”問題開出罰單。
而這一紙罰單的背后,不僅是“董監高”新規的兌現,也是給行業敲響警鐘。沒有正式總裁總經理的機構,需要高標準、嚴要求地選人,別拿“臨時”搪塞市場、應付監管。
臨時負責人“超時”失效
昆侖健康被點名處罰
銀保監會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昆侖健康存在臨時負責人超期問題。具體來看,表現為:
○ 2017年6月,昆侖健康向原保監會報告李英哲擔任臨時負責人,2019年3月李英哲辭去該職務,其擔任公司臨時負責人近21個月。
○ 2019年3月,昆侖健康向銀保監會報告林樂擔任臨時負責人,截至2020年10月,林樂仍擔任公司臨時負責人,其擔任公司臨時負責人近19個月。
兩次任命的臨時負責人均超時“服役”,為此,銀保監會決定給予昆侖健康1萬元的處罰,并責令其立即改正。
雖然罰款數額不多,但是作為《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即將正式實施的第一次“照章辦事”,這一份罰單則有著不一樣的意義,多有對行業警示的意味。
眾所周知,《管理規定》發布后,監管部門對于保險公司的臨時負責人有了更嚴格的規定。例如,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或缺位時,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此前也有類似規定,不過,在行業執行多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保險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保險公司確有需要的,在累計臨時負責期限內,可以更換一次臨時負責人。
不過,從昆侖健康的行為看,已超越了監管規定。
多家機構已“踩雷”
及時“轉正”迎挑戰
說到臨時負責人的問題,在保險行業,有多家公司因為管理人員出現空缺而采用臨時負責人的任命方式,尤其是中小險企。或是因為難以尋覓到合適的人選,或是申請的人員長時間得不到監管批準。
畢竟,在嚴格的任職標準下,銀保監會對保險機構的高管有著明確的任職標準。例如,保險公司的總裁總經理不僅需要滿足具有金融工作經歷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不得少于5年)的條件,并且要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 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 擔任保險公司部門主要負責人5年以上。
○ 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關管理職務5年以上。
為此,在挑選高管方面,隨著監管標準趨嚴,保險機構難尋找到合適的人選,或者其報備的人選難以快速獲得審批通過,所以很多保險機構會采用臨時負責人的方式來填補必要的管理人員空缺。
但執行之中總有漏洞。在臨時負責人的管理方面,很多保險公司卻出現一些“紕漏”。例如,任命臨時負責人未上報、違規任用臨時負責人等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4月,銀保監會對人保健康進行處罰,原因為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5月,銀保監會又針對安華農業開出一張罰單,而處罰的原因中就有“指定臨時負責人未報告”這項違規行為,當時銀保監會就這項違規,對安華農險及相關負責人分別開出了1萬元的處罰。
此外,人保財險、人保汽車保險銷售公司、名陽保險銷售公司等多家保險機構亦在臨時負責人任命方面出現問題。
頻頻觸碰紅線,屢屢被罰,“臨時負責人”管理方面,似乎也成為行業難以“治愈”的痼疾。
“臨時”延至半年
要“轉正”依舊不易
臨時負責人涉及的是公司治理中的人員問題。自《管理規定》開始在行業征求意見后,對于保險機構的管理人員,監管一直在加強規范。
據悉,此前保險機構臨時負責人的臨時負責時間為3個月,此次《管理規定》將臨時負責時間延長至6個月,可以說給保險公司選擇合適的人選留下了更多的時間。
當然,臨時負責人或許就是繼任者,但要“轉正”或許也不容易。畢竟,對于董監高的任職資格,監管還劃出了“禁區”:
保險公司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任職資格不予核準: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 被判處其他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 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年限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
○ 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 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國家機關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其他處分,在受處分期間內的。
○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 申請前1年內受到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 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 受到境內其他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2年。
○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說,保險機構在甄選臨時負責人時,就需要慎重行事,不能臨時抱佛腳,否則,會浪費臨時負責人在位寶貴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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