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6)鄂72民初1507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損害保險株式XX(某InsuranceCo,Ltd)。住所地:韓國·首爾特別市江南區Teheran路117(驛三洞,某損害保險大廈)[(Yeoksam-dong,某InsuranceBldg.)117Teheran-ro,Gangnam-gu,Seoul,06134,Korea]。
被告:南京港龍潭集裝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江蘇省南京市XX區XX街道物流園區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721736XXXX。
審理經過
原告某損害保險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某保險”)因與被告南京港龍潭集裝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潭公司”)港口作業糾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某保險補齊材料后,本院于同年8月29日受理。本案由審判員潘紹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博、審判員熊文波組成合議庭,于10月18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某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龍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龍潭公司賠償損失128058美元(以下無特指均為人民幣)及其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龍潭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事實與理由:LGXXXCTRONICSINC(以下簡稱“LG電子”)向印度出口一批LCD顯示器共2499臺,起運港為南京港,目的地為印度那瓦西瓦,貨物總值為INXXX153681.53。該票貨物裝載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箱號為SEXXX465242)。2014年3月31日凌晨2時許,龍潭公司進行吊箱裝船作業時,因操作失誤,致使位于集裝箱堆層第四層約10米高的集裝箱掉落到正準備裝運集裝箱的平板車上,導致涉案貨物損壞。經公估師檢驗,涉案貨物損壞嚴重,貨物殘值為53000美元,并產生物流費、返工成本和測試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31105.76元。某保險根據其與LG電子之間的保險合同,向LG電子支付理賠款共計145654.4美元,并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龍潭公司員工疏忽大意,未按操作流程規范操作,導致涉案事故發生,應對涉案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龍潭公司答辯意見:1、涉案貨主為南京LG新港新技術有限公司(LGXXXCTRONIXXXANJIXXXEWTECHNOLOGYCO,LTD)(以下簡稱“新技術公司”),而某保險向LG電子支付理賠款,不應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2、融信達保險公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估公司”)與某保險無合法委托關系,且其作出的檢驗報告有嚴重瑕疵,報告內容不真實,缺乏科學性,不能認定為有效證據;3、電文查詢單非銀行支付憑證,不能以此認定某保險支付了理賠款。綜上,法院應駁回某保險的訴請。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一、檢驗報告。某保險以此證明事發經過及貨損金額。龍潭公司質證認為:1、對其表面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內容真實性有異議。對涉案貨物進行檢測,龍潭公司僅參加了第一次,未參加后面兩次;檢驗報告未列明外幣折算匯率標準;新技術公司系生產廠家,由其檢測缺乏公正性;新技術公司僅提供了顯示器跌落試驗標準,但并不能說明超過0.7米的高度跌落就一定全損,且第三次檢測對經通電測試無瑕疵的1862臺顯示器又進行3米高的跌落損壞測試,缺乏合理性;公估公司檢驗認為不良顯示器占比25.5%,但仍聽取新技術公司的意見,作出全損的評估結果,缺乏獨立性。2、公估公司接受韓國現代海事檢驗有限公司的委托作出的報告,而非某保險的委托,該報告不合法,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該報告雖不是公估公司直接接受某保險委托作出,但某保險認可該報告并以此作為其理賠依據,且評估內容與本案有關,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至于其內容是否真實、合理,是否能達到某保險的證明目的,本院將在后文綜合闡述。
二、保險合同、轉賬證明、權益轉讓書。某保險以此證明其為涉案貨物保險人,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龍潭公司質證認為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理由如下:1、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LIG損害保險株式會社與LG電子,兩者與本案無關,且該合同為預約保險,某保險未提供涉案貨物的具體保單,以及保險責任、保險范圍、保險期間、保險條款等相關證據。2、轉賬證明為電文查詢記錄,非銀行憑證。3、權益轉讓書的簽署時間在電子查詢記錄之前。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已經公證認證,具有真實性,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至于是否能達到某保險的證明目的,本院將在后文綜合闡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涉案貨物為19型液晶顯示屏1543件,單價為每臺INXXX84.96;22型液晶顯示屏850件,單價為INXXX53.69;27型液晶顯示屏100件,單價為INXXX827.82;25型液晶顯示屏6件,單價為INXXX76.98。上述顯示器共計2499件,價值共計INXXX153681.53。該批貨物由南京LG新港顯示有限公司(LGXXXCTRONIXXXANJIXXXEWDIXXXAYCO,LTD)生產,通過LG電子出口到印度,裝在編號為SEXXX465242的集裝箱中,停放于龍潭公司所屬集裝箱碼頭,擬裝船后于2015年3月30日從南京運至印度那瓦西瓦。LG電子承擔涉案貨物離開南京LG新港顯示有限公司倉庫后運輸過程中所有滅失或損壞風險。
2015年3月31日02時15分許,龍潭公司所屬場橋司機在起吊、平移漢盛006出口重箱時,因疏忽大意,未完全按操作流程規范操作,將裝載涉案貨物的集裝箱從4層位撞落至平板車上,造成箱體受損,目測見內貨包裝紙箱。
對于貨損情況,公估公司接受韓國現代海事檢驗有限公司委托進行了評估,并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檢驗報告》。該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1、2015年4月2日下午,公估公司、新技術公司、龍潭公司派員現場勘查,發現涉案集裝箱靠近箱門處左側面板變形和破損,角柱和上端梁扭曲,箱內安全氣囊一只完好一只破損,托盤和貨物紙箱包裝變形。
2、同年4月17日,龍潭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新技術公司、公估公司在龍潭港碼頭參加涉案集裝箱倒箱檢驗,并將涉案貨物轉載到新集裝箱,于4月18日08時20分運至新技術公司。公估公司檢查發現箱內有20個托盤,箱門之間1只安全氣囊破損;每個托盤堆放10層紙箱,整個托盤用透明膜包裝和繃帶綁扎;20個托盤外部受損情況基本相似,堆放在托盤上的紙箱向一側歪斜,部分紙箱破損,其中少部分紙箱破損嚴重,內部顯示器暴露。
3、4月17日,新技術公司、龍潭公司、公估公司在新技術公司召開會議,新技術公司認為根據該公司質量要求,顯示器的最大跌落高度為70cm,實際貨物跌落高度為7m,為避免潛在質量風險,所有20個托盤的貨物應全部銷毀。龍潭公司認為不能接受貨物全損處理方案,貨損情況需檢測確定。
4、5月3日,新技術公司、龍潭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韓國現代海事檢驗有限公司、公估公司在新技術公司召開會議。
5、經過外表檢測,2499臺顯示器中604臺外包裝損壞,1895臺外包裝完好。5月4日,新技術公司對1895臺外包裝完好的顯示器進行通電測試。本次測試結論為外包裝損壞、通電不良及老化后調整檢測不良的顯示器合計637臺(25.5%),通電正常的共計1862臺(74.5%)。637臺顯示器中,19型的數量為298臺,22型的數量為302臺,27型的數量為31臺,25型的數量6臺。
6、7月3日,公估公司、新技術公司對通電正常的1862臺顯示器隨機抽樣12臺在一個約3米高的樓梯平臺進行跌落試驗后,再進行4天的老化試驗,根據試驗結果,可以推測出通電正常的1862臺顯示器跌落和老化不合格率約為50%,合格率約為50%。
7、新技術公司認為,顯示器跌落的最大安全高度為70cm,而實際跌落高度為7m,因此不論檢測結果如何,顯示器由于受到強烈沖擊,會導致在以后的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不能保證質量,決定拒收所有顯示器。公估公司認為涉案貨物應有一定價值,經市場詢價,回收價格低于新技術公司的報價53000美元,且新技術公司認為顯示器僅能在公司內部銷售不能進入市場,因此公估公司最終確定涉案貨物的殘值為53000美元。
8、新技術公司為處理事故花費物流費用1387元、返工費23735.86元、測試費5982.9元,上述費用共計31105.76元。公估公司經市場咨詢,認為上述費用具有合理性,最終評估事故損失為(INXXX153681.53-USXXX00+RMXXX105.76)。
2015年7月6日,LG電子向某保險出具權益轉讓書,表明關于編號為2014-1326475的保單項下所承保的索賠案件,已從某保險(舊稱LIG損害保險株式會社)收到145650.4美元(INXXX269049.68+CNXXX015.76-USXXX00),該金額是針對2015年3月30日或該期間從中國出發至印度航行的“現代PRESTIGE”021的裝船及運輸計劃相關內容的索賠費用,同意向保險公司轉讓貨物的所有有關權益。
2015年7月10日,某保險向新技術公司支付150710美元,該款項經銀行間SWIFT系統流轉。
另查明:2015年4月8日,南京LG新港顯示有限公司更名為新技術公司。
LIG損害保險株式會社向被保險人LG電子簽發《海運貨物運輸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為299055763366.8美元,保單號為20141326475。
2015年6月26日,LIG損害保險株式會社更名為某保險。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為港口作業糾紛。某保險注冊地在韓國,因此本案為涉外案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涉案事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且雙方當事人對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各方爭議無異議,故審理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龍潭公司所屬員工在作業時,因疏忽大意,未完全按操作流程規范操作,將裝載涉案貨物的集裝箱從4層位撞落至平板車上,造成貨損,龍潭公司存在過錯,侵害了電子公司的民事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是否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二、涉案貨物的損失如何計算。
關于第一個焦點。LG電子承擔涉案貨物離開南京LG新港顯示有限公司倉庫后運輸過程中所有滅失或損壞風險,因此在涉案事故中LG電子有權向龍潭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基于其與LG電子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于2016年7月10日通過銀行間SWIFT系統向新技術公司支付150710美元,該支付的電文查詢單已經公證認證,且支付流程符合國際資金流轉的形式,可以確認支付的真實性。LG電子亦已向某保險出具權益轉讓書,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某保險自2015年7月10日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某保險取得的權利屬于法定請求權轉讓,行使的是LG電子的賠償請求權,該賠償請求權和保險合同屬于不同法律關系,本院僅就LG電子與龍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對龍潭公司提出的涉案貨物是否屬LG電子與某保險之間合同中的標的等抗辯,本院不予審查。
關于第二個焦點。根據公估公司出具的報告,可以認定涉案貨物檢驗主要歷經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期間為2015年4月2日下午至同年5月4日,公估公司組織相關單位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清點外包裝損壞情況,并對外包裝未損壞的顯示器進行了通電檢測。除通電檢測由新技術公司開展外,龍潭公司參與了該階段的其他事故處理過程。第二個階段期間為2015年7月3日至同年7月6日,在公估公司組織下,新技術公司對通電正常的1862臺顯示器進行抽樣跌落和老化試驗。不論該兩個階段的檢測結果如何,新技術公司均堅稱根據其產品質量要求,顯示器跌落的最大安全高度為70cm,而實際跌落高度為7m,顯示器由于受到強烈沖擊,會導致在以后的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新技術公司不能保證其質量,進一步認為涉案貨物應銷毀,決定拒收所有顯示器。公估公司雖然組織了勘查和檢驗,但其并未完全采用其檢測數據,而主要根據新技術公司的上述意見,扣除新技術公司內部銷售后的殘值53000美元得出了其評估結論。
本院認為,第一階段勘驗或檢測的外包裝損壞、通電不良及老化后調整檢測不良的637臺顯示器,可以確認受損。637臺受損顯示器的價值為INXXX50056.76(298×INXXX84.96+302×INXXX53.69+31×INXXX827.82+6×INXXX76.98)。外包裝損壞的情況,龍潭公司已經見證,通電不良及老化后調整檢測不良的檢測由生產廠家新技術公司進行,作為第三方的公估公司全程組織參與了勘查和檢測,該階段確認的損失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龍潭公司認為應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根據案情已無必要性。
在第二階段的檢測中,新技術公司采取的方式為對通電正常的1862臺顯示器隨機抽樣12臺在一個約3米高的樓梯平臺進行跌落試驗后,再進行4天的老化試驗。新技術公司本身認可的顯示器最高跌落高度為70cm,而該跌落標準中對顯示器的包裝情況與涉案顯示器的實際包裝情況(集裝箱中有安全氣囊,有托盤固定貨物等保護措施)并不一致,且抽取的顯示器外包裝完好,通電測試正常,某保險不能充分舉證說明該檢測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或舉示其他能夠證明通電正常的1862臺顯示器會產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充分有效證據,因此,對該階段檢測的結果本院不予認可,對通電正常的1862臺顯示器亦不認可存在損害。
涉案事故發生后,新技術公司將貨物運回廠區,產生了物流費用1387元、返工費23735.86元、測試費5982.9元,上述費用共計31105.76元。上述費用系為減少損失而產生,公估公司經市場咨詢具有合理性,但因本院未認可第二階段的檢測,本院酌情認定該部分費用為26105.76元,折合美元4268.09(以2015年7月14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6.1165計算)。
公估公司通過市場詢價,以新技術公司提供的高于市場價格的回收價格確定涉案貨物殘值為53000美元,龍潭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本院予以認可。但公估公司未明確53000美元的具體構成情況,應視為所有2499臺顯示器的殘值。結合案情,本院酌情確認637臺顯示器的殘值為14493.24美元(USXXX00×INXXX50056.76/INXXX153681.53)
綜上,涉案貨物損失為37904.75美元(INXXX50056.76-USXXX93.24+USXXX68.09)(以2015年7月5日公布的INR兌USD匯率0.01578計算),應由龍潭公司向某保險賠償。某保險還主張了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確定利息從2015年7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南京港龍潭集裝箱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損害保險株式會社支付貨損賠償款37904.75美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某損害保險株式會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335元,由某保險負擔8680元,龍潭公司負擔3655元。某保險預繳的訴訟費用,本院不予退還;龍潭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用連同判決主文確定的給付義務一并向某保險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某保險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龍潭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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