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鄂72民初301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陽新縣
被告:楊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樅陽縣
審理經過
原告因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與被告楊XX一案,于2018年2月6日訴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楊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72766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從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人保險賠款之日起,至被告實際全額清償之日,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二、判令被告楊XX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8日,“盛龍8號”輪裝載1516.138噸鋼材自黃石運往江陰。12月19日,該船行經長江樅陽縣水域時,觸碰礁石進水沉沒,貨物因此受損。經評估,貨物損失達851065.56元。因原告某保險公司承保該批貨物運輸險,賠償被保險人727660元,并取得代位追償權。該輪的所有人為被告楊XX,至今未賠償損失。原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被告楊XX作為船舶所有人及承運人,應對運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本院。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證據1,內貿鋼材水路運輸合同,證明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及被保險人黃石天海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公司)的身份。證據2,天海公司水路運單三份,證明貨物實際運輸關系、貨物的品名、數量、運輸、交接事實,以及被告的主體資格。證據3,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船舶情況說明各一份,證明涉案事故事實、責任、損失。證據4,打撈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證明貨物打撈的事實及打撈費標準。證據5,賠償協議、確認函、付款憑證各一份,證明天海公司賠償收貨人損失的事實及數額。證據6,保險公估報告,證明貨物損失的原因、程度、損失數額以及保險賠款的理算數額。證據7,船舶國籍證書及身份證各一份,證明被告楊XX主體資格。證據8,保險單,證明涉案保險合同關系及被保險人主體身份。證據9,付款回單,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已經實際賠付給天海公司727660元,取得代位追償權。證據10,權益轉讓書一份,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取得代位追償權的事實。另補充1份裁判文書參考。
原告舉證
本院的認證意見: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被告楊XX收到本院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和抗辯,也沒有提供反駁證據,視為對民事訴訟權利的放棄,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2016年3月26日,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大冶特鋼)與黃石天海航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天海公司)簽訂《內貿鋼材水路運輸合同》。該合同約定,大冶特鋼委托天海公司通過船舶運輸鋼材(包括剛錠、鋼坯、港管、鋼棒及其他產品),從起運港黃石運至指定碼頭,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
2016年12月14日,被告楊XX所屬“盛龍8號”輪船員楊六一為此簽發托運人為天海公司、船名為“盛龍8號”的運單3份。運單載明,起運港黃石、到達港江陰鑫品碼頭,貨物名稱鋼材,件數393件,重量1516.138噸。該運單右上角注明“本運單經承托雙方簽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運與托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適用于《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價、規費的有關規定”。
2016年12月19日15時左右,“盛龍8號”輪裝載涉案貨物航行至樅陽崇文洲水域時,船艏底部與水下不明物體發生觸碰,該輪破損進水沉沒,所載鋼材也隨船沉沒。事故發生時,當班駕駛員為被告楊XX(船長)、船員楊六一,被告楊XX偉為該輪登記的所有人。2017年3月13日,安慶樅陽海事處對此次事故的結論是,“盛龍8號”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2016年12月27日,被告楊XX及天海公司代表與江蘇眾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威公司)簽訂《打撈合同》,約定打撈隨船沉沒鋼材,費用為500元/噸(包干價),按實際打撈出水鋼材的數量及重量結算工程款。2017年1月7日,三方對此打撈合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打撈費從500元/噸,變更為480元/噸,打撈總費用由天海公司支付。天海公司委托本案原告陽新人保的上級單位直接支付給眾威公司指定的賬戶。
2017年1月20日,天海公司與江蘇華程工業制管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貨物買方,以下簡稱華程公司)簽訂《賠償協議》,天海公司承諾賠償華程公司貨物沉沒后表面淤泥造成損失182006.8元,同意于2017年2月28日前將賠款匯入華程公司。2017年4月6日,天海公司向華程公司實際支付182000元。
同時查明:2016年12月19日,天海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貨物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貨物名稱鋼材,船名“盛龍8號”,從黃石到江陰,被保險人天海公司。涉案事故發生后,原告某保險公司通過其上級保險公司委托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太公司)到事故現場對受損貨物進行了查勘定損,認定涉案事故為保險責任事故,涉案鋼材打撈費用683933.76元,鋼材除銹費用167131.80元,合計851065.56元。民太公司按涉案貨物為足額投保、責任比例和免賠額計算,建議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為727661.05元。
2017年9月18日,原告某保險公司根據民太公司理賠結論,向天海公司賠付727660元,并取得權益轉讓書。此后,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為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被告楊XX是涉案“盛龍8號”輪的船舶所有人和實際駕駛人,船員簽發了涉案貨物運輸的相關運單,運單上注明的托運人為天海公司,故天海公司與被告楊XX形成以運單為證明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楊XX相對天海公司為承運人。
根據法律規定,承運人有妥善運輸、保管和照料運輸貨物的義務。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盛龍8號”輪承擔涉案事故的全部責任。貨損發生后,相關方也采取了必要的減損措施。被告楊XX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免責事由,也沒有到庭應訴抗辯,本應對承運涉案貨物期間的貨損,向托運人天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涉案貨物由被保險人天海公司投保,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基于涉案事實、與天海公司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和計算理賠金額,按程序向天海公司賠付保險賠款727660元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償權,有權替代天海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被告楊XX索賠保險賠款損失及利息。原告某保險公司未證明取得追償權后,向本院提起訴訟前何時向被告楊XX索賠遭拒,故利息從向本院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更妥。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條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27660元及利息(從2018年2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077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538.5元,由被告楊XX負擔。被告楊XX應負擔的訴訟費連同本判決主文確定的債務一并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1,并在銀行憑據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103001”,便于收款銀行確認資金用途。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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