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魯民終1467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漁業互保XX,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乳山市。
審理經過
上訴人山東省漁業互保XX因與被上訴人于XX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海事法院(2017)魯72民初1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山東省漁業互保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被上訴人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山東省漁業互保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于XX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于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條款并非格式條款,山東省漁業互保XX已盡到了說明、提示義務,于XX對互保條款是知悉的。二、于XX作為山東省漁業互保XX的會員,該會的章程對其當然具有約束力,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根據協會章程確定。山東省漁業互保XX對法院重新鑒定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于XX對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未提供證據證明,依法不應予以支持。三、一審法院認定理賠金額存在爭議是錯誤的,互保條款對意外傷殘的最高賠償金額約定明確具體,不存在爭議。互保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并未被認定為無效,一審法院應當根據該條款確定理賠金額。山東省漁業互保XX已支付理賠款,于XX也同意并接受,本案已理賠完畢。即使按劉XX傷殘八級的結論,根據上述條款本案最高理賠金額為12萬元,山東省漁業互保XX已支付4萬元,最多再付8萬元。
被上訴人辯稱
于XX辯稱,一審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訴稱
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山東省漁業互保XX賠償16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19日,于XX在山東省漁業互保XX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互保期限自2015年5月20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19日24時止,雇主人均互保金額40萬元,附加醫療人均互保金額5萬元,互保人數12人,互保總金額540萬元。
2016年1月12日,于XX船員劉XX在乳山海域船上工作時受傷入院治療,經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經協商于XX賠償給船員劉XX20萬元。受傷船員劉XX是互保名單中的一名,事故亦發生在互保期限內。于XX賠償完畢遂后向山東省漁業互保XX索賠,山東省漁業互保XX不同意按照××賠償,認為僅構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中的十級傷殘,并付給于XX4萬元及醫療費。于XX認為其賠償了雇員20萬元,山東省漁業互保XX應按互保金額賠償,故將山東省漁業互保XX起訴至一審法院。
山東省漁業互保XX是由全省范圍內漁業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實行互助共濟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海洋漁業廳,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屬于社團法人,并非根據公司法成立的商業保險公司。山東省漁業互保XX系自身或通過各縣市區的代辦機構在經營相應保險業務。本案中,在其出具的雇主責任?;ケ{證中注明:人均互保金額(而非最高賠償限額或責任限額)為40萬元。在其統一印制的《漁船雇主責任互保條款》第七條第二款中又提及到:責任限額(賠償限額)包括每人傷亡責任限額(賠償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沒有證據能夠顯示山東省漁業互保XX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即向本案于XX進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說明。
于XX受傷船員劉XX生于****年**月**日,住山東省乳山市**號,系城鎮居民。青島市2015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0370元,2016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3598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于XX、山東省漁業互保XX雙方對于XX船員劉XX的受傷事故本身并無爭議,對此予以確認。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一是法律適用問題,即本案適用保險法還是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二、于XX要求山東省漁業互保XX再給付16萬元是否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關于法律適用。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及管理體制,漁業互保協會并非我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經營組織。因此,本案以“保險憑證”形式所體現的互保合同原則上不屬于商業保險,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于XX主張本案適用保險法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因本案互保憑證為山東省漁業互保XX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以及山東省漁業互保XX統一印制的《漁船雇主責任互保條款》亦為格式條款,且雙方對格式合同及格式條款相關內容產生爭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該條款的解釋應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山東省漁業互保XX的解釋。庭審中,于XX已明確指出人均互保金額與每人傷亡責任限額(賠償限額)不是同一意思,“人均互保金額”不等于“最高”,不是責任限額。故,按照解釋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原則,山東省漁業互保XX根據山東省漁業互保XX《漁船雇主責任?;ケl款》第十七條第二項中“最高賠償限額為:意外傷殘的最高賠償金額=雇主責任的保額X傷殘賠付比例”,其認為就是“人均互保金額40萬元”X傷殘賠付比例30%(××)=12萬元的單方解釋,因不是可得出的唯一解釋及結論,不予支持。
二、于XX要求山東省漁業互保XX再給付16萬元是否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根據查明的事實,山東省漁業互保XX已經給付于XX4萬元及醫療費,于XX堅持將山東省漁業互保XX起訴至法院的行為,足以說明雙方并未對理賠事項達成合意。故,山東省漁業互保XX認為“本案已經理賠完畢”的觀點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信。其次,山東省漁業互保XX雇主險理賠責任的承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雇主實際支付的賠償數額為前提,并不是只要不超過40萬元就可,否則于XX就面臨相應的欺詐乃至詐騙問題。本案已查明于XX已經給付了劉XX各項賠償金共計20萬元,山東省漁業互保XX已先行給付于XX4萬元,故,于XX要求山東省漁業互保XX再給付16萬元,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再則,按照最終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劉XX的傷殘也構成了八級,結合劉XX為城鎮居民,一審法院適用青島市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來處理案件的規定,僅傷殘賠償金一項,于XX就應賠償劉XX40370元/年X20年X30%=242220元。劉XX同意按照20萬元賠付,系其對個人權利的放棄,且其也已收到了相應的賠償款。即使按照2017年最新的國家統一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劉XX構成九級傷殘,其傷殘賠償金為43598元/年X20年X20%=174392元,再加上劉XX六個月的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也足以超過了20萬元。故,于XX向山東省漁業互保XX再主張給付剩余的16萬元保險理賠款,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最后,于XX、山東省漁業互保XX各自繳納的1300元鑒定費問題。一審法院責令于XX按照2017年國家統一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進行傷殘評定得出的九級傷殘結論,也足以證實于XX即使是按照九級傷殘標準對劉XX進行賠付,數額也應超過20萬元,故于XX與劉XX之間根本不存在惡意串通問題。但此費用屬于證據成本,以于XX自行承擔為宜;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劉XX傷殘也構成了八級,故山東省漁業互保XX支付的鑒定費依法應自行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山東省漁業互保XX支付于XX保險賠償金16萬元。上述給付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給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山東省漁業互保XX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山東省漁業互保XX是全省范圍內漁業組織與個人自愿組成、實行互助共濟、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并非保險機構,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山東省漁業互保XX與于XX簽訂了雇主責任互保憑證,該憑證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侵犯國家、集體、第三人的權益,雙方之間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于XX與山東省漁業互保XX應當按照雇主責任互保憑證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涉案雇主責任互保憑證記載:“本互保憑證一經出具,將視為會員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會員義務已被明確告知?!痹摬糠钟涊d明顯使用了區別于其它內容的字體字樣,山東省漁業互保XX盡到了提示義務。于XX作為山東省漁業互保XX的會員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并在互保憑證上簽字,該部分記載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合法有效,應認定于XX了解并接受了互保條款。《漁業雇主責任互保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中“最高賠償限額為:意外傷殘的最高賠償金額=雇主責任的保額×傷殘賠付比例?!比司ケ=痤~即雇主責任的保額,最高賠償金額僅指傷殘的最高賠償額度,因此該條約定并不存在歧義,一審法院認為存在歧義不當。根據上述互保條款的規定,劉XX構成8級傷殘,其傷殘的最高賠償金額為40萬元乘以30%,即12萬元。山東省漁業互保XX已支付4萬元,需再向于XX支付8萬元。
綜上所述,山東省漁業互保XX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青島海事法院(2017)魯72民初174號民事判決;
二、山東省漁業互保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于XX支付保險賠償金8萬元;
三、駁回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合計7000元,由于XX負擔3500元,山東省漁業互保XX負擔3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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