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保險高管規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保險高管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司運營、業務開展、風險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為規范保險業高管人員管理,調整優化審批范圍和任職條件,引導保險公司完善用人標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時適應監管形勢需求,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提高監管質效,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高管規定》。
二、《保險高管規定》對任職資格審批范圍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
首先,《保險高管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其次,已取得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職務,可在全國范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核準,只需按規定報告。例如,經任職資格審批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調任同一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調任、兼任同一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或轉任同類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準。
三、《保險高管規定》對由審批改為報告管理的職位作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為配合《保險高管規定》實施,我會制定了配套規范性文件《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的通知》,對相關人員報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保險高管規定》對臨時負責人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
《保險高管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指定臨時負責人的職位范圍和程序要求。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位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保險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原則上不可再申請延長;確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內更換1次臨時負責人。
五、《保險高管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保險高管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從法律依據、條款理解、實踐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進行了認真研究。其中大部分意見均認為《保險高管規定》優化了審批范圍、統一了審批執行尺度,建議盡快發布實施。我們根據公眾意見,對《保險高管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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