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辦發〔2021〕74號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配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年第6號)實施,加強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不含省級分公司)負責人管理工作,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一)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二)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專業資格;
(五)擬在艱苦邊遠地區、西部地區任職。
二、保險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的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以下人員的任職情況:
(一)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二)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三)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
三、保險公司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前述人員任職情況。報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報告文件;
(二)銀保監會統一制作的任職報告表;
(三)任命文件復印件。
四、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發現存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形,可以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附件:任職報告表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6月16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
附件信息: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監管促進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辦法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未上市企業股權
山東金融監管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聯動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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