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顧客在烤串店消費時不慎摔傷骨折,發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顧客的損失由誰賠償?烤串店如何規避經營中的此類風險?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甲烤串店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
2019年6月20日,某市的甲烤串店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公眾責任險,保單約定,保險期間1年。
保單中載明:顧客因摔倒、燙傷受傷、身故及殘疾,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每人賠償限額100000元;顧客、第三者:每次事故醫療費用絕對免賠500元,累計賠償限額50萬元。
(二)保險期間內顧客在甲烤串店消費時不慎滑倒摔傷
2020年5月某日晚上,高某與朋友相約在甲烤串店就餐。
晚9時,高某在烤串店衛生間門前不慎滑倒摔傷。后高某被烤串店緊急送往醫院。
經醫院診斷,高某第一掌掌骨骨折,后住院治療了45天,花費醫療費數萬元。
治療終結后,高某以在甲烤串店消費時摔傷,甲烤串店未盡到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烤串店賠償全部損失6萬余元。
(三)高某、烤串店及保險公司因賠償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甲烤串店認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保險公司認為高某系醉酒后站立不穩導致受傷,烤串店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賠償問題,高某即將保險公司及烤串店起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高某在烤串店內就餐時摔倒受傷,烤串店負有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因此烤串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烤串店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對高某受傷的合理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保單的賠償限額承擔賠償責任。
雖保險公司主張高某醉酒后摔傷,但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高某受傷時處于醉酒狀態,且從監控錄像看也無法確定高某受傷時處于醉酒狀態,因此判決:
高某的合理損失45000余元,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扣除絕對免賠500元后賠償24890元;超出限額外的其余損失20352.25元,由烤串店承擔。
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點評:
(一)公眾場所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公眾責任險承保的是場所經營者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的公眾責任險承保的就是上述條款約定的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三)高某在烤串店消費時受傷,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由公眾責任險在限額內賠償
具體到本案例,消費者高某在烤串店消費,不慎摔傷,因沒有證據證明高某對自己的摔傷存在過錯,應該認為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應該對高某的損失進行賠償。
燒烤店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該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由于投保有分項限額,而各項損失又超過了保險限額,所以最終保險公司承擔了一部分賠償,超出限額的剩余部分,由燒烤店自行承擔。
應該說上述判決結果,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
三、公眾責任險產品關注要點:
(一)保險標的
公眾責任險為責任險,承保的是經營者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對第三種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也就是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是被保險人轉嫁經營中存在的意外風險的一個保險產品。
該種法律責任的來源,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的場所經營者對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列明的區域范圍內,因在其經營業務范圍內的經營行為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三)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包括旅館、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管理人或經營者。
(四)第三者
第三者,也就是公眾責任險中的公眾,指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大部分為消費者。
部分保險公司的附加險條款會將被保險人的雇員納入保險合同承保范圍。
(五)其他
1.公眾責任險一般會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以及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法律費用累計賠償限額等。
2.公眾責任險為財產險,理賠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四、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12民終33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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