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 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41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42號)文件精神,結合轄區實際,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認真落實監管和自律要求
(一)提高依法合規意識。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下同)應加強學習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保險中介市場監管的系列規章制度,深刻領會文件精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合規工作水平。
(二)全面落實管理責任。保險機構對銷售人員管理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在執行總公司或總部內控管理制度基礎上,細化管理要求、完善崗位設置、明確各級責任,全方位、全流程加強銷售人員管理。
(三)依法加強行業自律。鼓勵、支持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省保險業協會)建立銷售人員信息系統,運用科技手段治理銷售誤導問題,不斷提升保險消費者滿意度。鼓勵、支持省保險業協會、山東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省保險中介協會)全面加強銷售人員行業自律管理,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提升銷售人員行業自律管理工作科學性、有效性。各保險機構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省保險業協會、省保險中介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在支持建立山東銷售人員信息系統方面積極提供專業意見建議。
(四)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各分局要督促轄區保險機構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查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失職失責行為,嚴厲打擊銷售人員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嚴格資質管理,推動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建設
(五)推動開展保險銷售人員分級分類執業培訓管理。保險機構應支持省保險業協會發揮平臺優勢推動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鼓勵、支持省保險業協會會同省保險中介協會,研究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和相應培訓測試機制,根據監管法規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執業培訓管理的行業自律工作。
(六)推動建立銷售能力資質管理體系。保險機構應落實保險產品銷售資質授權管理制度,綜合考察銷售人員從業年限、保險知識、學歷狀況、誠信狀況等情況,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銷售能力資質高的銷售人員多授權、銷售能力資質低的銷售人員少授權。保險機構應鼓勵引導銷售人員持續提升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積極取得高等級銷售能力資質。
(七)探索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鼓勵、支持省保險業協會會同省保險中介協會對銷售能力資質提出全省統一的綜合性評價規范,并研究建立按照銷售資質區分銷售保險產品類型的基本規則,制定各級銷售能力資質對應的專業知識培訓標準、測試辦法等。保險機構應依據評價規范、基本規則、培訓標準和測試辦法開展銷售人員職業培訓和評價工作,并建立相對應的保險產品銷售授權管理體系。
三、嚴格從業管理,建立銷售人員誠信體系
(八)嚴格落實監管要求,構筑銷售人員誠信從業制度基礎。保險機構應嚴格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應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誠信評價體系,加強銷售人員誠信管理,確保誠信記錄信息及時、真實、完整錄入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
(九)建立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加強銷售人員失信聯合懲戒。鼓勵、支持省保險業協會會同省保險中介協會建立銷售人員失信行為管理平臺,對銷售人員失信行為開展懲戒。保險機構不得錄用尚處于失信聯合懲戒狀態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保險機構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服務活動或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及時向失信行為管理平臺報告,并嚴肅處理直至解除代理(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后兩年內不得再次錄用。
(十)建立健全銷售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自律管理機制。銷售人員失信行為的分類、分級、認定程序、界定規則參照適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銷售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認定指引》。省保險業協會可會同省保險中介協會建立健全銷售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自律管理機制,建立銷售人員失信行為記錄信息管理機制,出臺相應自律管理辦法,并對保險機構實施情況進行自律檢查和評估,不斷完善自律管理機制。
四、嚴格招錄標準,加強銷售人員流動管理
(十一)嚴格招錄條件、標準和流程。保險機構應制定統一的銷售人員招錄管理辦法、標準和流程。按照審慎原則嚴格審核個人信用及工作經歷,嚴禁招錄不符合監管規定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防范銷售人員大進大出風險。
(十二)嚴格招錄過程管控。保險機構應嚴控招錄權限,加強招錄宣傳資料管理,規范招錄信息發布,嚴禁模糊單位主體、誤導職位性質、混淆合同類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嚴禁慫恿銷售人員頻繁無序流動。
(十三)抓好銷售團隊管理。保險機構應加強銷售團隊的管理,重點防范營銷團隊參與非法集資、傳銷、相互借貸、違規銷售第三方理財產品等活動,對銷售團隊異常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排查、及時處置。
(十四)強化銷售人員流動行為自律管理。省保險業協會、省保險中介協會應加強調研,廣泛征求業內意見建議,在借鑒外省好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制定出臺適合本省實際的銷售人員流動管理自律規則,在新人招錄、人員流動、業務品質等方面實現全過程、全方面從業信息檔案記錄與查詢。保險機構應按照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要求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控,防止無序流動、頻繁跳槽而引發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五、嚴格培訓管理,持續提升銷售人員職業素養
(十五)建立行業統一的培訓機制。省保險業協會會同省保險中介協會可結合銷售人員分級分類工作實際,研究建立行業統一的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培訓機制,利用信息系統開展銷售人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基本培訓和網絡在線考核,探索保險機構銷售人員分級分類職業培訓與行業統一培訓融合開展機制,綜合評估保險機構銷售人員培訓體系,對成熟高效的培訓機制納入銷售人員分級分類整體規劃中。
(十六)建立銷售人員職業培訓體系。保險機構應針對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分階段制定培訓規劃,根據公司銷售人員數量、業務規模、保險產品復雜程度,建立專業穩定的培訓講師隊伍。編制金融保險知識、法律法規制度、監管標準規則、職業道德規范、保險產品等方面的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
(十七)加強銷售人員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保險機構應切實提升銷售人員合規守法意識和誠信規范展業理念,要將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制度、從業規則標準、職業道德規范作為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培訓基本內容,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小時。切實抓好銷售人員崗前培訓,持續開展在職教育。
(十八)強化銷售人員培訓效果管控。保險機構應制定嚴格的銷售人員培訓考核、考評與獎懲制度,建立健全入職和在職培訓效果考核機制,完善培訓檔案管理。采用線上培訓的,應切實進行身份識別,并以完備有效的測試評估保證培訓效果。新入職人員未通過專門考核評估,不得進行執業登記。授權銷售人員銷售新的保險產品前,應組織專門培訓及測試。
六、嚴格培訓講師管理,支持營銷健康有序發展
(十九)建立保險機構專、兼職講師的培訓與測評機制。省保險業協會可研究建立保險機構專、兼職講師培訓與測評平臺,保險機構即時錄入專、兼職講師基本信息與從業經歷等情況,實行網上培訓、測評與線下培訓、測評相結合,實現對專、兼職講師的系統化、信息化動態管理。
(二十)加強保險機構專、兼職講師日常管理。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專、兼職講師管理制度,嚴格招錄條件、標準和流程,加強法律培訓、職業道德培訓、業務培訓,定期組織考核與測評,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及時調整考核不合格的專、兼職講師。省保險業協會可制定出臺山東保險行業講師管理自律規約,從考核內容與時間、考核程序、講師離職離崗、入職返崗等方面提出自律要求,規范講師從業行為,以制度促業務,用標準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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