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建筑公司為工人投保了建工團體意外保險。在保險期間內,某工人在建筑工地意外摔傷,建筑公司賠付了工人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建筑公司能向保險公司主張該工人建工團意險保單的保險金嗎?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A建筑公司向保險公司為15名建筑工人投保團體意外保險
2018年6月,A建筑公司與B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A建筑公司承建B開發公司開發的某建設項目。實際施工人為黃某奎。
2018年6月7日,A建筑公司向C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一份,約定每人身故保額50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額5萬元/人,保險期間1年。并約定了投保工程名稱及地點。被保險人人數共15人,被保險人不記名。
(二)保險期間內A建筑公司賠付了一名工人在工地摔傷造成的損失52萬余元
2018年8月15日,在A建筑公司的工地從事泥工工作的熊某明,在工作中不慎從三樓跌落至一樓受傷,被送至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及各項損失,后被鑒定為三級傷殘,各項損失費用為75萬元。
就損失賠償問題,熊某明將A建筑公司及黃某奎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A建筑公司與熊某明雙方各應承擔的責任比例,A建筑公司應承擔熊某明的損失的70%即523061.25元,熊某明自行承擔30%。黃某奎不承擔責任。
(三)A建筑公司因熊某明的損失賠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A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后A建筑公司即持團意險保險單,向C保險公司主張熊某奎的55萬保險金,被保險公司拒絕。A建筑公司即將C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C保險公司給付55萬保險金。
1、一審法院判決C保險公司賠償A建筑公司損失52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A建筑公司是團意險保單的投保人,其向熊某明承擔責任后,即取得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賠償熊某明的損失523061.25元在保險限額55萬元之內,保險公司應當向A建筑公司進行賠付。因A建筑公司只賠償了熊某明52萬余元,故判決保險公司承擔52萬余元。
2、二審法院改判A建筑公司非團意險保單的受益人,保險公司無須向A建筑公司支付保險金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A建筑公司是否享有案涉保險金請求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9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規定,
人身保險具有專屬性,本案投保時并未指定保險受益人,按照法律規定,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故A建筑公司不是本案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不享有案涉保險金請求權。
A建筑公司根據民事判決須對熊某明進行賠付是基于雇傭關系承擔的雇主責任,是法定責任。
但在人身保險理賠方面,被保險人熊某明保險金請求權權益并未轉移給A建筑公司,故其不能在本案人身保險賠償中進行索賠。
最后改判駁回A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案件的分析點評
(一)建工團意險的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并不一致
本案案涉的保險產品為建工團體意外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一般并不一致。團體意外保險的投保人一般為單位,但被保險人通常為員工。
本案中,建工團意險保單的投保人為A建筑公司,被保險人為A建筑公司的包括熊某明在內的15名員工。
(二)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保險法》第18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為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上述規定,說明建工團意險保單的受益人具有人身的專屬性,保單的受益人在員工存活時為員工本人,亡故時為員工的法定繼承人。
本案中,案涉建工團意險保單的被保險人熊某明在意外事故中受傷,并未亡故,故保單的受益人為熊某明本人。如果他不幸身故,他的繼承人將成為保單的受益人。
(三)建工團意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可以依法轉讓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熊某明本人簽署權益轉讓書,將保險金的請求權轉讓給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但是熊某明并未簽署權益轉讓書,如果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付給了A建筑公司,如果熊某明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保險公司仍需要向熊某明給付保險金。
也就是根據一審判決結果,保險公司將會面臨雙重賠付的風險。
(四)人身險和財產險的保險金的計算方式并不相同
本案例中,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計算出了熊某明的意外受傷的各項損失。該計算方式確定A建筑公司應承擔的雇主賠償責任是沒有問題的。
但案涉的團意險保單,屬于人身險保單,人身險保單的理賠是定額給付原則,非損失填補,并不按照上述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方式計算保險金。
也就是說,如果熊某明自行向保險公司主張團意險的保險金,如果其亡故,為身故保額50萬元加醫療費支出的上限5萬元(如有),即最多55萬元;
現在其未亡故構成殘疾,其應得到的保險金額,應為保單約定的最大保險金額50萬元,乘以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定的傷殘系數后,得出的一個固定金額。
(五)本案一、二審判決的結果點評
本案的一審判決結果,系將建工團意險,誤用于雇主責任賠償,故是錯誤的;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符合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
關于建工團意險和雇主責任險的區別,請參閱以下文章:
崔姐說保險:建工團意險的保險金能否抵扣雇主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終207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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