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是指銀保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市場俗稱牌照。通過許可證制度對銀行保險業經營者進入市場設定前置許可程序,銀保監會得以對銀行保險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
此前,銀保監會負責審批的牌照包括銀行牌照、信托牌照、金融租賃牌照、貨幣經紀牌照、消費金融牌照、保險牌照(包括保險代理牌照、保險經紀牌照)等,種類較多且管理分散,難以適應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統一管理的需要。
因此為規范及統一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銀保監會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統一管理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并圍繞其發展趨勢作出了部署。
1 統一管理規定
首先,《辦法》將許可證整合為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三類,并明確各類許可證的適用對象。如保險牌照被整合為保險許可證、保險中介許可證兩類,前者適用于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后者適用于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中介機構。而從《辦法》第7條“保險許可證的批準日期為機構批準設立日期。保險中介許可證的批準日期為保險中介業務資格批準日期”看,前者的門檻遠高于后者,因此隨著保險代理牌照、保險經紀牌照被整合為保險中介許可證,資本繞道布局保險中介渠道的現象也可能有所加劇。
其次,《辦法》統一了許可證的記載內容、相關手續以及違規處罰情形等,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保險機構監管框架。如在第11條中,《辦法》相較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發布遺失聲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領、換領許可證”規定,實現了新領、換領、遺失許可證公告方式的統一。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許可證的領取程序,《辦法》改變了《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由監管機構送達的規定,在第6條、第9條中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許可決定或完成備案或報告后10日內到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發證機關領取新許可證”,通過領取方式和時限要求加重了銀行保險機構的責任。另外在第10條、第11條中,《辦法》將許可證破損、遺失情況下領取許可證的程序由征求意見稿的“申請領取”改為“領取”,也強化了銀行保險機構的責任。
2 實行分級管理
為統一《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以及《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中“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的規定,《辦法》一方面明確對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銀保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另一方面強調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按照行政審批與許可證管理適當分離的原則,對許可證進行專門管理。
具體而言,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按《辦法》規定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換發、收繳許可證,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并對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以及對違反《辦法》的情形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罰款。
其中,針對部分機構提出在辦理特定業務期間無法在營業場所公示許可證原件的情況,《辦法》在第18條違反情形中將征求意見稿的“未按規定在營業場所公示許可證原件”改為“未按規定公示許可證”。當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業務辦理完畢后,及時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原件。
3 順應發展趨勢
順應銀行業保險業的電子化發展趨勢,《辦法》在第14條中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通過網絡平臺開展業務的,應當在相關網絡頁面及功能模塊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其業務范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這與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一脈相承: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建立官方網站,設置互聯網保險欄目進行信息披露,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經營保險業務相關許可證(備案表)。
與此同時,《辦法》還運用“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模式,在第20條中要求銀保監會制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電子證照標準,推進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電子化。《辦法》也在第16條中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立完善的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支撐電子證書發展,另一方面依法披露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另外在第12條中,《辦法》相較征求意見稿在許可證繳回的情形中補充了銀行保險機構關閉的情況,這則與近年來銀保監會探索高風險銀行保險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的方向一致,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
此前為規范及統一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許可實施程序,銀保監會于去年發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已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隨著一年后《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行將施行,銀保監會已逐步構建起統籌監管的行政許可制度,在不斷完善的同時更好地發揮行政許可制度對現代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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