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漢族,住X省某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原告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善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陳某、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竇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訴稱:2013年10月9日3時許,XX駕駛皖L×××××號(臨牌)轎車沿碭城鎮梨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芒碭北路,橫穿芒碭路時因判斷操作失誤撞至西側的廣告畫廊、光交接箱及李勇奇、殷素芹的廣告牌、卷簾門、電線桿、水池盆、鐵盆、下水管、水泥板及樹木,造成以上物品損壞及皖L×××××號轎車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皖L×××××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4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車損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6日17時起至2014年9月6日17時止。事故發生后,皖L×××××號轎車經某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車輛損失為379815元。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保險公司遲遲不予賠付。為維護XX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XX保險金379815元及鑒定費30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1、XX并沒有提供某保險公司拒賠的文件,此次事故中涉案車輛不構成全損,完全有修復的可能,該車的實際損失與本案的請求數額差距較大;2、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訴訟過程中,XX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XX的身份信息登記表一份。以證明XX的主體資格。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2、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
該份代抄單載明:涉案奧迪FVXXX1HBQWG多用途乘用車(發動機號251683、車架號LFXXX28R0D3049461,車牌號皖L×××××)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4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6日17時起至2014年9月6日17時止,若該車發生事故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以下簡稱某中行)。該車輛于2013年10月9日02時58分因在某縣梨花路丁字路口發生碰撞報案,2013年10月29日XX電話保險公司要求定損,2014年5月15日投訴化解,2014年7月10日投訴化解,2014年9月3日XX來電催辦定損事宜,2014年10月28日投訴保險行業協會轉辦,保險公司賠款金額為0元。
XX提交該份證據用于證明: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4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6日17時起至2014年9月6日17時止。保險事故發生后,XX一直不間斷的多次要求某保險公司給與定損、理賠,并進行投訴,但某保險公司一直拖至今日未與定損、理賠。
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該代抄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從該代抄單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拒賠,該保險事故的第一受益人為某中行。
3、某中行貸款結清證明一份。該份證明系某中行2014年9月8日出具,載明:借款人XX于2013年10月在某中行辦理車貸通貸款金額320000元,現已提前結清。借款人身份號碼××,車牌號皖L×××××。
XX提交該證據用于證明:涉案購車貸款,XX已提前還清,保險單約定的發生事故某中行為第一受益人的情況已經被排除,某中行已不再是事故賠償款的第一受益人。
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認為該份證明上沒有具體經辦人的簽字,不認可XX的舉證目的。
4、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宿公交證字2013第131016號)、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各一份,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三份。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載明:2013年10月9日3時許,XX駕駛皖L×××××號(臨牌)轎車沿碭城鎮梨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芒碭北路,因判斷操作失誤橫穿芒碭路時撞至西側的廣告畫廊、光交接箱及李勇奇、殷素芹的廣告牌、卷簾門、電線桿、水池盆、鐵盆、下水管、水泥板及樹木,造成以上物品損壞及皖L×××××號轎車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
機動車駕駛證載明:XX準駕車型C1,該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12年2月28日,有效期10年。
機動車行駛證載明:奧迪FVXXX1HBQWG皖L×××××(發動機號251683、車輛識別代碼LFXXX28R0D3049461)小型普通客車,注冊日期2013年9月11日,該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9月。
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三份載明:2013年10月16日,陳龍收到XX因交通事故賠款8200元整;2013年10月18日,李勇奇收到XX賠償款1000元;2013年10月18日,段志芹收到XX賠償款1000元。
XX提交該組證據用于證明:涉案車輛發生本起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以及XX對他人賠償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5、某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及鑒定費發票各一份。
價格鑒定結論書載明: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某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皖L×××××損毀配件進行價格鑒定,該交通事故車輛鑒定金額為人民幣379815元。
鑒定費發票載明:2014年2月21日,某縣價格認證中心收取XX鑒定費3000元。
XX提交該組證據用于證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皖L×××××車輛損失379815元,XX為此支出鑒定費3000元。
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認為涉案車輛應出示修理清單,鑒定費過高,某保險公司不應負擔。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經質證,本院對XX提交的證據分析認證如下:
1、XX提交的證據1,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2、XX提交的證據2(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某保險公司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拒賠,該保險事故的第一受益人為某中行。本院認為,結合證據3來分析,涉案車輛的抵押貸款已由借款人XX提前清償,涉案車輛的抵押權已消滅,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不能成立。本院對XX提交的該組證據予以認定;
3、XX提交的證據3,雖該份證明沒有經辦人的簽名,但某保險公司并未否認該份證明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4、XX提交的證據4,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5、XX提交的證據5,本院認為,某縣價格認證中心系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某縣交警大隊委托該鑒定中心對涉案車輛的損毀進行價格認證并無不妥。雖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認定。
經審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
涉案奧迪FVXXX1HBQWG皖L×××××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為XX,XX以該車輛抵押在某中行貸款320000元。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4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6日17時起至2014年9月6日17時止,并約定若該車發生事故第一受益人為某中行。
2013年10月9日3時許,XX駕駛上述涉案車輛沿碭城鎮梨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芒碭北路,橫穿芒碭路時因判斷操作失誤撞至西側的廣告畫廊、光交接箱及李勇奇、殷素芹的廣告牌、卷簾門、電線桿、水池盆、鐵盆、下水管、水泥板及樹木,造成以上物品損壞及涉案車輛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XX即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沒有及時作出處理。XX先后兩次要求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及時定損,并多次投訴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至今某保險公司未予賠付。
2014年2月24日,某縣價格認證中心應某縣交警大隊的委托,對涉案車輛的損毀配件進行價格鑒定,認定該交通事故車輛鑒定金額為人民幣379815元。某縣價格認證中心收取XX鑒定費3000元。
2014年9月8日,XX提前將涉案車輛抵押貸款還清。
XX再次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其在登記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XX以涉案皖L×××××小型普通客車為保險標的物,于2013年9月6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及時在所承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限額內對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涉案保險事故中XX的財產損失為皖L×××××車輛的損失。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并催促對涉案車輛的損毀進行認定,某保險公司未予及時進行估損,為便于糾紛的及時解決,某縣交警大隊委托某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的毀損配件進行定損,并無不妥。本院對該價格鑒定結論予以確認,視為皖L×××××車輛在本起事故中受損人民幣379815元,依據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XX因此支出的鑒定費3000元,系為查明涉案損毀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因此,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車損保險金379815元及承擔鑒定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前述抗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一次性賠付XX車損保險金379815元及鑒定費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4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3521元,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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