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擔保人未向債權人代償款項,即起訴債務人保證合同糾紛并申請凍結債務人的賬戶資金,此種保全操作有風險嗎?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擔保人未代償即起訴并保全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甲公司向銀行貸款,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2020年3月,甲公司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銀行貸款2000萬元給甲公司,貸款期限1年。
應銀行要求,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保證人,與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為甲公司無法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等等,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同時,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反擔保承諾書,承諾,甲公司對乙公司向銀行的擔保,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乙公司擔保的主債務的本金利息等等。
(二)銀行訴甲公司還款,請求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2021年4月,貸款到期,甲公司未清償。銀行即將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償還貸款2000萬元及利息,請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乙公司訴甲公司保險合同糾紛并請求保全甲公司賬戶資金
2021年4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為被告,也向法院起訴,以甲公司的反擔保承諾書為依據,請求甲公司償還乙公司可能需要代償的2000萬元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我司受托經評審案件后,以乙公司不具有訴權,保全錯誤風險高為由,建議不予承保。
二、案件分析點評:擔保人并未獲得向債務人的追償權,無訴權,保全錯誤的風險很高。
本案為保證合同糾紛案件。
我國《民法典》第700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取得,須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也就是代債務人向債權人還款后。
本案中,乙公司作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在乙公司起訴時,乙公司并未代替甲公司向銀行還款。也就是乙公司并未獲得向甲公司的追償權。
乙公司沒有獲得實體上的追償權,就沒有獲得合法起訴的權利,也就是乙公司沒有訴權。
如果乙公司起訴甲公司還款并對甲公司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及凍結的措施,就會構成保全錯誤,造成損失就需要賠償。
故本案不建議承保。
此類案件,崔老師戲稱為:預防型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件。
三、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700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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