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閩72民初227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市某船務有限公司。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某新區某海運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某市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某新區某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同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8)閩72民初228號裁定將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并入本案合并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兩原告訴訟請求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項為判令某公司對碰撞事故承擔60%的責任;某公司第二項為請求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48萬元,某人保第二項為請求某公司賠償其支付的保險賠款426.6萬元。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中的“新東遠”輪船舶打撈費用及裝載貨物損失金額尚未確定,為防止訴訟拖延,本案有關船舶碰撞責任比例和損失賠償方面的訴訟請求宜拆分為兩案處理,先審理船舶碰撞責任比例方面的訴訟請求,后審理損失賠償方面的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原告某市某船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的第一項訴訟請求由本案審理;
二、原告某市某船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的第二項訴訟請求轉為另案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行生效。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本案所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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