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男,漢族,住X省X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X省X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XXXXXX。
第三人:汪X,男,漢族,住X省X市。
訴訟記錄
原告汪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第三人汪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第三人汪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汪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賠金4256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作為投保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為魯C×××××購買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司機乘客險及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止。2018年7月20日早上6點左右,原告雇請汪X一起吊機械設備,吊完設備收工到X蓉城停車場,汪X在下車時不慎滑到,造成腳部受傷,后送往X中醫院治療,同時原告也報告了某保險公司。治療出院后原告找到被告某保險公司,但是某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賠。綜上,原告購買了司機乘客保險和雇主責任險,某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傷者汪X受傷一事沒有交警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予以證明其是從涉案車輛下車時摔傷的;二、原告沒有提供與第三人汪X存在雇傭關系的證明,并且原告與汪X系父子關系,其本身就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區別于其他雇傭關系,原告應當提供相應證明來予以佐證。綜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汪X是其雇員,且在從事雇傭的過程中所造成的傷害,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付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汪X陳述:同意原告汪X代理意見,我確實是在下車過程中摔傷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與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第三人汪X43000元的領款憑單,原告汪X僅提供了第三人的領款憑單,而未提交相應的轉賬記錄或者財務記錄佐證第三人汪X從原告汪X處領取的款項為43000元,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二、原告汪X支付醫療費的繳款憑證,結合第三人汪X的住院時間為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25日,與原告汪X的支付時間相符合,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20日,第三人汪X從原告汪X的車牌號為魯C×××××號牌車輛下車時滑倒摔傷,受傷后被原告汪X送往X縣中醫醫院治療。經診斷,第三人汪X右足第2、3、4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治療后于2018年10月25日出院。事故發生當日,原告汪X通過手機向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了事故報案,但是某保險公司并未安排人員勘測事故現場,事后也未對事故進行調查。第三人汪X出院后,原告汪X將第三人汪X的醫藥費資料遞交給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一份退案說明,內容為:1、汪X1945年出生,現已72歲,不符合勞動法年齡限制;2、雇主與雇員簽定的勞動合同,無勞動部門的簽字公章;3、雇員受傷,無工傷認定報告書;4、雇員無合理的銀行流水工資表…綜上所述,汪X不符合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對象,我司將案件退回你處。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汪X與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二、原告汪X的訴訟請求金額42567元能否得到支持。
一、原告汪X與第三人汪X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原告汪X有9臺吊車,因第三人汪X有吊車工作經驗,在人手不夠時原告汪X會臨時雇請第三人汪X工作,不會簽訂書面合同,工資不定額,且以現金方式支付。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汪X將第三人汪X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后報保險事故時,被告某保險公司以第三人汪X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原告汪X與第三人汪X無書面勞動合同且雙方存在利害關系為由退案。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1999版)》第三條:本保險單所稱“所聘用員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金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六歲的人員及其他按國家規定和法定途經審批的特殊人員。第三人汪X雖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上限,但是并不代表第三人汪X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已經喪失,因此第三人汪X符合保單中關于“所聘用員工”的規定。本案中,原告汪X與第三人雖是父子關系且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親屬關系并不構成雇傭關系的排除理由。且第三人汪X受傷后,醫療費用由原告汪X支付。綜上,本院認為原告汪X與第三人汪X構成雇傭關系。
二、原告汪X的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金額42567元能否得到支持。原告汪X訴訟的42567元由以下部分組成:醫療費13079元,誤工費9700元,伙食補助費9700元,護理費9700元,交通費388元。1、醫療費13079元:原告汪X對于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只提供了X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的復印件,并未提交原件,本院對醫療費的金額不予認可;2、誤工費9700元: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1999版)》投保單中特別約定的第4條:對于本條款賠償處理中,約定誤工費按100元/天進行賠償,每次事故誤工費免賠三天,雇員醫療期滿或確定傷殘程度后停發,最長不超過90天,購買多份不累加。保險合同中約定賠償天數不超過90天,但是保險條款一般為格式條款,投保人在投保時處于弱勢地位。第三人汪X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期間為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計97天,保險合同條款中90天的約定免除了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依法應當認定無效。因此,本院對于誤工的天數核定為住院天數97天,誤工費9700元(97天×100元/天);3、伙食補助費9700元,護理費9700元,交通費388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1999版)》第十條第三款雖然對于醫療費用的的賠償范圍進行了限定,排除了受傷員工的陪護費、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取暖費、空調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和殘疾用具費用。雇主責任險強調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同時在客觀上也具有一定的損失填補功能。為公平起見,法律對保險條款制定方,即某保險公司的要求更高。當合同條款存在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內容,依法應當認定無效。原告汪X訴請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9700元,即100元/天符合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對于護理費9700元及交通費388元,原告汪X未提交相應的發票予以證明該項支出,本院不予認可。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汪X理賠金19400元(包括誤工費9700元,伙食費9700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汪X理賠金19400元(包括誤工費9700元,伙食費97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汪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64元,減半收取432元,原告汪X負擔23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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