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遼72民初623號
當事人信息
文書內容
原告:甲保險公司。
被告:某漁業金槍魚釣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某漁業金槍魚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槍魚釣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某,金槍魚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金槍魚釣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5,891,150元及上述款項自拖欠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金槍魚釣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8日,甲保險公司簽發了18份船舶保險保險單,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金槍魚釣公司,該18份保險單下的保險費經約定均分為4期支付,但金槍魚釣公司僅支付了第1期保費,剩余保費已全部到期但金槍魚釣公司未支付,欠款金額共計3,416,150.29元。2018年6-7月間,甲保險公司相繼簽發了13份船舶保險保險單,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金槍魚釣公司,該13份保險單下的保險費經約定均分為4期支付,現該13份保險單下的保險費已全部到期但金槍魚釣公司未支付,欠款金額共計2,475,000元。
金槍魚釣公司稱,不同意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金槍魚釣公司停止繳納保費的原因為甲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往期理賠;2.甲保險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全部為甲保險公司的制式版本,內容(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經過的保險期間投保人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的保險費,投保人仍負有支付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追索)有違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3.金槍魚釣公司以不再繳納保費及退保通知表明不再投保,所以未按約定交足保費,金槍魚釣公司可以選擇按比例繳費和獲賠。
被告辯稱
甲保險公司、金槍魚釣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甲保險公司提交的31組保險單、投保單、付費協議,金槍魚釣公司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內容的異議不影響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金槍魚釣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與案涉保險合同無關,本院不予審查。
本院查明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金槍魚釣公司為“S”等18條船舶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一切保險,2017年12月28日,甲保險公司簽發了編號分別為PCXXX017AGXXX000000485-498、PCXXX017AGXXX00000024-27的18份船舶保險保險單,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甲保險公司,該18份保險單下的保險費經約定均分為4期支付,但金槍魚釣公司僅支付了第1期保費,剩余保費已全部到期但金槍魚釣公司未支付,欠款金額共計3,416,150.29元。2018年6、7月份,金槍魚釣公司為“A”等13條船舶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一切保險。甲保險公司相繼簽發了編號分別為PCXXX018AGXXX000000007-9、PCXXX018
AGXXX000000127-134、PCXXX018AGXXX000000167-168的13份船舶保險保險單,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金槍魚釣公司,該13份保險單下的保險費經約定均分為4期支付,該13份保險單下的保險費已全部到期但金槍魚釣公司未支付,欠款金額共計2,475,000元。(具體欠款情況見附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金槍魚釣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甲保險公司同意呈報,并簽發保險單,雙方海上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案涉海上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立即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前,保險人可以拒絕簽發保險單證。”依據案涉保險單及付費協議的約定,案涉31份保險單項下的保險費均分為4期支付。金槍魚釣公司僅支付了18份保險單項下的第1期保險費,現31份保險單項下的保險費均已到期,金槍魚釣公司欠付保險費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對甲保險公司要求金槍魚釣公司支付保險費5,891,15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金槍魚釣公司的幾點答辯意見,本院認為,金槍魚釣公司未舉證證明甲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往期理賠,且金槍魚釣公司所稱的保險事故與案涉保險合同無關。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經過的保險期間投保人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的保險費,投保人仍負有支付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追索”的前提是投保人未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本案中,雙方均主張保險合同未解除,金槍魚釣公司的該點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且案涉保險單中被保險人聲明部分載明:“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本保險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本保險。”因此,關于保險費付費方式的約定,系金槍魚釣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金槍魚釣公司主張的關于保險費的支付方式的約定有違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沒有依據,不能成立。金槍魚釣公司稱其可以選擇按比例繳費和獲賠,但未提供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加以證明。綜上,對金槍魚釣的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利息,甲保險公司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該款項從欠付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具體起算日期為:編號為PCXXX017AGXXX00000
0485-498、PCXXX017AGXXX000000024-27的18份保險單下欠付的第2期保險費1,138,716.81元的利息從2018年4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3期保險費1,138,716.81元的利息從2018年7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4期保險費1,138,716.67的利息從2018年10月28日起計算;編號為PCXXX018AGXXX000000127-130、PCXXX018AGXXX000000007-9
的7份保險單下欠付的第1期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從2018年6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2期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從2018年9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3期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從2018年12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4期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從2019年3月28日起計算;編號為PCXXX018AGXXX000000131-134、PCXXX018AGXXX000000
167-168的6份保險單下欠付的第1期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從2018年7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2期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從2018年10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3期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從2019年1月28日起計算,欠付的第4期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從2019年4月28日起計算。金槍魚釣公司對上述利息起算日期無異議。甲保險公司關于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某漁業金槍魚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5,891,150元及其自欠費之日(保險費1,138,716.81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1,138,716.81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1,138,716.67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342,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計算,保險費276,75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計算)至某漁業金槍魚釣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金槍魚釣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38元、保全費5,000元(甲保險公司已預交),由金槍魚釣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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