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閩72民初64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航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78,657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起訴之日約4,0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公估費用5,405元。事實和理由:托運人A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簽訂《1月份運輸協議》,約定被告為A公司長期運輸鋼帶、鋼坯、生鐵等貨物,被告船舶在裝貨港裝貨前要保證船艙清潔干燥,否則造成貨物生銹應賠償。2018年1月6日A公司將4828.078噸359件不銹鋼卷裝載于被告所屬“B”輪承運,起運港羅源,到達港佛山,被告簽發了水路貨物運單,其中特約事項:“運費自理,貨已裝船,無異議,貨損貨差由船方負責。”托運人就該批貨物向原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綜合險,并附加貨物運輸過程的銹損責任險。承保數量包括:熱軋卷1189.93噸、酸洗卷1639.40噸、冷軋卷1998.738噸,銹損責任每次事故免賠額為保險金額的0.08%,保險金額40,234,578.55元。“B”輪于2018年1月10日抵達佛山九江南鯤碼頭卸貨,開艙卸貨時發現艙內部分卷鋼水濕。原告委托廣州海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估公司)進行事故查勘、定損和理算。公估師現場查勘發現,該船1、2艙艙底有明顯水跡,其中1艙內積水相對較多,兩個貨艙內的污水井內均被貨物殘渣堵塞并有一定的積水。現場對艙底積水經過硝酸鹽測試,發現有白色沉淀出現,對水濕的鋼卷進行硝酸銀測試有輕微反應。經過現場查勘清點,共有約53393.95公斤的鋼卷(熱軋卷和酸洗卷)水濕受損。公估公司對于貨物的損失評估金額為:定損金額408,403.11元-殘值金額197,557.62元=210,845.49元;扣減免賠額32,187.66元,保險賠償理算金額178,657.83元。根據公估公司的理算結果,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保險人A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78,657元,并支付了公估費5,405元。原告依法取得了在前述賠付范圍內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原告認為,托運人A公司與被告具有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貨物在運輸途中因被告原因發生損失,被告應按照合同和運單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某航運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舉證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查明
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日,托運方A公司與承運方某航運公司簽訂一份《1月份運輸協議》,約定雙方建立長期承運合作關系;運輸標的為鋼帶、鋼坯、生鐵等,規格為件、噸,運輸費用月結;并約定承運方在提貨裝船過程中,要及時向托運方反饋提貨、裝船情況以保證托運方及時了解貨物動態,如發現貨物有異常情況,如貨物生銹嚴重等,需第一時間告知托運方人員等待處理,若因承運方延誤告知,導致托運方受損,將由承運方承擔責任;承運方船舶在裝貨港裝貨前要保證船艙清潔干燥,如有上述問題造成托運方貨物生銹或損壞,承運方應照價賠償;承運方船舶在裝貨完畢離港前必須關倉并蓋好油布,如有上述問題造成托運方貨物生銹或損壞,承運方應照價賠償;承運方對托運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承運方應照價賠償等等。
2018年1月6日,A公司將一批貨物交由某航運公司承運。根據某航運公司出具的《水路貨物運單》(以下簡稱運單)記載,貨物名稱為不銹鋼卷,359件、4828.078噸,承運船舶為“B”輪,起運港羅源、到達港佛山;托運人、收貨人為A公司;特約事項載有:運費自理,貨已裝船,無異議,貨損貨差由船方負責。該運單上蓋有承運人某航運公司的船章。1月10日,貨物運抵目的港,承運人在開艙卸貨前,發現艙底有積水,用潛水泵抽出艙底積水。碼頭方在卸貨期間發現部分鋼卷水濕并告知托運方,托運方獲悉后通知各利益方。
還查明,A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訂有《國內水路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保險標的為不銹鋼卷等產成品。根據2018年1月6日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以下簡稱保單)記載,被保險人為A公司,貨物名稱為熱軋卷1189.93噸、酸洗卷1639.4噸、冷軋卷1998.738噸,運輸工具為“B”輪,保險金額40,234,578.55元;承保險別為綜合險,適用《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年9月21日修訂):承擔運輸過程中引起的銹損責任,由貨物自身屬性引起的銹損屬于除外責任;銹損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保險金額的0.08%等。
貨損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對貨物進行現場查勘并核定損失。根據公估報告對事故原因所作的分析,載明涉案貨物裝船期間曾遭遇雨水天氣,雨水落到貨艙內形成積水,加之承運船舶污水井又全部堵塞,艙底積水無法完全排出,最終造成貼近艙底的鋼卷水濕受損。而依據涉案船舶船長陳述,涉案船舶上一航次卸貨后在馬尾港區內洗艙,貨艙艙內留有一定的鹽分。公估報告認定:本起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涉案鋼卷水濕受損53393.95公斤,貨損金額為210,845.49元,扣除保險金額0.08%的免賠額,保險理算金額為178,657.83元。2018年6月8日,保險人支付公估公司公估費5,405元。2018年6月22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款178,657元。
另查明,“B”輪系鋼質多用途船,總噸2992噸,核定載重噸4951噸;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為某航運公司;核定經營范圍為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普通貨船運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糾紛。原告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單,是其與投保人A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認定有效。涉案貨物是保單載明的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害;A公司在貨物受損后向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索賠,屬于行使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A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A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現已查明,本案保險賠償款已由某保險公司實際支付給被保險人,因此,被保險人A公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款之日起,其訴權相應轉移給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涉案貨物由某航運公司所有、經營的“B”輪裝船、運輸,并由“B”向A公司簽發了運單。運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可以確認某航運公司與A公司之間存在國內水路運輸合同關系。涉案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濕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某航運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本院認定被告某航運公司應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178,657元。原告主張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系因原告支付賠償款造成的相應利息損失,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主張的公估費,屬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程度而支出的檢驗、估價費用,系其為履行保險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其要求承運人承擔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某航運公司代位請求賠償貨物損失,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貨物的受損系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本院認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貨損賠償款178,657元,并支付該款項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78,657元,并支付該款項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1元,減半收取2,030.5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由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負擔1,98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本案所適用主要法律條文與執行申請提示
一、本案所適用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九十三條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執行申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