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鄂72民初376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舒X。
被告:某保險公司。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舒X與被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舒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到庭參加訴訟,庭后本院組織了調(diào)解,因分歧較大致調(diào)解未果。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舒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舒X船東對船員責任險賠款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54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舒X系“XX2號”輪船東,2014年3月20日,舒X在某保險公司購買船舶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保險。2015年1月23日16時,船員舒X前往??吭跒o州市江陽區(qū)長江水域的挖沙船“ZZ”輪附屬生活船(以下簡稱生活船)上與其船員聯(lián)系卸載沙石事宜時,該生活船因故發(fā)生爆炸,機艙燃燒,造成舒X和“ZZ”輪另一名船員死亡。舒X因工死亡后,舒X賠償其直親屬919200元。同年2月,舒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船東對船員責任險賠償申請,但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舒X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1.舒X起訴的事實不實,事發(fā)時舒X并沒有駕駛“XX2號”,而是駕駛“ZZ”輪生活船,是在“ZZ”輪上履行職責;2.舒X死亡后,實際上由“ZZ”輪的經(jīng)營者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XX2號”輪的船東并沒有進行賠償,按照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責任賠償;3.舒X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舒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2.《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內(nèi)河船舶檢驗證書簿》,3.《內(nèi)河船舶船員認證書》,4.《火災現(xiàn)場勘驗筆錄》,5.《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說明記錄》,6.《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詢問筆錄》7份,7.《戶籍注銷證明》,8.《工亡賠償協(xié)議》;9.死者家屬收到賠償款出具的《收條》;10.某保險公司收到保險理賠申請相關資料出具的《收條》。某保險公司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納溪區(qū)地方海事處、江陽區(qū)地方海事處聯(lián)合出具的《“1·23”長江野豬崖鏈斗式挖泥船(采泥船)及附屬船火災事故聯(lián)合調(diào)查報告》,2.江陽區(qū)事故調(diào)查組出具的《長江野豬崖水域“ZZ”采石船“1·23”一般爆炸事故調(diào)查報告》;3.《工傷賠償協(xié)議》;4.《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條款》(2009版)(以下簡稱《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條款》)。
本院查明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某保險公司、舒X對對方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是否達到各方當事人的證明目的,本院將在判決后文根據(jù)查清的案件事實綜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XX2號”輪系自卸砂船,根據(jù)船舶證書記載,船舶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均為舒X。舒X與舒X系同胞兄弟關系,持二類船長證書,在“XX2號”輪擔任船長職務。“ZZ”輪系挖泥船,船舶登記所有人為李成,實際所有人為劉光宣(占該船40%股份)、舒X(占40%股份)、李尚華(占20%股份),船舶經(jīng)營人為舒X、李尚華。“ZZ”輪挖泥船沒有動力,配備船員6名,均持有合格有效的船員服務簿?!癦Z”輪另配備生活船一艘,主要用于運送“ZZ”輪的生產(chǎn)材料和生活用品,并用私自在前甲板艙內(nèi)設置的隱蔽性儲油柜為“ZZ”輪運送柴油。生活船配備船員1名,持有合格有效的二類船長證書。
2014年3月20日,舒X就“XX2號”輪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保險》,某保險公司向舒X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船舶名稱XX2號,投保險別為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保險,附加險為船東對船員責任險,附加險保險金額240萬元;保險條件及特別約定:1.每次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依據(jù)條款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免賠額1000元或免賠率10%免賠,兩者比較以高者為準;2.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投保船員人數(shù)為4人,每人最高賠償限額為60萬元;3.對涉及人員傷亡醫(yī)療費用責任的,保險人按瀘州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費用報銷標準核定賠償金額;4.船員清單:劉正斌、舒X、吳開富、項樹倫;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0時起至2015年3月29日24時止;適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及《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條款》,其中《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條款》保險責任第二條約定:保險船舶在航行運輸或停泊中船上在崗船員發(fā)生死亡或傷殘,根據(jù)勞動合同或法律,依法應由船東(被保險人)對船員承擔的醫(yī)療費、住院費和傷殘、死亡補償費、保險人負責賠償,除外責任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船員在岸上死亡或傷殘的保險人責任除外。
2015年1月23日13時左右,舒X與“ZZ”輪船員張?zhí)熨F按舒X安排,駕駛“ZZ”輪生活船到瀘州市××區(qū)野鹿溪岸邊的柴油加油車上加油,加油7噸后兩人于14時左右駕生活船返回“ZZ”輪邊,將生活船系靠于“ZZ”輪左舷尾部,為“ZZ”輪尾部的油箱加油。尾部油箱加滿后,15時30分左右,舒X、王天富將生活船移泊至“ZZ”輪船艏左舷,為“ZZ”輪船艏頂棚甲板上的儲油柜加油。加油過程中,王天富將焊槍管線牽引至生活船船艏,開啟電焊機,為生活船儲油柜頂端焊縫破裂處補焊。生活船儲油柜的空氣與揮發(fā)的柴油氣體混合后,遇電焊明火自點焊處發(fā)生爆炸,造成舒X死亡、鐘懷論受傷、王天富掉入長江后死亡的事故。
同年1月26日,舒X、李尚華與舒X的父親舒朝華、母親章科珍、妻子胡躍顏、兒子舒選秋、舒選波達成了工亡賠償協(xié)議,由舒X、李尚華于2015年1月26日前分別向舒X的上述親屬賠償喪葬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612800元和306400元。同年2月,舒X就上述賠款向某保險公司提出船東對船員責任險賠償申請。2016年4月20日,舒朝華、章科珍、胡躍顏、舒選秋出具收條,認可收到了舒X、李尚華的上述賠償款。2017年2月,舒X因某保險公司對其賠償申請未予答復而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款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钡谑l第一款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钡谌粭l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投保人對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第三款規(guī)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笔鎄作為“XX2號”輪的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為其雇請的船員員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舒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行使民事權利,全面誠信履行民事義務。某保險公司系保險人,舒X系投保人,舒X系被保險的船員。綜合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對舒X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贝瑬|對船員責任險系以船東對船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于船舶的附加險,其成立的前提必須以主險的存在為基礎,不能脫離主險而獨立存在。本案主險為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保險,投保船舶系“XX2號”,船東對船員責任險也是基于“XX2號”船舶一切險而投保的附加險。對舒X的死亡應否賠償,關鍵在于導致舒X死亡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薄洞瑬|對船員責任險條款》中保險責任第二條約定:保險船舶在航行運輸或停泊中船上在崗船員發(fā)生死亡或傷殘,根據(jù)勞動合同或法律,依法應由船東(被保險人)對船員承擔的醫(yī)療費、住院費和傷殘、死亡補償費、保險人負責賠償。根據(jù)上述約定,保險責任的范圍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被保險船員在保險船舶航行或停泊中發(fā)生的事故,二是在崗,三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由船東(被保險人)對船員承擔的責任,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船上被保險船員在崗期間發(fā)生傷亡以及在保險船舶上發(fā)生傷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船東應承擔的責任,才屬于保險責任事故。舒X在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時,投保船員清單中舒X系“XX2號”輪船員,舒X并未向某保險公司說明舒X還為“ZZ”輪及其生活船提供服務,也未就舒X履行該工作進行投保。因此,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舒X的工作崗位是“XX2號”輪,其應履行的也應是“XX2號”輪船長的職責,而駕駛“ZZ”生活船及為“ZZ”輪加油并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事故發(fā)生前,舒X駕駛“ZZ”輪生活船到瀘州市××區(qū)野鹿溪岸邊的柴油加油車上加油,返回后又將生活船上的柴油加到“ZZ”輪上,事故發(fā)生時,舒X正在為“ZZ”輪加油。也即事故發(fā)生的前后,舒X并不在“XX2號”輪上,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上,也并未為“XX2號”輪履行職責。雖然舒X也系“ZZ”輪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之一,但其并未就該船舶為舒X投保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故“ZZ”輪生活船發(fā)生爆炸造成舒X死亡,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對舒X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舒X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舒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200元,減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舒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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