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積極推進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有關工作任務,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2021年銀行業保險業服務鄉村振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三農”金融服務體系和機制
(一)構建層次分明、優勢互補的服務體系。銀行保險機構要堅守自身定位,按照錯位競爭策略,找準服務鄉村振興的著力點。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要堅守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對“三農”重點領域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加大轉貸資金對鄉村振興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業銀行要在服務對象、服務領域、網點布局、產品設計等方面提升差異化競爭能力。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要堅守支農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發揮深耕當地的優勢,不斷提高“三農”金融供給能力。鼓勵開發適合鄉村振興的商業保險產品,政策性保險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持政策,完善產品條款,科學擬定費率,更好發揮保險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專業化體制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服務鄉村振興的內設機構,完善專業化工作機制,從信貸審批流程、授信權限、產品研發、經濟資本配置、內部資金轉移定價、人員配備、考核激勵、費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鼓勵21家會管銀行給予普惠型涉農貸款不低于75BP的內部轉移定價(FTP)優惠。鼓勵設立三農金融事業部的商業銀行將分支機構鄉村振興相關指標考核權重設置為不低于10%,鼓勵其他商業銀行加大對分支機構鄉村振興相關指標的績效考核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持續完善“三農”金融盡職免責制度,合理界定盡職認定標準和免責情形,切實將涉農信貸不良容忍度政策嵌入內部考核評價之中。
二、強化關鍵領域金融供給
(三)優先支持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抓住種子和耕地兩大核心,持續加大對三大主糧生產和“菜籃子”工程的信貸、保險服務供給。積極落實“兩藏”戰略,重點圍繞現代育種、農業“卡脖子”技術、智慧農業、農機裝備等農業科技領域加強金融供給與創新,努力加大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域的中長期信貸支持。
(四)助力補齊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短板。積極服務新型城鎮化建設,開發符合新型城鎮化需求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加大對農田水利、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防災減災和動植物疫病防控等現代農業基礎設施領域的金融支持,推動提高農業生產及抗風險能力。積極支持鄉村建設行動,重點服務鄉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電、教育衛生、清潔能源、人居環境改造等農村現代化重點領域,提升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水平。
(五)創新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大力發展農業供應鏈金融,重點支持縣域優勢特色產業,帶動農民分享產業增值收益。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的需求特點,創新專屬金融產品,進一步簡化貸款審批流程,合理增加與需求相匹配的中長期信貸供給,適度提高信用貸和“首貸戶”的占比。鼓勵發展“一次授信、隨借隨還、循環使用”的小額信貸模式。加大對進城農民就業創業與安家落戶的金融支持力度。審慎規范發展農村消費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農民合理消費需求。大力支持返鄉入鄉創業園區建設,鼓勵通過“銀保擔”合作、供應鏈金融、設立綠色通道等方式為返鄉入鄉創業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激發農村創業就業活力。
三、提升縣域金融服務質效
(六)提高縣域信貸資金適配性。各級監管部門要結合當地產業規劃,綜合分析縣域有效信貸需求,科學制定資金適配性較差縣域的存貸比提升計劃。積極推動地方政府搭建信息共享平臺,開展銀企對接活動,減少信息不對稱,營造良好融資環境。定期對轄內各縣的信貸資金適配性進行監測,及時滿足縣域有效資金需求。大中型商業銀行要主動加強東西協作,助力把東部地區的合適產業引入西部地區,提升西部縣域產業發展能力。鼓勵在縣域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縣域存貸比內部考核要求。
(七)保持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基本全覆蓋。扎實做好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工作,繼續保持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基本全覆蓋,避免出現新的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和金融服務空白行政村。各級監管部門要不定期對農村基礎金融服務情況開展“回頭看”工作,重點加強對銀行網點“先建后撤”、金融服務“有名無實”、重復建設等現象的監管。
(八)優化縣域和社區金融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保障縣域和社區的物理網點供給,統籌考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既要避免重復建設、過度競爭,也要避免網點撤并所帶來的金融空白、金融排斥等問題。縣域銀行保險機構要不斷提升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更好滿足縣域客戶融資、理財、保險、養老、財務咨詢等金融需求。加強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人工服務、遠程服務和上門服務,努力完善相關服務設施,切實提高金融服務便利性。
四、充分發揮保險保障作用
(九)推動農業保險“提標、擴面、增品”。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險試點范圍,積極拓展產糧大縣農業大災保險覆蓋面,提高養殖大縣的養殖險覆蓋面和保障程度,健全農業再保險制度。鼓勵因地制宜發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探索開發收入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新型險種。積極發展農業基礎設施領域的涉農財產保險,為農業機械設備等提供保險保障。
(十)提升農村地區人身保險發展水平。積極發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險。創新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滿足不同收入群體的養老需求。鼓勵發展針對縣域居民的健康險業務,擴大健康險在縣域地區的覆蓋范圍,拓展健康險保障內容。支持商業保險公司因地制宜發展農村意外險、定期壽險等業務。
五、創新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十一)推動農村數字金融創新。銀行業保險業要積極推動金融科技和數字化技術在涉農金融領域的應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基于大數據和特定場景進行批量獲客、精準畫像、自動化審批,切實提高農村地區長尾客戶的服務效率。鼓勵保險機構探索利用互聯網、衛星遙感、遠程視頻等科技手段,開展線上承保理賠工作,提高農業保險的數字化、智能化經營水平。
(十二)拓展涉農信貸增信方式。深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自然資源產權等抵押融資。支持有條件地區探索開展大型農機具、溫室大棚、養殖圈舍、生物活體抵押貸款試點。積極發揮農業保險保單增信功能,依法合規開展農產品倉單、農業知識產權等質押貸款。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與合作,穩妥開展“見貸即保”批量業務合作模式。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農村產權抵押登記流轉體系和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六、強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金融支持
(十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銀行業保險業要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在過渡期內保持現有幫扶政策、支持力度總體穩定,并對有關政策逐項分類完善。進一步強化對產業幫扶、就業幫扶、易地搬遷幫扶后續的金融支持,努力將脫貧攻堅的好做法、好經驗應用到鄉村振興之中。
(十四)支持脫貧地區縣域產業發展。加大對脫貧地區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對帶動脫貧人口較多的產業努力增加信貸投放,鼓勵在脫貧地區探索發展防止返貧險。加強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政策傾斜與創新,參照銀行業保險業對“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的支持政策,制定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金融支持措施。
(十五)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保持扶貧小額信貸政策連續穩定,以鄉鎮為單位建立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主責任銀行制度,向脫貧戶和邊緣易致貧戶發放利率優惠、財政適當貼息的小額信用貸款,確保應貸盡貸,支持脫貧人口通過發展生產增收致富。
(十六)完成脫貧地區信貸保險考核目標。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引領,引導銀行保險機構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力爭實現脫貧地區貸款余額和農業保險保額持續增長,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各項貸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各脫貧縣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穩中有增。
七、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十七)推進農村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各級監管部門要推動地方政府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并完善域內涉農信用信息數據平臺,整合財稅、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氣象、社保等部門的涉農信用信息和風險信息,不斷提高涉農金融信息化發展水平。切實提高信用信息平臺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努力在信息查詢、供需對接、抵押登記等方面為供需雙方提供便利。
(十八)開展農村信用建檔評級工作。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聯動,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力量,壓實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建檔評級工作,力爭在2023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實現對新型經營主體授信“能授盡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滿足。
(十九)優化農村信用生態環境。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地方政府凈化農村信用環境,推動信用鄉村建設,完善對逃廢債行為的聯合懲戒機制,協助化解農村各類信用風險。保持對農村非法集資的高度預警,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對農村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注重依托基層黨政力量,加強對農村金融消費者的教育,積極宣傳“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農村居民的非法集資防范意識。
八、加強差異化監管考核引領
(二十)明確涉農信貸差異化考核目標。2021年,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單列同口徑涉農貸款和普惠型涉農貸款增長計劃,力爭實現同口徑涉農貸款持續增長,完成普惠型涉農貸款差異化考核目標。農業發展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要力爭實現普惠型涉農貸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目標。各銀保監局要根據轄內信貸需求、城鎮化進程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轄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型涉農貸款增速考核目標。2020年末普惠型涉農貸款在各項貸款中占比較高或者普惠型涉農貸款增速較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監管部門申請適當放寬考核要求。
(二十一)完善監管激勵約束機制。各級監管部門要定期考核涉農金融相關目標計劃的完成情況。對于完成情況較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給予正向激勵;對未完成考核指標且差距較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視情況采取系統內通報、下發監管提示函、約談高管、現場檢查、調整監管評級等措施,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二十二)探索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有效途徑。結合不同地區農業農村發展特點,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其他地區選取有代表性的鄉鎮或縣,順應鄉村治理變革,因地制宜探索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有效途徑,打造不同特點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樣板,形成示范引領作用。各級監管部門要從金融供需對接機制、金融機構布局合理性和服務能力等方面發力,引導銀行業保險業從體制機制、產品服務、服務領域、風險分擔機制、抵質押方式等方面探索創新,力爭打造不同特色的樣板。
(二十三)加強“三農”金融風險監管。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涉農信貸的貸后管理,避免信貸資金被挪用。控制對農村地區“兩高一剩”行業、房地產等領域信貸投放,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通過催收、核銷、轉讓等多種渠道化解存量涉農不良貸款。切實糾正對農業經營主體過度授信、違規收費等行為。持續加大農業保險監管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廣大農戶合法權益。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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