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女,漢族,生于1974年4月2日,住X省X市X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X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XXXXX。
訴訟記錄
原告張X訴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某,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5.3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0年9月23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金泰人生(B款)終身壽險(分紅型)”及附加險“綜合意外傷害保障計劃(B款)?保障88”,附加險保險金額為5.3萬元,投保人為原告,被保險人為原告丈夫吳志勇,受益人為原告。保險條款中,對被告的賠付義務做了明確約定。2019年8月2日12時30分許,吳志勇駕駛渝A×××××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志勇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僅支付了主險部分理賠款,拒絕給付附加險部分理賠款5.3萬元。
被告辯稱,本公司不應當承擔附加險“綜合意外傷害保障計劃(B款)?保障88”賠付責任。具體原因為:1.原告在投保過程中違背誠實守信用原則,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2.被保險人吳志勇的職業發生變化后,作為投保人的原告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約定通知本公司,且被保險人吳志勇變更后的職業屬于拒保范圍;3.原告訴求的賠付金額無事實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10年9月23日,原告(投保人)為其丈夫吳志勇(被保險人)在被告處購買險種為“金泰人生(B款)終身壽險(分紅型)”及附加險“綜合意外傷害保障計劃(B款)?保障88”的人身保險,投保單號240000900174123,受益人為原告,被保險人吳志勇的職業(工種)為農夫,職業代碼為0101002。險種名稱及款式分別為:保險期限自2010年9月25日零時起至2011年9月24日二十四時止,以一類職業為標準交保險費88元,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醫療(適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3000.00元,意外傷害身故、殘疾(適用《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99)》條款)50000.00元。《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99)條款》第6.3條約定了職業或工種的確定與變更:1.保險公司按照事先公布的職業分類表確定被保險人的職業分類,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服務熱線或服務場所工作人員查詢到此表;2.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公司的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時,自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應加收的相應保險費。但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公司的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者,本合同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保險公司按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3.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公司的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在拒保范圍內,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附件一:職業分類表中均載明了各項職業的承保范圍。其中大分類5交通運業,中分類501陸運,小分類0501023經營業用貨車司機為“拒保”范疇,即職業代碼0501023為“拒保”范疇。《附加個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第6.1條對職業或工種變更的約定與前款約定一致。
同日,原告與被保險人吳志勇在被告出示的《自動續保特約》上簽字確認。主要內容為:1.在保險合同(險種保障88,首年保險投保單號240000900174123)保險期間屆滿時,若保險人審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出具保險憑證的,上述保險合同將自上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之時起續保一年。2.出現因被保險人健康、職業變化等因素,經保險人審核屬于不承保的,本自動續保特約解除,保險人不再為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3.若被保險人因健康、職業等狀況發生變化的,投保人應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以前書面形式告知保險人,若投保人未作書面告知的,由投保人承擔未如實告知的相應法律后果。
2010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繳納購買上述保險保費88.00元。隨后,原告一直在依約續保,直至案涉交通事故發生。
2011年10月19日,被保險人吳志勇取得駕駛資格,準駕車型為“B2”。2019年8月2日12時30分許,被保險人吳志勇駕駛渝A××××ד凌宇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中子鎮向朝天鎮城區方向行駛,在避讓正在掉頭的王利娟所駕川H×××××小型普通客車時,致吳志勇所駕車輛與徐麗芬所駕車輛發生碰撞后,吳志勇所駕車輛翻于道路左側斜高為25米的溝底,造成吳志勇受傷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事后,被告向原告賠償了金泰人生(B款)終身壽險(分紅型)的保險金,未對附加險“綜合意外傷害保障計劃(B款).保障88”賠償。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保險人吳志勇駕駛渝A××××ד凌宇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證載明該車所有人為重慶正途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質為貨運。
上述事實有原告所舉的原告及被保險人吳志勇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個人自動保險保險單》《自動續保特約》發票、證明、死亡注銷證明、行駛證等證據;被告所舉《意外傷害保障88保險產品投保單及保險單》《自動續保特約》《意外傷害保障88保險產品條款》《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職業分類表》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協議。對于射幸合同,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確定保險費率,全依賴于對保險標的的客觀判斷。故,保險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載明的義務。本案中,原告為被保險人吳志勇購買“綜合意外傷害保障計劃(B款).保障88”保險時,原告填寫的《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中載明吳志勇的職業(工種)為農夫,原告亦是按照該類職業繳納保費。該險種對應的《職業分類表》中“營業用貨車司機、隨車工人(4噸及4噸以上)”為拒保范圍。原告方簽字確認的《自動續保特約》中明確約定“若被保險人因健康、職業等狀況發生變化的,投保人應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以前書面形式告知保險人,若投保人未作書面告知的,由投保人承擔未如實告知的相應法律后果”。原告投保后,被保險人吳志勇的職業發生了重大變化,作為投保人的原告或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向被告告知其職業變化的情況。原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影響了被告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特別是被保險人吳志勇的職業由投保時的“農夫”變更為“營運貨車司機”,職業代碼亦由“0101002”變更為“0501023”,且該職業為該險種的拒保范圍,被保險人吳志勇亦因從事變更后的職業而發生交通事故身故,不幸離世。原告明知該約定,而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另據“綜合意外傷害保障計劃(B款)?保障88”適用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99)》條款約定“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在拒保范圍內,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辯稱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25.00元,由原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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