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鄂72民初1629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新人?!保┖I?、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經補正必要訴訟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分別于2018年11月7日、1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某、王某,陽新人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組織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陽新人保向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757446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5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賠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陽新人保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7日,某公司在陽新××××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標的為2100噸鍍鋅卷,起運地為黃石山力興冶倉庫,目的地為佛山歐浦倉庫,保險金額為882萬元。某公司依約支付了保險費,陽新人保向某公司出具了保險單。前述被保險貨物由“順風1213”輪從湖北黃石運至上海,并在上海港過駁至“程宇16”輪和“蘇嘉航6”輪以轉運至廣東佛山,其中“程宇16”輪裝載鍍鋅卷894.63噸,“蘇嘉航6”輪裝載鍍鋅卷1204.645噸。2018年5月6日,“程宇16”輪行至浙江舟山海域時沉沒,船載貨物全部落水。某公司得知事故發生后,及時向陽新人保報案,但陽新人保拒絕賠付,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陽新人保辯稱:1、某公司訴稱的保險事故以及貨物全損的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某公司訴稱“程宇16”輪在運輸途中發生突然沉沒的保險事故,但并沒有提供海事調查結論等有效證據。僅憑船東的陳述不足以證明該事故發生,更不足以證明保險責任事故的發生。2、“程宇16”輪船齡已經超過20年,違反了船齡不得超過20年的約定,陽新人保有權拒賠。3、某公司在與第三人簽訂的運輸合同中,放棄了向第三人索賠的權利,至少是放棄了向第三人索賠保險賠償部分的權利,陽新人保依法享有拒賠的權利。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某公司提交的《水路貨物運單》。陽新人保認為該份證據系復印件,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本院認證認為,該份證據所記載的事實,與陽新人保提交的《公估報告》所記載的事實能夠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2、某公司提交的“程宇16”輪海上貨船適航證書、船舶年審合格證、“程宇16”輪發生事故的通知、《水運裝、卸裝告知書》。陽新人保對其真實性不認可。
本院認證認為,該份證據與陽新人保提交的《公估報告》附件中文件一致,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3、某公司提交的賠付協議及收款收據。陽新人保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
本院認為,陽新人保未提交證據對此予以反駁,其質證意見不能成立,該份證據系原件,且與本案事實相關,本院予以采信。
4、某公司提交的裝船清單。陽新人保稱該份證據沒有原件,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本院認證認為,該份證據無原件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月1日,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陽新人保作為保險人,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協議書》(以下簡稱“運輸保險協議”),主要條款為:一、保險標的類別。鋼材、銅卷、銅桿、勁酒。二、適用條款和承保險別。此協議所適用的保險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內公路、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三、承保方式。根據起運清單辦理,一單一簽,同時需提供船號及運單等相關單證信息。四、協議期限。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9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九、安全運輸。某公司必須謹慎選擇承運人和運輸工具,運輸的貨物和承運的工具必須符合國家或其主管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陽新人保將不定期地對某公司運輸的貨物和承運工具進行安全檢查,提供防災防損方案,某公司應予以積極協作。對于船齡在20年以上的船舶運輸,陽新人保不接受投保,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致使投保人承保,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陽新人保有權拒賠。十、雙方義務。某公司一旦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立即通知陽新人?;虺鲭U地陽新人保的代理機構,并立即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救、保護、整理措施,以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某公司還應協助陽新人保做好現場查勘、殘貨清理等工作,并向陽新人保及時提供相關的單證。陽新人保在接到某公司提供的全部單證后,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并根據現場查勘情況盡快定責、定損。十二、其他事項。本協議規定的內容與適用條款內容相抵觸之處,以協議內容為準。十三、某公司提供“貨運保險投保單”單子表格后,因陽新人保原因造成未及時投保的,雙方約定視作某公司正常投保,保險生效。
2018年4月25日,黃石山力興冶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力公司”)委托某公司將一批鍍鋅卷運至佛山歐浦倉庫,某公司委托“順風1213”輪進行運輸,并于2018年4月27日在黃石外貿碼頭裝載相應貨物。某公司、“順風1213”輪簽署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水運交接單》顯示,貨物為314件、重2099.275噸的鍍鋅卷;起運港為黃石外貿碼頭,到達港為佛山戰備碼頭,中轉地為上海十一區;托運人為某公司,收貨人為山力公司佛山歐浦倉庫。
某公司就上述貨物的運輸在陽新人保投保,陽新人保于2018年4月27日簽發了PYDL201842020000000394號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某公司;起運地為山力公司倉庫,中轉地為上海十一區碼頭、佛山戰備碼頭,目的地為山力公司佛山歐浦倉庫,運輸工具為“順風1213”輪,起運日期為2018年4月27日;貨物為鍍鋅卷2100噸,保險金額為882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取高;保險條款為《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
2018年4月28日,某公司與上海聚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友公司”)簽訂《水路運輸合同》,約定:1、某公司將123件、894.63噸的鍍鋅卷委托聚友公司運至廣東佛山。2、某公司船舶抵達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船名“順風1213”,碼頭為上海十一區碼頭;聚友公司指派的船舶為“程宇16”輪。3、某公司船舶抵達聚友公司指定碼頭后,聚友公司需在48小時內完成過駁。4、貨物損失依據合同約定期間及責任各自承擔,并按貨物銷售市場價及損失金額賠付。保險賠償后不足部分,由聚友公司全部承擔。
“順風1213”輪將上述貨物運至上海港后,將所載貨物過駁至“蘇嘉航6”輪、“程宇16”輪以繼續下一區段運輸。
2018年5月4日,“程宇16”輪出具水路貨物運單,載明:裝船日期為2018年5月4日,起運港武漢港、中轉港上海港、到達港“九江戰備”,托運人某公司,實際承運人“程宇16”,收貨人山力公司,貨物為132件、894.63噸的鍍鋅卷,該批貨物系由“順風1213”輪過駁以中轉至“九江戰備”。
2018年5月6日,“程宇16”輪由上海港前往佛山港期間,在浙江舟山六橫島附近水域沉沒,其所載某公司托運的鍍鋅卷亦一并沉沒。目前,“程宇16”輪及其所載貨物尚未打撈。
2018年8月21日,某公司與山力公司簽訂《賠付協議》,約定:1、因沉沒的鍍鋅卷不能使用,對“程宇16”輪所載鍍鋅卷894.63噸,某公司按當時市場價格減運費后出廠價4759元/噸賠付給山力公司,賠付金額合計4257544.17元。2、前述貨物的運費發票已開,在8月運費發票中沖減。3、前述賠償款在山力公司支付給某公司的運費款中分期扣減,在2018年12月31日前扣完,某公司未支付賠償款按5‰月利率向山力公司支付利息,在最后一個月一次性支付。此后,山力公司分別于2018年8月22日、9月10日、10月18日、12月24日向某公司開具收款收據,稱收到某公司賠款1057544.17元、150萬元、100萬元、120萬元,前述款項合計4757544.17元。
另查明:“程宇16”輪的建造完工日期為1996年4月1日,其后于2002年進行過改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院認為,某公司無權向陽新人保主張涉案保險理賠。理由如下:
對于本案所涉水路貨物運輸保險而言,貨物及相應運輸工具是保險的最基本要素。根據某公司與陽新人保簽訂的運輸保險協議,陽新人保系根據起運清單一單一簽的方式承保,某公司同時需提供船舶名稱、運單等信息,且陽新人保不接受以船齡20年以上船舶運輸貨物的投保。在2018年4月27日,陽新人保簽發394號保險單時,雖然接受了起運地為山力公司倉庫、目的地為佛山歐浦倉庫的全程貨物運輸保險,但約定的運輸工具為“順風1213”輪,即陽新人保與某公司之間成立的是以“順風1213”輪運輸涉案貨物的保險合同關系。在“順風1213”輪到達上海港,將貨物轉駁至“蘇嘉航6”輪、“程宇16”輪以繼續運輸后,運輸工具發生變更。陽新人保根據某公司的申請,已將運輸工具變更為“順風1213”輪、“蘇嘉航6”輪,某公司與陽新人保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變更為由“順風1213”輪、“蘇嘉航6”輪運輸的貨物保險,但相應保險并未覆蓋由“程宇16”輪運輸的貨物。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申請將“程宇16”輪作為涉案貨物的運輸工具時,“程宇16”輪已經沉沒,且陽新人保并未接受某公司提出的該變更申請,相應的保險合同關系并未成立。因此,對于本案中“程宇16”輪運輸的894.63噸鍍鋅卷,某公司與陽新人保之間并無保險合同關系,某公司無權請求陽新人保對隨“程宇16”輪沉沒的貨物作出理賠。
對于某公司提出的陽新人保未解除保險合同,應當依約賠付的主張。本院認為,在雙方未就“程宇16”輪運輸的894.63噸鍍鋅卷達成保險合同關系的情況下,不存在解除相應保險合同關系的基礎,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某公司提出的陽新人保曾接受過“程宇16”輪運輸的貨物保險,陽新人保應當理賠的主張。本院認為,運輸保險協議已經明確約定,陽新人保不接受船齡超過20年的船舶運輸貨物的投保,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陽新人保此前接受相應投保,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但對涉案貨物運輸并不發生效力,陽新人保仍然有權拒絕接受投保。因此,某公司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公司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686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8430元,由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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