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X海關關員,住X市X區。
被告:朱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X佳訊速遞職員,X佳訊速遞職員,住X市X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X市X區**。
被告:張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佳訊速遞經理,住X市X區。
審理經過
原告劉X訴被告朱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被告張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于文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被告朱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4年7月7日11時10分許,被告朱X駕駛遼B845**號小型普通客車在X港金港路洲際物流門前與案外人叢虎駕駛的遼B87H**號小型轎車相撞,事故造成遼B87H**號車輛駕駛員叢虎及乘車人劉暢受輕微傷、乘車人原告劉鐵明受傷。原告傷情經司法鑒定需后續治療。此事故經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港大隊認定,被告朱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遼B845**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3427.01元、后續醫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950元、營養費6000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失賠償10000元、旅行團費6579元、鑒定費1520元,合計98476.01元;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朱X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合理損失均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的部分我方也不同意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朱X駕駛的遼B845**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0000元保額的商業三者險,被保險人為被告張X,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及商業三者險保額內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因本次事故造成遼B87H**號車輛上3人受傷,交強險應給另外兩位傷者預留份額。經我公司審核原告本次外傷共計產生醫療費53427.01元,其中非醫保用藥數額為19173.67元,該費用不屬于我公司保險理賠范圍,應由事故責任方按照事故比例賠償;后續治療費用10000元沒有異議;住院伙食補助同意按照18天計算合計為900元;營養費同意按照60天計算合計為3000元;護理費同意按照60天計算合計為6000元;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同意賠償500元;鑒定費用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旅行團費用不屬于原告因為事故受傷產生的直接損失,且該費用也不屬于我公司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承擔。
被告張X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合理損失均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的部分我方也不同意承擔。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7日11時10分許,被告朱X駕駛遼B845**號小型普通客車沿X港金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港路洲際物流門路口左轉彎,該車右側前部與沿X港金港路由西向東直行的案外人叢虎駕駛的遼B87H**號小型轎車車頭處相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遼B845**號車駕駛人朱X、遼B87H**號車駕駛人叢虎及乘車人劉暢及乘車人原告受傷。2014年7月21日,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港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朱X駕駛機動車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行為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過錯,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當日入X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產生住院醫療費52873.51元。原告治療期間多次到X市第二人民醫院、X大學附屬新華醫院、X經濟技術開發區醫院檢查治療,共產生門診醫療費553.50元。上述醫療費共計53427.01元,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審核上述醫療費中非醫保用藥部分的數額19173.67元。2015年1月22日,X科華司法鑒定中心受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港區大隊委托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車禍致傷:誤工時間為傷后4個月;合理陪護為傷后2個月1人;合理營養補償為傷后2個月;予取內固定物費用1萬元。原告為此次鑒定支付了鑒定費1520元。
另查明,遼B845**號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張X,被告朱X系被告張X雇傭的員工,發生事故時其系從事雇傭活動。上述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額300000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期間內。案涉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包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項下負責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傷殘賠償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調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為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給予賠償;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再查明,X市國家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100元/天。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關于發布2014年X市人力資源市場部分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的通知》中護理人員的日工資為1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急診醫療手冊、門診醫療手冊、住院病案、醫療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投保單、保險條款、免責條款明確說明書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材料業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具有證明效力,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首先應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本案中,案涉遼B845**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有權依法向其主張相應權利。被告朱X系被告張X雇傭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時其系從事雇傭活動,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張X承擔。根據被告朱X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和本案的實際,本院確定被告張X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在扣除交強險責任限額后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額內予以賠償。本次事故造成案外人叢虎駕駛的遼B87H**號車輛上多人受傷,鑒于案外人叢虎及案外人劉暢尚未向本院提起訴訟、被告朱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均有剩余的實際情況,故本院不為其他傷者預留份額。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結合本案證據,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10000元、營養費6000元(100元/天×60天)、鑒定費1520元數額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53427.01元,結合本案證據,數額合理,其中非醫保用藥部分的19173.67元,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張X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該部分醫療費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損失應由被告張X承擔;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結合原告住院治療18天的實際情況,該項合理數額為900元(50元/天×18天);原告的主張護理費9000元(150元/天×60天×1人),結合鑒定意見及本案的證據,參照本市護理人員的工資標準,本院認為護理費按100元/天計算合理,該項訴請的合理數額為6000元(100元/天×60天×1人);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結合本案證據和實際,本院確定其中的500元屬于合理損失;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尚未構成傷殘,原告該項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旅行團費6579元,鑒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機票費用損失及該機票費用的產生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關聯性,因此原告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理損失共計78347.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在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500元;剩余合理損失61847.0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投保機動車一方所負的100%的賠償比例在保額300000元內予以賠償,鑒于非醫保用藥19173.67元、鑒定費1520元元不在商業三者險的賠付范圍之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額內賠償原告的數額為41153.34元(61847.01元-19173.67元-1520元);被告張X賠償原告非醫保用藥及鑒定費共計20693.67元(19173.67元+1520元)。原告訴請超出部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各項損失165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內賠償原告劉X各項損失41153.34元;
三、被告張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各項損失20693.67元;
四、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1元,由原告劉X負擔231元,由被告張X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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