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鄂72民初945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市某區(qū)某輪船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某保險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某市某區(qū)某輪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先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某、劉某,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742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13日,某公司為所屬“鴻鵠16”輪以及該輪4名船員投保。某保險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雇主責任保險單。該保險單明確約定: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4日零時起至2016年10月13日二十四時止,保險費為10800元,船員死亡賠償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每人90萬元。2016年5月23日,某公司船員王成富在“鴻鵠16”輪工作時意外落水死亡。某公司及時報案后,某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勘查。某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經武漢海事法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189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某公司支付死者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總計742000元。因某保險公司拒賠,某公司起訴至武漢海事法院。
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某公司應提交事故證明、工傷認定書、航行日志、船員證、事故調查書等證明事故發(fā)生情況。即使法院認定本案構成保險責任,某公司與王劍飛達成的賠償協議也不能約束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費用,賠償協議中的交通費、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項目。根據保單記載,某保險公司承保4名船員,“鴻鵠16”輪上至少有6名人員。如果構成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只能按比例賠償。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本院依法調取的接處警登記表、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雙方當事人也發(fā)表了書面質證意見,均無異議。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某公司與王成富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原件,該合同書落款處“王成富”簽名字樣與工資發(fā)放表原件上簽字外觀一致,具有表面真實性,且與職工考勤表、調查筆錄等內容相印證,能夠認定王成富與某公司形成勞動關系以及事故發(fā)生時王成富在“鴻鵠16”輪上工作的事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14日,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并于當日交納了保險費10800元。某保險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編號為ACXXX0137115Q000082V的保險單以及雇主責任保險條款、保險單明細表、附加條款等附件。保險單明細表載明,被保險人為某公司,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4日零時起至2016年10月13日二十四時止,保單按被保險雇員每人賠償限額計算保費,雇員人數為4人,保險費為10800元,險種為雇主責任險,船員死亡賠償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每人90萬元,附加條款為上、下班責任條款。其中,特別約定為,本保險船員所屬船舶為“鴻鵠16”輪(4人)。本保險船員所屬船舶人員為4人,投保人按船舶核定配置人數投保,如果投保人數低于該船舶核定人數,出險后保險人將按照投保人數與船舶核定配置人數的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船舶實際船員人數超過核定配置人數,出險后保險人將按照核定配置人數與實際船員人數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載明,在確定被保險人對其職員的經濟賠償責任后,對于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各項費用、津貼、補助金、撫恤金和其他賠償金,保險人按以下約定賠償:(一)死亡賠償金,最高額度按保單約定辦理……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載明,經保險人同意按約定人數投保的,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職員人數多于投保時人數,保險人按投保人數與實際人數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2月18日,某公司與王成富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王成富根據某公司工作需要,擔任“鴻鵠16”輪炊事員,底薪為2500元/月,合同有效期為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根據職工考勤表和工資發(fā)放表記載的2016年2月、3月、4月情況,“鴻鵠16”輪人員共4名:程家良、鐘銀超、江克軒和王成富。2016年5月23日18時許,“鴻鵠16”輪位于某某白沙東海碼頭,王成富從該輪左舷機艙門口的甲板處不慎掉入長江。當日20時許,王成富兒子王劍飛得知消息,向長江航運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簡稱某派出所)報案,稱其父從“鴻鵠16”輪上落水后失蹤。某派出所民警于當日20時50分趕到現場調查,并對王劍飛、程家良、鐘銀超、江克軒進行了詢問。由詢問筆錄確認,船上船員共4人,分別是程家良、鐘銀超、江克軒和王成富。2018年5月27日11時30分,漁民吳均維向某派出所報警稱,某市××區(qū)白沙鎮(zhèn)東海沱長江水域發(fā)現浮尸一具。某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和詢問,通過辨認,確認死者系王成富。
2016年6月1日,某公司與王劍飛達成調解協議。協議載明,因王劍飛父親王成富在某公司“鴻鵠16”輪擔任炊事員期間,于2016年5月23日落水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由某公司向王劍飛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死者親屬交通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誤工費、精神補償費等費用共計742000元。2016年8月15日,某公司向王劍飛轉賬匯款322000元。當日,王劍飛出具收條,確認除了向某公司借支的2萬元,實際收到賠償金322000元。
2016年6月17日,長江航運公安局某分局出具死亡證明,確認于2018年5月27日在某市××區(qū)白沙鎮(zhèn)東海沱長江水域發(fā)現的死者系王成富。2016年6月29日,某市某區(qū)公安局出具死亡注銷戶口證明,確認死者王成富原戶口性質為城鎮(zhèn)居民家庭戶口,因死亡注銷戶口。2016年7月11日,某市某區(qū)公安局出具證明,確認王成富與王劍飛系父子關系。
2017年10月,王劍飛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40萬死亡賠償金。2017年11月2日,武漢海事法院作出(2017)鄂72民初189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前一次性向王劍飛支付40萬元,作為該案最終解決方案。2018年1月24日,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王劍飛支付40萬元,王劍飛出具了收條。
另查明,“鴻鵠16”輪國籍證書載明,該船所有人和經營人均為某公司。2016年5月25日,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蔣某進行了詢問。詢問筆錄載明,蔣某稱其系“鴻鵠16”輪所有人,該船由蔣某和劉國芬共同出資所有,于2013年掛靠在某公司經營,該船上共有船員4人,分別是程家良、鐘銀超、江克軒和王成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保險單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義務。某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責任保險。某公司職工王成富在某公司所屬“鴻鵠16”輪工作期間,于2016年5月23日18時許從該輪甲板處意外落水死亡,根據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項,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而死亡,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對蔣某所作的詢問筆錄,“鴻鵠16”輪有船員6人。保單特別約定,“鴻鵠16”輪船員配置為4人,出險后保險人將按核定配置人員與實際船員人數的比例來承擔保險責任。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蔣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鴻鵠16”輪掛靠在某公司經營,他和劉國芬系“鴻鵠16”輪實際出資人,該船上共有4人。該陳述不能證明蔣某和劉國芬系“鴻鵠16”輪在船船員。相反,某公司提交的職工考勤表、工資發(fā)放表以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能夠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以及事故發(fā)生時,“鴻鵠16”輪上的船員是4名,分別是程家良、鐘銀超、江克軒和王成富。保險單已載明,某公司投保的“鴻鵠16”輪所屬船舶人員為4人。王成富作為船上4人之一,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據保險條款計算出賠償金,并全額進行賠付,不存在按比例賠付的問題。
雇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載明,在確定被保險人對其職員的經濟賠償責任后,保險人應當按約定賠付。2016年6月1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某公司與王成富的兒子王劍飛達成了賠償協議,由某公司向王劍飛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死者親屬交通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誤工費、精神補償費等費用共計742000元。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2018年1月24日向王劍飛支付了全部款項。某保險公司主張,工傷賠付項目只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某公司支付的死者親屬交通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誤工費、精神補償費等項目系自愿賠付,保險人不應當賠償。本院認為,該主張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應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據此,死者親屬交通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誤工費、精神補償費等項目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范圍,也不屬于保險人賠付保險賠償金的范圍,某保險公司無需賠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計算,因船員王成富死亡而產生的喪葬補助金為31050元(某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175元×6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23900元(2015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共計654950元。保險單中關于死亡賠償無免賠額的記載,該數額也不超過每人賠償限額,太保分公司應當全額賠付。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市某區(qū)某輪船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654950元;
二、駁回原告某市某區(qū)某輪船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904元,某市某區(qū)某輪船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yè)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jiān)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yè)績盤點:保險業(yè)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yè)績分化
春節(jié)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yè)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yè)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