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鄂72民初1874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某市某區某船務有限責任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某市某區某船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某保險公司申請追加某縣某船務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經審查予以準許,并通知某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與訴訟。同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劉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12月25日,某保險公司申請撤回對某公司的起訴,本院經審查,于12月26日作出(2017)鄂72民初18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某保險公司的撤訴申請。2018年1月31日,本院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應當事人申請,本院進行了調解,因分歧較大調解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公司支付人保沙坪壩公司賠償金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244563.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實際付清前述款項之日的利息(其中1108421.61元利息起算日為2016年12月28日,136141.79元利息起算日為2017年4月28日);2.判令某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3日,某長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就涉案標的899.83噸鋼卷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運綜合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2月6日。民生公司與某公司訂立鋼材運輸協議,委托某公司承運涉案鋼材,從上海運至某。2016年10月9日,承運船舶行至湖北××大馬××水道時發生事故,導致鋼材受損共計451.395噸。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承運船舶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通過對受損鋼材進行處理,最終確定民生公司損失1244563.4元。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民生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108421.61元,于2017年4月27日支付保險賠償款136141.79元。民生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已向民生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并取得權益轉讓書,有權代位行使追償權,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某公司辯稱,對受損貨物的處理某保險公司未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某公司不認可貨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有:1.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單,2.民生公司與某公司訂立的鋼材運輸協議,3.某公司與某公司訂立的鋼材運輸協議,4.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5.某保險公司與民生公司訂立的保險標的損失分段賠付協商意見書,6.民生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人保)、某厚凱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凱公司)于2016年12月簽訂的受損鋼卷處置協議書,7.民生公司、某人保、某滾利機械配件制造廠(以下簡稱滾利配件廠)于2017年3月簽訂的受損鋼卷處置協議書,8.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電子銀行回單2份,9.權益轉讓書,10.成都寶鋼西部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寶鋼)與某寶鋼汽車鋼材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寶鋼)簽訂的899.83噸鋼卷銷售合同,11.成都寶鋼與民生公司簽訂的寶鋼西部公司運輸合同,12.上海寶通運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通公司)與民生公司簽訂的寶鋼鋼鐵產品運輸業務相關服務協議,13.水路貨物運單13份,14.成都寶鋼、某寶鋼與民生公司簽訂的寶鋼產品運輸受損處理協議書3份,15.厚凱公司、某市大足區桃源五金制品廠、某市大足藝馨五金有限公司、某市悅源五金有限公司就涉案受損鋼卷的報價文件。第二次開庭時,某保險公司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1.四川省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及其對應的鋼卷數量、單價、金額統計表共13頁,2.民生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3.某人保理賠事業部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的查賬情況說明,4.某66輪承運鋼卷品種、數量、件數、收貨單位統計表共5頁,5.某66輪水運事故受損鋼卷清點單共3頁,6.鋼卷統計表2頁,7.民生公司通過招商銀行向某寶鋼賠償2643887.9元的銀行匯款憑證2張。
某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0、14,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鎖鏈,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能否達到證明目的,本院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綜合評判。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寶通公司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公司)的一級承運商,成都寶鋼系寶鋼公司的子公司,成都寶鋼將從寶鋼公司采購的鋼材或其他鋼材產品由上海至某的運輸委托民生公司負責。2015年12月24日,寶通公司與民生公司簽訂寶鋼鋼鐵產成品運輸業務相關服務協議,為民生公司與成都寶鋼的運輸服務提供運力協調與現場管理服務。同年12月31日,成都寶鋼與民生公司簽訂寶鋼西部公司運輸合同,約定民生公司將成都寶鋼采購的寶鋼鋼材或其他鋼材產品從寶鋼上海碼頭運輸到某碼頭,民生公司在裝載、運輸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成都寶鋼提供的寶鋼股份碳鋼成品吊裝儲運標準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操作,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民生公司承擔責任。
2016年3月22日,民生公司與某公司訂立鋼材運輸協議,約定民生公司委托某公司從寶鋼上海碼頭運輸寶鋼鋼材到某碼頭,某公司負責整個運輸、代理過程的監管和記錄,不得委托其他承運人,若造成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作業過程中由于失誤和操作不當造成產品的損壞、銹蝕、遺失和由于逾期作業導致逾期交貨而產生的中途緊急轉載與其他損失,由某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并支付民生公司實際產生的賠償金和損失費,上述費用從民生公司應付運費中沖抵,合同有效期從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隨后,某公司將民生公司委托的貨物委托某公司承運。同年10月1日18時58分,根據民生公司委托,“某66”輪在寶鋼上海碼頭裝載包括民生公司委托某公司運輸的899.83噸鋼材(凈重)共計鋼材489件/5639.124噸(凈重)、5691.704噸(毛重),駛離上海寶鋼碼頭,經長江航道上行駛往某。10月9日22時28分,“某66”輪在長江湖北監利大馬洲水域觸礁,船舶貨艙進水。事故發生后,某公司向岳陽監利海事處報告。根據某公司出具的“某66”海事事故情況報告記載:“某66”輪2016年10月9日晚11時在長江湖北監利大馬洲水域觸礁造成前艙穿孔,貨艙進水,水淹貨艙50米長、20厘米深,貨物冷圈浸泡20小時出現一定貨損,現場目前由當地海事部門組織施救,如能把穿孔的洞補好,本輪可直接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否則就由某公司找其他船舶轉運。之后,某公司再次出具事故情況報告,載明:“某66”輪2016年10月9日晚11時在長江湖北監利大馬洲水域觸礁造成前艙穿孔,貨艙進水,水將整個貨艙淹沒,前艙進水有1米多深,中艙50厘米深,尾艙20厘米深。事故發生后,船長及時聯系當地海事部門,當地海事部門組織岳陽市揚子船務打撈工程有限公司及時施救,將船艙進水在2個小時內抽干,并將穿孔部分補好,現船舶已脫險,并能將貨物及時送達目的地。10月13日,“某66”輪經施救并進行臨時性修補后,繼續起錨駛往某,于10月23日抵達某,并分別在某納溪溝碼頭、九龍坡碼頭、茄子溪卸貨。2016年10月31日,岳陽監利海事處作出編號為2016年第003號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某66”輪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6年11月8日,長春寶鋼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寶鋼)、成都寶鋼、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寶通公司、上海海神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估公司)、某公司在成都寶鋼汽車鋼材零部件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工配送公司)挑選了積載在“某66”輪第一層三件鋼卷,鋼卷編號分別為16451604001、16451628701、16491363101,經開包上機查看,該3件鋼卷端面已銹蝕,鋼帶內部布滿積水。當天,上述各方代表在加工配送公司會議室召開了會議。次日,上述各方代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某寶鋼會議室召開了協調會,兩次會議均形成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的主要內容為:參會各方均確認“某66”輪運輸的鋼卷水濕情況非常嚴重,鋼卷端面及內部面料已逐漸銹蝕,為減少損失,開包后如具生產價值,則通過清洗等途徑正常加工,對明確無法使用的鋼卷,多途徑選擇處理方案并得到涉案各方確認。因鋼卷用于生產汽車外板,銹蝕后無法滿足汽車生產標準,最終用戶成都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拒絕使用,成都寶鋼也認為打磨和擦拭后均不能保證鋼卷質量及后續鋼帶不銹蝕,提出報廢處理。
2016年12月、2017年1月和3月,成都寶鋼、民生公司、某寶鋼簽訂了寶鋼產品運輸受損處理協議書三份,三份協議均約定:一、對已經確認的嚴重受損無法加工使用鋼卷,由于貨權轉移某寶鋼,由某寶鋼按采購價轉售給民生公司,為防止損失擴大,上表進水嚴重部分優先轉售,民生公司付全額貨款給某寶鋼,并在自提完受損鋼卷,自行處理,如提卷超期某寶鋼按每天1元/噸收取倉儲費。其中第一份協議確認嚴重受損的鋼卷34卷,重408.235噸,金額2373950.11元,第二份協議確認嚴重受損的鋼卷2卷,重21.84噸,金額118817.57元,第三份協議確認嚴重受損的鋼卷2卷,重21.32噸,金額151120.22元。三份協議確認的受損鋼卷共38卷,重451.395噸,金額2643887.9元。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5月5日,民生公司通過招商銀行分別向某寶鋼支付賠償款2373950.11元和269937.79元,共計2643887.9元。
根據成都寶鋼提供的購貨發票、銷售合同和銷售明細,成都寶鋼購買上述鋼卷中冷扎卷的單價為4636.71元/噸—5660.46元/噸之間,熱鍍鋅卷的單價為5749.38元/噸—7750.08元/噸之間,38卷重451.395噸鋼卷的購買價為2643887.9元。
2016年10月8日,民生公司就托運的鋼卷在沙坪壩××××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保單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民生公司,貨物名稱:鋼材,運輸方式國內水路,運輸工具某66,運單/貨票號碼201××××0930,數量/重量78件,起運日期2016年10月8日,保險金額5712753.21元,起運地上海,目的地某。
在成都寶鋼、民生公司、某寶鋼簽訂協議第一份協議時,某保險公司的主管部門某人保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從事鋼材制品和銷售的有關單位發出了邀請函,邀請相關單位參與受損鋼卷的競買,厚凱公司向某人保發函表示愿意以3100元/噸價格購買,某市悅源五金有限公司的購買價為2800元/噸,某市大足藝鑫五金有限公司的購買價為2900元/噸,某市大足區桃源五金制品廠的購買價為2750元/噸。因厚凱公司報價最高,2016年12月20日,民生公司、某人保、厚凱公司簽訂受損鋼卷處置協議書,約定將受損的408.235噸鋼卷以3100元/噸的價格出售給厚凱公司,購買價1265528.5元由厚凱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前支付給民生公司,某人保將受損的408.235噸鋼卷全額價款2373950元的差額部分1108421.61元以賠款方式賠付民生公司,民生公司在收到厚凱公司和某人保的款項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和某寶鋼的交接手續,并協助厚凱公司完成提貨工作。2017年3月,長安公司、某人保、滾利配件廠簽訂第二份受損鋼卷處置協議書,約定將受損的43.16噸鋼卷以3100元/噸的價格出售給滾利配件廠,滾利配件廠已于2017年2月支付兩卷21.84噸鋼卷的購買款67704元給民生公司,剩余兩卷21.32噸購買款66092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后5日內向民生公司支付;某人保于2017年4月7日前將受損43.16噸鋼卷全額價值269937.79元的差額部分136141.79元以賠款方式賠付民生公司,民生公司在收到滾利配件廠和某人保的款項后,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和某寶鋼的交接手續,并協助滾利配件廠完成提貨工作。扣除鋼卷變賣殘值1399324.5元后,某人保于2016年12月27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民生公司支付賠款1108121.61元,于2017年4月27日以同樣方式向民生公司支付賠款136141.79元。民生公司收到賠款1244563.4元后,向某保險公司具了權益轉讓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貨物的被保險人民生公司與某公司之間就涉案貨物建立了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民生公司是托運人,某公司是承運人,對此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由于涉案運輸的起運港為上海,目的港為某,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故承運人、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調整。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貨物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民生公司簽署了貨物運輸保險單,雙方之間構成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關系。
某公司接受民生公司的委托后,安排“某66”輪承運,“某66”輪觸礁造成貨艙進水,導致鋼卷遭遇水濕。涉案鋼卷主要用于制造汽車外板,質量要求高,鋼卷被水浸泡出現銹蝕,必然影響所造車輛品質。因鋼卷銹蝕嚴重,鋼卷的所有人某寶鋼拒絕接收,為此,民生公司將水濕鋼卷以某寶鋼的購買價全額購買,并支付受損鋼卷的全部價款。民生公司與某公司簽訂的鋼材運輸協議第六條第5項約定:某公司承運民生公司鋼材途中,應當保管好貨物,不得將民生公司委托的運輸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承運人,若造成損失則由某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某公司不能證明涉案鋼卷在運輸過程受損存在免責事由,故某公司對造成的貨損應承擔賠償責任。貨損發生后,某公司未對民生公司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就涉案貨損向民生公司進行了理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有權取代民生公司向某公司提出索賠。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沒有約定,也無法按照合同其他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市場價格可以分為廠商銷售的市場價和零售市場價。鑒于寶鋼公司系涉案貨物的生產商,而涉案貨物受損發生在寶鋼公司內部調撥過程,尚未進入流通領域,故市場價格以寶鋼公司銷售價確定更為準確。根據成都寶鋼提供的購貨發票、銷售合同和銷售明細,購買上述鋼卷中冷扎卷的單價為4636.71元/噸—5660.46元/噸之間,熱鍍鋅卷的單價為5749.38元/噸—7750.08元/噸之間。在協調處理受損貨物過程,為避免損失擴大,某人保積極發函相關鋼材制品參與企業競買,且以最高報價將受損鋼卷銷售給厚凱公司和滾利配件廠,某公司作為承運人,對貨物受損情況理應比其他委托人更清楚、更關心,并積極配合參與受損貨物的確認及減損處置工作,但某公司將自己作為局外人,既未參與涉案貨物的受損確認,也未積極尋找買家,對某保險公司以3100元/噸價格變賣受損貨物,某公司雖然有異議,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基于對保險公司嚴謹的理賠程序的信任,本院認定某人保對涉案受損貨物的處置價格合理,程序正當,且某保險公司向民生公司進行的賠付金額,與民生公司實際受到的損失一致,故對某保險公司向民生公司的賠償金額本院予以確認。38卷重451.395噸鋼卷的購買價為2643887.9元,扣除鋼卷變賣殘值1399324.5元后,民生公司的實際損失為1244563.4元,某保險公司向民生公司的賠償金額并未超過民生公司的實際損失,故本院予以確認。某公司不認可貨損的抗辯,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向民生公司支付賠款136141.79元后,分別要求某公司從支付賠款的次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承擔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被告某市某區某船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1244563.4元及利息損失(其中1108421.61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136141.79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分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0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8001元,由某市某區某船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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