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男,漢族,住X市X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X市X區**8號X橋小區**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XXXXXX。
訴訟記錄
原告張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某簡稱保險公司)、第三人某供應鏈管理X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某簡稱某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某、王某、第三人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保險金2萬元。事實與理由:2014年9月,原告在某公司開車跑運輸,某公司為包括原告在內的雇員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2017年12月19日,原告出車過程中受傷。2018年10月22日,被告保險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我司承保人員張X于2017-12-19在工作期間從車上摔下來導致腦部受傷,經醫院治療后現需做傷殘等級鑒定,經我司調查并核實事故原因后我司認可張X為工傷。”被告要求原告做司法鑒定后理賠。2018年11月5日司法鑒定做出后,原告要求被告理賠,被告拒賠。現原告依據保險合同中雇主責任險要求被告暫理賠2萬元醫療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案涉保險系某公司為自己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某公司,與張X無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可以向被告主張權利的應是某公司,而不是張X。張X作為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2、目前只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他險種并沒有法律法規支持除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即使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事故中的第三者可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也是有三個并列的前提,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確定的;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三是被保險人怠于向保險人進行索賠,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本案并無上述情形。本案系雇主責任險,但原告張X與某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曾于2018年12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張X與某公司自2014年9月起存在勞動關系,但因張X未能提供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勞動仲裁機構未予受理。后原告訴至X區人民法院,又于2019年4月12日申請撤訴,故原告與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未經有關機關認定,原告至今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且原告自行申請撤訴,已表明原告內心確認與某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原告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明確其腦出血并非外力作用,而是自身疾病引發,應自行承擔責任。并且疾病引發腦出血也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被告保險公司也從未認可原告張X的受傷為工傷。綜上,原告訴請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某公司陳述,2013年,我公司將車輛賣給張X后,由張X自己經營,我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或勞動關系,我公司不再向原告張X發放工資,發生交通事故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并且,本案事故發生時,張X進行的工作也不是某公司的業務,而是原告張X自己的業務。車輛目前沒有辦理過戶,還在某公司名下,雇主責任險是張X要求某公司購買的,保費是張X自己出的。我公司沒有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雇員工種為駕駛員及隨車人員,雇主責任保險金54萬元/人,其中:死亡傷殘賠償責任保險金50萬元/人,醫療賠償責任保險金4萬元/人,其中:誤工費保險金5400元/人。保險單載明:每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雇主責任險清單中包含張X。
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約定:第二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組織均可成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第三條本合同所稱雇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立的勞動關系,并簽訂有正式勞動合同,且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年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及其他按國家規定和法定途徑審批的勞動者。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告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被診斷、鑒定為在被保險人處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九)雇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
2017年12月19日,發生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上坊派出所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載明:“出警至現場,經了解,一貨車駕駛員在出了交通事故后,自己從駕駛室掉下來了,人已經送去醫院了,后民警到區醫院了解到,駕駛員叫張X,正在醫院搶救,人有危險,其小舅子金磊以及貨場的負責人蒲賽飛在醫院協助,民警登記后又回到出事地點進行工作,后通過監控看到,張X駕駛貨車在倒車時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張下車查看交通事故情況,后又回到駕駛室,如此反復多次,大約半小時后,張在駕駛室打開車門后摔倒路面,民警登記備案并固定相關錄像。”
2018年10月22日,被告出具情況說明:我司承保人員張X于2017-12-19在工作期間從車上摔下來導致腦部受傷,經醫院治療后現需做傷殘等級鑒定,經我司調查并核實事故原因后我司認可張X為工傷。
原告張X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2月14日在X市X縣醫院住院治療,發生醫療費用。原告于本案中提供其中一份金額為74935.27元醫療住院收費票據。
原告張X委托X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據案情記載,被鑒定人張X是事故發生后跌倒神志不清,頭部無直接外力作用,住院期間發現高血壓(極高危組),CT片未見頭皮軟組織損傷、顱骨骨折等外傷性改變,且腦出血量較大,達500ml,出血部位和出血征象符合腦血管破裂所致特征,排除外來暴力作用致腦損傷出血的可能,推斷其右基底節區腦出血主要為自身基礎疾病所致。”
2018年12月3日,X市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即:本委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你的仲裁申請書,你訴被申請人某供應鏈管理X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保險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等爭議案,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因你未提供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本委不予受理。你可以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2018年12月3日,張X到X區法院起訴某公司、保險公司,要求確認張X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9年4月12日,張X申請撤訴,法院準許撤訴。
還查明:2013年12月1日,某公司(作為甲方)與張X(作為乙方)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約定:一、甲方將其所有的蘇H×××××牌大貨車、蘇H×××××車轉讓給乙方;二、轉讓價120000,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壹日內一次性將轉讓款支付給甲方。乙方未向甲方付清轉讓款之前,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交付車輛。五、因該車產生的一切糾紛包括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等,車輛交付前,其責任由甲方承擔;車輛交付后由乙方承擔。六、轉讓車輛受政策影響,目前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雙方約定將來只要具備過戶條件,甲方配合乙方在第一時間辦理車輛轉戶手續,因轉戶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七、該車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權轉移歸乙方,相關的風險亦由乙方承擔。同時,為了明確責任,乙方須做到以下幾點:1、車輛交付以后,乙方須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假借甲方名義經營。2、訂立合同之初或發生交通事故時,乙方應如實向第三方告知車輛已轉讓的事實。3、不論基于何種原因,發生第三方索賠,乙方應主動、積極、全面對第三方進行賠償。乙方保證不因自己的經營行為,牽涉到甲方或讓甲方承擔法律和經濟上的責任。4、因使用車輛發生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責購買或承擔(包括年審費、保險費等)。同時,車輛如能辦理保險變更的,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張X也自認2013年12月1日某公司將車輛有償轉讓給張X后,原告張X自己投入、自己攬業務、跑業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單、雇主責任險清單、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情況說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出院記錄、住院費發票,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X市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口頭裁定筆錄,第三人提供的車輛轉讓協議、借條,以及原被告、第三人當庭陳述為證,經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民事責任,并被提出賠償要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形式。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
本案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發生條款約定的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可見,雇主責任險是一種責任險,理賠前提是受傷人員是被保險人的員工,且應當由被保險人向雇員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本案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某公司,張X作為雇員在雇員清單中呈現。但事故發生時,張X已不再是某公司員工,張X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某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張X對其損失無權要求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即某公司對張X不負經濟賠償責任,進而張X依據其系雇員清單中的雇員基于某公司的雇主責任險而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向張X賠償保險金的訴請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退一步講,車輛由某公司轉讓給張X,即使張X承繼了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那么也應是張X的雇員發生事故,張X作為雇主應向雇員承擔賠償責任時,即張X對他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時,張X才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本案中受傷的是張X本人并非他人,不屬于雇主責任險理賠情形。綜上,駁回張X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訴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X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王**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吳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薛X、郭X等與某保險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張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XX與被告某餐飲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張X1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物流有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其他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息縣通利黃麻精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徐X與保定市浪味仙餐飲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