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吉林銀保監局辦公室關于加強車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吉銀保監辦發〔2020〕397號),經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車險專業委員會(簡稱車險專委會)商議,對于吉林省行業車險銷售行為規范如下:
一、市場主體分類標準及監測指標
二、監測指標回溯及整改辦法
(一)組織構架。車險專委會為本方案的起草和推動執行機構。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簡稱省協會)為該方案的指導實施機構,各市(州)(省協會負責長春地區)保險行業協會為方案的落實機構。
成立省級及市(州)行業車險市場監督小組,省級及市(州)會員公司車險部負責人為參與。
省級市場監督小組:
第一組
組長:人保財險
成員:安華農險 都邦財險 鑫安財險 中華財險 英大財險 太平洋財險 平安財險
第二組
組長:太平洋財險
成員:大地財險 陽光財險 國壽財險 華泰財險 太平財險 人保財險 平安財險
第三組
組長:平安財險
成員:天安財險 華安財險 安盟財險 永誠財險 大家財險 人保財險 太平洋財險
三個小組輪值,每次輪值時間一個月,負責輪值期間各會員公司報送的違規證據材料的整理,并及時召開會議,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原則對違規行為作出認定,將認定結果報方案的落實機構執行。
(二)回溯內容。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建立車險經營指標回溯自律規定,按期監測通報各主體的執行情況。
1、突破商業車險整體自主定價系數均值下限0.84-0.82、新車自主定價系數均值上限0.97的情況。
2、突破車險報備逐單手續費上限23%-25%的行為。
3、通過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等方式違規支付手續費或給予保險合同外其他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如:贈送各類有價卡券、捆綁贈送其他保險產品等,以及通過任何平臺、渠道結轉贈送等。
4、其他涉及車險違規違法行為。
(三)違規證據要求
提供的證據盡可能完整,包括說明性材料和證據類材料。說明性材料應說明違規行為的過程,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保單、車輛信息、客戶和公司業務人員信息。證據類材料包括報價、贈送、返還、支付、轉賬等信息(包括人證),不受理匿名舉報的信息。要嚴格做好提供證據的市場監督小組成員以及同意提供人證的人員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四)違規行為處理。
1、自主定價系數偏離監管值(整體和新車分別監測)。以保險主體全省、當月為統計維度和周期,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偏離1次,其轄內偏離自主定價系數市(州)中簽單保費規模最大的市(州)公司停止使用商業車險條款費率1個月;
偏離2次,其全省停止使用商業車險條款費率1個月。
2、其他違規行為(手續費及其他市場違規行為)。以市(州)為單位統計違規案例次數,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違規1次,行業內通報該公司違規情況,提示自查自糾;
違規2次,該公司市(州)分管領導(班子成員)須到協會簽署主動停業整改承諾書,自愿在該地區停止使用商業險條款費率1周(如停業期間通過其他方式繞開自律規定停業時間延長至1個月);
違規3次及3次以上(包括同一公司不同市(州)累計),該公司省公司分管領導(班子成員)須到協會簽署主動停業整改承諾書,自愿在該公司全省停止使用商業險條款費率1個月。
3、不愿意主動自査自糾的,由協會秘書處報送至監管部門處理。
(五)例會制度。一般情況各市(州)協會每月最少召開一次車險市場監督小組全體成員會議,通報當月情況,做好下月市場互相監督工作安排部署。
本方案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車險專業委員會
2021年3月18日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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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監管促進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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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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