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新43民終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錢X,男,住X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X區。
負責人:顧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錢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以下簡稱財產保險公司)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2018)新4301民初9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錢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錢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財產保險公司賠償錢X車輛損失50,522.68元;2.訴訟費由財產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以下簡稱家庭汽車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而駁回錢X的訴訟請求錯誤。根據該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證實案涉車輛損失雖然不是財產保險公司造成的,但是與錢X之間具有保險利益,且《家庭汽車保險條款》屬于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應告知錢X哪些情形是免責的,哪些情形是不予賠償的,除此之外均應予以賠償。如果雙方對格式條款合同有不同理解時,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二、《家庭汽車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是事故責任比例而不是財產保險公司賠償的比例,事故責任比例針對的是第三者,錢X與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需要劃分責任。第二十條規定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在向錢X賠付后,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而不是拒賠。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代替錢X向第三者追償,才符合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及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三、財產保險公司定損后確定的損失為50,522.68元,一審中雙方對此認可,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按定損數額賠償錢X車輛損失。
財產保險公司辯稱,一、錢X請求賠償的依據是基于雙方簽訂的《家庭汽車保險條款》,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錢X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因此財產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財產保險公司對《家庭汽車保險條款》的理解是事故責任中沒有責任,就不賠償車輛損失。三、案件受理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錢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財產保險公司向錢X支付各項損失54,176.1元;2.財產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日13時1分許,孫傳成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過程中撞上停放在吉木乃縣烏拉斯特鎮吐尕阿尕什村村委會門口停車位處的×××號小型普通客車,導致兩輛車受損。經吉木乃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第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傳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該×××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為錢X。事故發生后,×××號車輛被送至烏魯木齊市新疆國奧起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錢X為此花費維修費54,000元。在事故發生期間,錢X為×××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庭審時,財產保險公司稱除了對于維修費用的數額應為50,522.68元之外,對于錢X起訴中的事實部分無異議。《家庭汽車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交警隊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雙方對錢X為車輛×××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對機動車損失保險具體合同條款為《家庭汽車保險條款》也均無異議。現錢X亦未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故雙方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依據該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因錢X在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故財產保險公司并不需對錢X車輛的損害賠償。故錢X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對此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錢X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156元,減半收取578元,由原告錢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錢X、財產保險公司對一審中的證據沒有新的舉證、質證意見,二審中亦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財產保險公司應否賠償錢X車輛損失50,522.68元。
本院認為,錢X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依照《家庭汽車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中錢X投保的×××小型客車在停放時被第三者駕駛的車輛碰撞,符合該條款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錢X投保的是財產損失保險,其客車在受到損失后理應在保險合同范圍內得到賠償。財產保險公司認為《家庭汽車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錢X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沒有事故比例,財產保險公司就不應賠償損失,因此拒賠。但該條款未明確約定錢X不負事故責任時如何理賠,按照財產保險公司的主張,應對無責拒賠的情形向錢X作出明確說明。財產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對無責拒賠的情形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錢X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且按照財產保險公司無責免賠的意見,若錢X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則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不負責任反而得不到賠償,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財產保險經濟補償的原則相悖。故,對財產保險公司無責拒賠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錢X對×××小型客車定損為50,522.68元無異議,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按定損數額賠償錢X的車輛損失。
綜上所述,錢X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X市人民法院(2018)新4301民初935號民事判決,即駁回原告錢X的訴訟請求;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錢X車輛損失50,52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7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56元,合計1,734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 蕾
審判員 胥 彩 霞
審判員 黃 清 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阿依丁開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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