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配套制度,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決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修改《實施細則》的背景是什么?
《條例》和《實施細則》是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基本制度依據,對于推動保險業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條例》于2001年公布,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東僅有外國保險公司。2019年5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我會進一步提出保險業對外開放舉措,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外資保險公司的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化。
201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修改《條例》的決定,規定“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為落實《條例》規定,明確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準入條件,亟需對《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我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明確取消合資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時點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30號),取消了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也需要對《實施細則》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以保持制度體系的一致性。
二、修改《實施細則》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是堅持對外開放原則,堅定不移的履行開放承諾,推動形成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格局。二是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使中外資保險機構在同一規則下開展業務,努力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堅持防范金融風險,注重與現有保險監管制度保持有效銜接,堅持同類機構準入規則基本一致,防止監管套利。
三、《實施細則》修改后,哪些境外機構可以投資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修改前,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東僅限于外國保險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資入股的外方股東增加為三類,即外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同時,為保證外資保險公司的專業優勢,進一步規定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允許符合條件的多元化主體持股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和資金來源,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四、《實施細則》規定的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準入條件,是如何考慮的?
《實施細則》參照外國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設定了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準入條件。考慮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保險集團公司監管實踐的差異性,《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保險集團或者其主要保險子公司需要滿足相關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為保持中外資監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的,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于境外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五、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刪除了關于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三分之一”,如何把握適用標準?
前期,我會發文取消了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刪除了《實施細則》中有關外資股比的限制性規定,主要是鞏固對外開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據《條例》規定,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以及外資保險公司的中方股東,將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相關限制性規定。
六、修改后的《實施細則》,還對哪些制度作出補充完善?
一是完善股東變更及準入要求。規定外資保險公司變更股東,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為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應當符合《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要求。二是完善境內保險集團公司管理相關制度。明確外國保險公司、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股東,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可參照適用《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股東資質和申請材料等相關規定。三是做好制度銜接。就外商投資安全審查作出原則規定,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做好銜接。
七、為貫徹修改后的《實施細則》,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我們將按照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做好外資保險公司準入和日常監管工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我們歡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參與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環境。與此同時,我們將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持續完善法規和配套制度建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確保新時代金融業改革開放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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