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險資放行的大趨勢下,保險資金擁有更大的施展空間。
雖然保險資金大有用處,但也不可隨便用。
3月18日,2021年銀保監會第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又落在了保險業頭上。這一次,珠江人壽踩到了監管的紅線,觸及了險資最敏感的神經。
珠江人壽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的“三宗罪”,給行業投資敲響了警鐘。
“三宗罪”
被罰138萬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銀保監會列出了珠江人壽的三大“罪狀”:
項目子公司融資借款超比例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壽向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大同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益陽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成都崇州萬達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平頂山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四個項目子公司100%的股權,并約定由珠江人壽向項目子公司提供股東借款。
四個項目預計投資總額分別為7.84億元、8.59億元、7.01億元和8.82億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項目實際融資借款金額合計分別為4.32億元、4.48億元、3.96億元和4.27億元,融資規模占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分別為55.15%、52.16%、56.48%和48.37%。
銀保監會表示,這不符合《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項第4條關于融資規模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40%的監管規定。
險資違規用于競拍保證金
2019年4月,珠江人壽向寧波安宸基金投資5億元,用于開發廣州新瑤投資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圍項目,約定用途為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及工程建設款。
但是在實操過程中,珠江人壽5億元經多次流轉,扣除各流轉銀行賬戶原有余額后,仍有3.37億元資金流入廣東珠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賬戶,用于新塘鎮群星村經濟聯合社項目競拍保證金。
珠江人壽在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未詳細核查資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糾正資金用途與約定用途不一致情況。
保險資金用于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不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持有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期間未嚴格履行職責、投后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該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關聯方長期占用險資
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壽涉及股東關聯方的7個項目應收利息共計90筆,金額合計9.44億元,其中10筆應收利息賬齡達1年以上,金額合計1.13億元。
截至檢查日,珠江人壽投資于寧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筆項目投資資金合計18億元,被股東關聯方無償占用超過2年。
珠江人壽未針對此類資金占用問題建立相應的制度機制,未就投資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歸還事項與有關各方簽訂明確協議,也未就推動款項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上述行為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及《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項第1條的規定。
基于以上三大“罪狀”,銀保監會決定給予珠江人壽及相關負責人138萬元的罰款處罰。
違規使用險資有前車之鑒
暴露內控管理漏洞
從珠江人壽的違規行為看,其實此前也有保險機構觸犯過。
資料顯示,2018年,華凱保險就曾因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向關聯方出借2100萬元,實質上已構成資金占用,被財通證券風險提示。
根據提示內容顯示,若華凱保險控股股東、實控人以及董高監不能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嚴格執行股轉系統的各項規則制度,有可能損害股東利益,以及對公司規范經營和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其實,作為保險公司“資產”的重要部分,保險資金的運用牽扯了很多人的利益。或影響保險機構的盈利,或關聯股東的利益。曾有業內人士表示,監管機構對關聯方資金占用問題很重視,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其余股東權益。
也就是說,保險資金的運用,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及利益。不合理地使用保險資金,觸及的不僅僅是監管規定,更損害保險公司自身的利益。
而且,這一問題或許也反映了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等問題。
險資放行有條件
險企需慎越“高壓線”
說到保險資金,近年來一直是保險業中的“熱門”。從監管部門開始公開喊話提高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重,再到各類關于險資投資放行的文件一一落地,開閘后的險資活躍度再度提升,已成為當前資本市場重要的“活水”之一。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月底,險資運用余額近22萬億元,與2020年同期相比增長16.7%。其中,在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方面,險資投資占比由2020年1月的12.9%提升至13.4%。
尤其是在國家倡導服務實體經濟下,險資更是被寄予了厚望。隨著投資產品、投資渠道的多元化、長期化,險資已為資本市場、實體經濟帶來了大量的資金“活水”。
在今年的兩會提案中,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也就險資投資給出了建議。他建議,簡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行政許可項目,推進資產支持計劃注冊制改革;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加長期資產供給,如支持保險資金承接銀行理財相關的存量資產等。
但在險資合規方面,周延禮也強調了要加強關聯交易資產穿透監管,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安全,強化對股東股權、另類投資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運用保險資金,嚴密防范各種風險挑戰。
其實,當下對險資的放行是事實,但這樣的放行是有條件的,需要在更加嚴格的監管制度下,合理、合規、合法開展。例如,在2020年11月發布的《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監管就列出了“十大禁區”。
另外,針對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監管也早已規定融資規模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40%的底線。為此,看似具有更寬廣天地的險資,實際需要更嚴格的把控。而在監管底線面前,一旦有險企觸碰,等待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這次138萬元的處罰,再次敲響了警鐘,千萬不要去觸碰或跨越 “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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