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72民初1203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某市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XX。
第三人:XX航運有限公司。
第三人:XX縣貨源倉貿易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某市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被告XX、第三人XX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第三人XX縣貨源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源倉公司)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同年9月4日,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請求凍結“魯某貨5967”輪的所有權。本院作出(2018)鄂72民初1203號民事裁定,裁定準許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9月26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10月18日,因案情復雜,本院作出(2018)鄂72民初1203號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于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XX,某公司、XX和貨源倉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公司、XX連帶賠償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595213.5元及資金占用損失(損失以595213.5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某公司、XX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XX公司與朱某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邦尼989”輪將4100噸復合肥從涪陵運至鎮江。同年7月11日,某保險公司承保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涪陵化工)4100噸復合肥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11月8日,運輸路線為南岸浦至某徐州,保險金額為8133500元。7月12日,涪陵化工與XX公司簽訂航次運輸合同,約定由“邦尼989”輪將4100噸復合肥運輸至揚州港。7月18日,XX公司與貨源倉公司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貨源倉公司從揚州將4100噸復合肥中的2100噸過駁送至某××莊港。7月12日,“邦尼989”輪在涪陵起航。7月30日,“邦尼989”輪在揚州港將約2000噸復合肥轉至“魯某貨5967”輪上,因突然下大雨,“魯某貨5967”輪工作人員遮蓋篷布不及時,造成部分復合肥被雨淋的事故。11月1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涪陵化工、“邦尼989”輪、“魯某貨5967”輪四方確認,涉案復合肥的最后損失金額為595213.5元。2018年5月2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向被保險人涪陵化工支付保險賠償金595213.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某公司、XX應為本案事故的共同責任人,應對本案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某保險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某公司辯稱,1.某保險公司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魯某貨5967”輪在鎮江過駁貨物時,船上人員及時遮蓋雨布,且承運貨物加有防潮內袋,貨物未遭受雨淋,即使遭受雨淋,水濕部分也極少;2.XX于2017年9月4日將“魯某59**”輪交付金耀,該輪的實際經營人是金耀,某公司未參加定損,對定損協議的內容不知情,對損失金額不予認可;3.基于公平和誠信原則,貨損金額應由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為準;4.事故當天為突發性雷陣雨,屬于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5.“魯某貨5967”輪與某公司簽訂掛靠協議,其在運輸貨物過程中發生任何情況與某公司無關,某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XX辯稱,1.某保險公司要求XX賠償貨損595213.5元沒有事實依據,“魯某貨5967”輪在鎮江過駁貨物時,船上人員及時遮蓋雨布,且承運貨物加有防潮內袋,貨物未遭受雨淋,即使遭受雨淋,水濕部分也極少;2.XX于2017年9月4日將“魯某59**”輪交付金耀,之后該輪的實際經營人是金耀,2017年11月1日達成的四方協議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偽造證據,XX對協議的內容不知情,對貨損金額不予認可;3.基于公平和誠信原則,貨損金額應由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為準;4.事故當天為突發性雷陣雨,屬于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5.XX并不是合同相對方,與某保險公司沒有合同關系。請法院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
XX公司述稱,1.認可某保險公司起訴的事實,2017年7月18日,XX公司與貨源倉公司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貨源倉公司從揚州過駁4100噸復合肥,其中2000噸運至徐州孟家溝,2100噸運至某××莊港。XX公司委托“邦尼989”輪將涪陵化工的4100噸復合肥從涪陵運至鎮江。2017年7月30日,“邦尼989”輪將2000噸復合肥轉至“魯某貨5967”輪后,因“魯某貨5967”輪遮蓋雨布不及時,導致部分復合肥遭受雨淋,XX公司不應承擔責任;2.本案事故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XX公司沒有過錯,實際操作是船方在負責,XX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貨源倉公司述稱,1.2017年7月18日,貨源倉公司與XX公司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在揚州過駁4100噸復合肥,實際過駁地為鎮江105錨地,其中轉運至徐州孟家溝2100噸,轉運至某××2000噸。貨源倉公司將運輸義務轉讓給某公司,某公司安排“魯某貨5967”輪實際運輸,貨源倉公司不是本案實際侵權人,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2.2017年7月30日,在正常過駁時突降大雨,“魯某貨5967”輪人員遮蓋雨布及時,未發現某保險公司所述貨物均有雨濕情況,過駁時是晴好天氣,突降大雨屬于不可抗力,貨源倉公司無過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涪陵化工營業執照、保險臺賬、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單、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復印件各1份;2.XX公司與朱某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涪陵化工與XX公司簽訂的航次運輸合同、船舶載運貨物清單、XX公司與貨源倉公司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魯某貨5967”輪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XX船員適任證書、“魯某貨5967”輪船員證書、收條復印件各1份;3.事故報告1份、保險出險通知書1份、國內貨運險現場查勘記錄1份、對XX的調查筆錄1份及其身份證復印件1份;4.涪陵化工出具的山東某港船運2000噸復合肥水濕商務處理情況匯報1份、“魯某貨5967”輪受雨濕復合肥處理協議1份、水濕復合肥清單3份、收據3份、卸貨清單2份;5.保險索賠申請書、保險標的損失確認協商意見書、理賠報告、貨物運輸保險賠款/費用計算書、保險賠償金領取確認書、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權益轉讓書各1份;6.化肥購銷合同1份、轉賬憑證2份、電子回單1份;7.“魯某貨5967”輪船員證書、通知函、定損結果及殘損處置通知函、收條、保險財產損失清單、對XX的調查筆錄復印件各1份。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某公司與金耀簽訂的船舶掛靠協議復印件1份;2.XX、金耀的船員服務簿復印件各1份。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船舶買賣合同原件1份、張某銀行交易流水1份;2.XX、金耀的船員服務簿復印件各1份;3.鎮江天氣預報3份、鎮江市氣象技術咨詢服務簿出具的氣象資料原件1份。XX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涪陵化工與XX公司簽訂的航次運輸合同、XX公司與貨源倉公司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復印件各1份。
貨源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3中的事故報告系原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證據4中的“魯某貨5967”輪受雨濕復合肥處理協議系原件,某公司、XX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協議上加蓋的“魯某貨5967”輪船章系偽造,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采信,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有關依據;證據4中涪陵化工出具的山東某港船運2000噸復合肥水濕上午處理情況匯報、水濕復合肥清單、收據系原件,與“魯某貨5967”輪受雨濕復合肥處理協議相互印證,本院對該幾份證據的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證據4中的卸貨清單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對其不予采信;證據5中的理賠報告、貨物運輸保險賠款/費用計算書雖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的證據,但其與該組證據中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證據6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在本案中本院對其不予采信;證據7中的通知函、定損結果及殘損處置通知函系復印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也沒有提供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佐證證據,本院對其不予采信;2.某公司提交的證據1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在本案中本院對其不予采信;證據2系復印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3.XX提交的證據1雖系原件,但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2017年6月29日,XX公司與朱某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邦尼989”輪將4100噸復合肥從涪陵運至鎮江。
同年7月11日,涪陵化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綜合險,某保險公司簽發保單號為PYXXX175003000000361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載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涪陵化工,船名“邦尼989”,貨物名稱為復合肥,險種為綜合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11月8日,起運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保險金額為8133500元,聯運方式為國內水路。
7月12日,涪陵化工與XX公司簽訂航次運輸合同,約定:涪陵化工委托XX公司將4100噸復合肥運輸至揚州港(運河聯運,揚州轉徐州、某),運輸船舶為“邦尼989”輪。同日,“邦尼989”輪簽發編號為1044670的船舶載運貨物清單,確認收到涪陵化工復合肥4100噸,其中2100噸轉徐州、2000噸轉某。
7月18日,XX公司與貨源倉公司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XX公司委托貨源倉公司將4100噸復合肥中的2100噸在揚州過駁轉運至某××莊港。
7月30日,“邦尼989”輪在江蘇揚州港將2000噸復合肥過駁到“魯某貨5967”輪上,“魯某貨5967”輪的船員XX出具收條一份,確認收到“邦尼989”輪轉交的復合肥2018噸。同日,涪陵化工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稱因“魯某貨5967”輪船上工作人員在下雨時遮蓋篷布不及,致使已經裝船的2018噸復合肥發生被雨淋濕的事故。接到報案以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的員工劉華趕赴現場進行查勘。9月11日,劉華在XX縣縣城對XX進行調查,形成1份調查詢問筆錄,XX在接受調查時陳述:2017年7月30日上午,按照貨源倉公司的安排,“魯某貨5967”輪在揚州105錨地從“邦尼989”輪接載復合肥轉運某港,在即將接載完畢時,突然下雨,其立即安排船員進行遮蓋,因雨太大,遮蓋來不及,致使已經裝船的復合肥被雨淋濕。至于損失情況XX表示其不清楚。
11月1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涪陵化工、“邦尼989”輪、“魯某貨5967”輪四方簽訂“魯某貨5967”輪受雨濕復合肥處理協議,載明:因“魯某貨5967”輪的工作人員在下雨時遮蓋篷布來不及,造成已經裝上“魯某貨5967”輪的2000噸復合肥受雨濕的事故,經四方協商,確認涉案復合肥的最后損失金額為595213.5元。
11月20日,涪陵化工向某保險公司簽署權益轉讓書,約定在收到涉案的保險賠款以后,涪陵化工將向第三者的索賠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12月2日,涪陵化工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索賠。2018年5月2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向涪陵化工支付保險賠償金595213.5元。
另查明,某公司是“魯某貨5967”輪登記所有人和經營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棒斈池?967”輪在運輸中因未及時遮蓋篷布,導致涉案貨物被雨淋濕的保險事故?!棒斈池?967”輪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侵犯了涪陵化工的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涪陵化工的保險人,在向涪陵化工支付保險理賠款后,取得代位求償權,依法有權請求涉案事故的責任方予以賠償。
關于涉案貨損的金額。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涪陵化工、“邦尼989”輪、“魯某貨5967”輪四方簽署的“魯某貨5967”輪受雨濕復合肥處理協議中,四方確認涉案事故的貨損金額為595213.5元,且某保險公司已經實際向涪陵化工支付涉案事故保險理賠款595213.5元,故本院確認涉案事故的損失金額為595213.5元。
“魯某貨5967”輪因未及時遮蓋篷布的過錯行為導致貨物受損,某公司作為“魯某貨5967”輪的登記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對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某保險公司請求某公司賠償貨物損失595213.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證實XX是“魯某貨5967”輪的實際所有人或實際經營人,某保險公司主張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XX共同辯稱本案屬于不可抗力,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某公司、XX共同辯稱“魯某貨5967”輪遮蓋雨布及時,涉案貨物沒有被雨淋濕無事實依據,本院對其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某公司辯稱其未參與涉案貨物的實際運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對其該項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關于“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范圍僅限于其賠償的金額595213.5元。其要求某公司支付從2018年5月2日起以595213.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市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595213.5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53元、保全申請費3496元,合計13249元,由被告某市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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