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72民初1265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某省某縣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某省某縣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源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18日、10月2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二次開庭時,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XX和X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及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正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公司、正源公司連帶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90萬元,并賠償該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8月29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某公司、正源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保險人江蘇泰富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富盛公司)與某公司簽訂編號為YSXXX0160702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約定:由“航宏908”輪運輸3800噸(以實際裝載量為準)豆粕。2016年7月29日,“航宏908”輪在南通海陸碼頭裝載53270件豆粕后開往目的港重慶。2016年8月29日,涉案貨物在卸貨過程中遭受雨淋,造成濕損,共計產生損失949811.99元。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向富盛公司賠付保險金90萬元之后,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國內水路運輸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正源公司作為“航宏908”輪的所有人,理應與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某保險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某公司辯稱,1.涉案合同中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均系偽造,某公司不是合同相對方,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2.涉案貨物的實際承運人是“航宏908”輪,屬正源公司所有,正源公司作為涉案貨物的侵權人,應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3.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應限于其賠付金額,超過此部分的主張于法無據。
正源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正源公司系“航宏908”輪的所有人,但不是涉案貨物的合同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正源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1.貨物運輸保險單、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協議各1份;2.編號為YSXXX0160702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1份;3.“航宏908”輪船舶檢驗證書1份;4.貨損貨差確認函1份;5.成都協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誠公司)出具的航宏908船運費及倉儲整理費用明細1份和四川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成都奧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川公司)出具的航宏908船運費及倉儲整理費用明細1份和四川省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結算表1份及重慶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收款收據1份;6.快遞單4份、費用報銷單1份、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7.告知函1份;8.智慧柜員機業務回執1份;9.付款回單1份;10.公估報告1份;11.某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12.江蘇銀行業務專用憑證。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編號為YSXXX0160702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編號為YSXXX0160715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復印件各1份;2.水路運輸合同1份;3.某縣公安局印章準刻證、某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網絡印章網上登記資料復印件各1份。
正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4、7與原件核對無異,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某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中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系偽造,在本院向其釋明相應的法律規定后,某公司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其關于合同專用章系偽造的質證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2與證據4、7相互印證,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因正源公司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5、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該兩組證據的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1、12系在本案第二次開庭前向本院提交,未超過舉證期限,某公司不同意質證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該證據與原件核對無異,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某公司提交的證據1中編號為YSXXX0160702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與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2一致,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但其未提供其他證據來佐證其證明目的,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某公司提交的證據1中編號為YSXXX0160715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以及證據2、3均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也沒有證明其合法來源,在本案中本院對其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2016年7月14日,泰富盛公司與某公司在江蘇省南通市簽訂編號為YSXXX0160702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約定:泰富盛公司委托某公司將3800噸(以實際裝載量為準)的豆粕從南通運往重慶,運輸船舶為“航宏908”輪,運費單價為88元/噸;在運輸過程中,某公司對所載貨物安全負全部責任,保證貨物無短少、無損壞、無霉變、無污染,如出現前述問題,應按泰富盛公司的銷售價格承擔賠償義務;貨物保險由泰富盛公司負責,某公司應在貨物出險后第一時間告知泰富盛公司,泰富盛公司有權在保險公司未賠付損失前暫扣某公司運費,保險公司對某公司有權進行追償;貨物數量以發貨過磅數量為準等事項。
2016年7月28日,某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號為ASXXX5104316Q000334N的貨物運輸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泰富盛公司,數量為3731.701噸,保險貨物為豆粕,保險金額為12132000元,運輸工具為“航宏908”輪,運輸路線為海陸港務碼頭至重慶,短量絕對免賠率為保額的0.3%按該險位全部貨物計算。
2016年7月29日,某公司安排“航宏908”輪在南通海陸港務碼頭裝載3728.90噸(53270件,70kg/件)豆粕后駛往重慶。同年8月17日,“航宏908”輪行駛至重慶萬州港卸下7856件豆粕,之后繼續駛往重慶明月沱碼頭,并于8月21日到達。8月29日,“航宏908”輪在卸貨時,突遇下雨,因未及時用篷布遮蓋豆粕,導致部分豆粕被雨水淋濕后受損。
2016年9月9日,某保險公司委托根寧翰保險公估(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根寧翰公司)對涉案貨物的損失情況進行公估。根寧翰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9月10日派人趕到重慶明月沱碼頭進行查看,并在隨后幾日分別趕赴涉案豆粕的最終收貨人處進行檢驗。9月11日,根寧翰公司現場查勘人員制作一份現場查勘表,載明:泰富盛公司委托某公司從南通運輸53270件(70kg/件)豆粕至重慶,某公司最終安排“航宏908”輪具體負責運輸;“航宏908”輪在卸貨過程中突遇下雨,導致涉案豆粕遭受雨淋受損;經初步統計,約1800噸豆粕受潮,發生不同程度的霉變,其中約有1000噸存放于收貨人處等待處理,另有800余噸尚在“航宏908”輪船上等待處理等內容。“航宏908”輪在查勘表上加蓋船章予以確認。
涉案豆粕遭受雨淋受損之后,泰富盛公司取消了與原收貨人重慶糧食集團渝百家農業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買賣合同,并將涉案貨物轉賣給成都市金土地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公司),并由金土地公司負責受損豆粕的后續減損處理工作。
2016年10月19日,奧川公司向金土地公司開具4份四川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同時出具航宏908船運費及倉儲整理費用明細1份,載明:運費158949.8元、整理費34615.4元、倉儲費12217.2元、上下車費12217.2元,合計217999.6元。
2016年10月24日,重慶立創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向金土地公司開具1份重慶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同時出具一份結算表,載明:倉庫金額(倉儲費)16000元、入庫金額(上下車費)3489.75元、出庫金額(上下車費)8036.35元、改包金額(整理費)20622.6元,合計48148.7元。
2016年10月25日,內江市立利商貿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據一份,確認收到整理費24037.2元、倉儲費8740.8元、上下車費6555.6元、包裝費6555.6元。
2016年12月22日,泰富盛公司、中谷碧陸(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某公司發送一份告知函,載明:某公司安排的“航宏908”輪霉變貨物已整包處理完畢,要求某公司派人參與殘值報價并核實實際殘值數量,若某公司在2016年12月24日前未書面回復,泰富盛公司將按照市場定價原則處理殘值。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蓋章確認收到該告知函,并注明同意泰富盛公司處理。2017年3月7日,泰富盛公司收到霉變豆粕的殘值款42060.30元。
2017年2月16日,協誠公司向金土地公司開具四川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并同時出具航宏908船運費及倉儲整理費用明細1份,載明:成都正大飼料廠運費19600元、整理費12600元;綿陽庫房整理費21509.6元、倉儲費9218.4元、上下車費9218.4元;碼頭庫房整理費33038.6元、倉儲費2萬元、上下車費14159.4元;船上挑包費45792元,共計185136.4元。
2017年7月27日,根寧翰公司出具一份最終報告,載明:此次事故共造成1759.14噸豆粕受損,需要進行后續換包整理和參合,由此將產生船上挑包費用、運輸費用、上下車費用、倉儲費用、整理費用、包裝袋費用、包裝袋運費、運輸好貨前往參合費用等,同時根據根寧翰公司參與處理霉變部分的實際豆粕霉變比例進行核損,核算出霉變比例為10.95%,得出有192.63噸(1759.14噸×10.95%)豆粕發生霉變,按照泰富盛公司提供的銷售發票,涉案貨物的銷售價格為3318.96元/噸,扣除13%的增值稅之后的單價為2937.13元/噸,經市場詢價,霉變豆粕的殘值為470元/噸,最終核算霉變的豆粕損失為475243.25元(192.62噸×2467.13元/噸)。最終,根寧翰公司核定本次事故最終的損失為966206.77元,具體情況為:船上挑包費用41254.05元、運輸費用129460.89元、上下車費用43760.54元、倉儲費用61164.51元、整理費用135153.4元、包裝袋費用25170.13元、包裝袋運費5000元、運輸好貨前往參合費用50000元、霉變貨物損失475243.25元。結合保單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經過與泰富盛公司協商,根寧翰公司建議某保險公司理賠泰富盛公司90萬元。
在處理本次事故過程中,某公司出具一份貨損貨差確認函,確認本次事故的最終損失金額為907751.69元,具體情況為:船上挑包費用41254.05元、運輸費用129460.89元、上下車費用43760.54元、倉儲費用61164.51元、整理費用135153.4元、包裝袋費用25170.13元、包裝袋運費5000元、運輸好貨前往參合費用50000元、霉變貨物損失475243.25元,扣除挑選出的霉變貨物殘值銷售款42060.30元,最終損失金額907751.69元。
2017年8月2日,泰富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一份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載明:泰富盛公司同意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貨損只賠償90萬元。同年8月21日,泰富盛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某保險公司在向泰富盛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后,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8月29日,某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90萬元支付給泰富盛公司。9月5日,某公司向泰富盛公司就涉案貨物的運費向泰富盛公司開具4份某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運費金額為338325.49元。9月26日,泰富盛公司將涉案運費338325.49元支付給某公司。
“航宏908”輪登記的所有人和經營人均為正源公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泰富盛公司與某公司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航次合同—重慶》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某公司作為承運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將涉案貨物及時、安全地運輸至目的地,但其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關于“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貨損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向泰富盛公司理賠后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某公司公司追償。某公司辯稱加蓋在涉案合同上的合同專用章系偽造,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貨損金額。某公司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確認本次事故的損失金額為907751.69元,而某保險公司實際賠償的金額只有90萬元,該賠償金額沒有加重某公司的負擔,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要求某公司賠償損失90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某公司未完全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某保險公司要求某公司自某保險公司賠付之日(2017年8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張,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在合理范圍之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正源公司對某公司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正源公司系涉案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省某縣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損失9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90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6400元,由被告某省某縣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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