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保險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碭山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張家港市。被告人張某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檢四部刑訴〔2020〕3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秀娟,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6年8月7日,被告人張某與肖某(另案處理)經預謀,在張家港保稅區港澳路,偽造被保險人為張某的蘇E×××**豐田轎車與蘇E×××**東風雪鐵龍轎車兩車相撞的車損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9300元。
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的親屬代為退出人民幣19300元,已發還被害單位。
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有證人肖某、龔某、高某、曹某、王某、徐某、盛某、劉某、張某的證言、工作證、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計算書列表、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照片、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農業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起訴意見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被告人張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出贓款、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倪禮祥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徐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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