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權字第272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AffiliatedFMInsuranceCompany)
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簡稱某公司所屬的“舟山”輪于2013年7月10日在本院設立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向本院進行債權登記,并隨后提起確權訴訟。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法國達飛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羅里達輪方)于2016年1月12日以案件的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兩公司參與“舟山”輪基金分配的權益為由,向本院申請參加本案訴訟,本院經審查予以準許。其后,因原告所訴請的數額須經“佛羅里達”輪在涉案碰撞事故中的共同海損理算結果來確定,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5)甬海法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中止對本案的審理。2016年6月,因原、被告主體一致,(2015)甬海法權字第273號至(2015)甬海法權字第286號十四案原告分別向本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將該十四案的訴訟請求并入到(2015)甬海法權字第272號案中,本院經審查對各方當事人的上述訴訟請求變更申請予以準許。2017年11月29日,因兩案的各方當事人完全一致,原告向本院申請將(2015)甬海法權字第268號案的訴訟請求并入(2015)甬海法權字第272號案中,本院經審查亦予以準許。因涉案事故的海損理算報告已經做出,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恢復了對本案的審理,并于同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XX,第三人佛羅里達輪方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現該案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舟山”輪海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165557.52美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海事債權登記費用、案件受理費。庭審過程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舟山”輪海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23913.31美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3月19日,“舟山”輪與英國籍集裝箱船“佛羅里達”輪在中國長江口燈船東北約124海里處發生碰撞,“佛羅里達”輪船東隨后宣布共同海損,初步預估共同海損分攤為貨物CIF價值的20%?!爸凵健陛喴呀浵驅幉êJ路ㄔ荷暾堅O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債權登記?,F因共同海損理算報告已經出具,且原告均按照分攤比例向第三人支付了相應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故依法提起本確權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答辯稱:對案外人WKWebster公司(以下簡稱WK公司)作為貨物保險人的代理人已經向第三人支付了涉案共同海損分攤金額這一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WK公司取得了某保險公司的授權。二、即使WK公司代表上述三原告支付了共同海損理算費用,原告也未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故該支付行為也是無效的。三、涉案保單實際上是預約保險憑證,該憑證僅系雙方具有訂立保險合同意向的證明,而并非保險合同的證明,原告并未提供正式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另外,在編號為1-35916的這份保險憑證中記載的保險期限從2013年6月1日開始,而涉案事故發生在2016年3月,即該份保險憑證系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出具,應為無效。四、涉案兩份預約保險憑證的承保范圍均為被保險人的除口貨物,而涉案貨物均為進口貨物,故涉案貨物不應屬于該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綜上,本案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佛羅里達輪方在庭審中陳述:其確認涉案提單項下的貨物當時受載“佛羅里達”輪,現其已收到WK公司代表保險公司支付的涉案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但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第三人并不清楚。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提單,用以證明原告所屬貨物在涉案海事事故發生時裝載于“達飛”輪上的事實;
證據2、發票,用以證明涉案貨物的價值;
證據3、裝箱單,用以證明涉案貨物的具體情況;
證據4、共同海損協議;
證據5、共同海損保函;
證據6、保險單;
證據7、權益轉讓書;
證4-證7用以證明原告因涉案海事事故所遭受的損失;
證據8、民事裁定書,用以證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對相應債權進行了債權登記。
原告舉證
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補充證據:
證9、情況說明,用以證明原告對本案具有索賠權以及PT公司系相關保險人的簽單代理的事實;
證10、WK公司出具的共同海損分攤情況說明,用以證明WK公司就涉案貨物所應承擔的共同海損分攤已向第三人進行支付的事實;
證11、簽發時間為2012年6月8日的保險單,用以證明編號為1-35916的保單系該份保單的續簽保單,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在某保險公司承保期間的事實。
被告質證
被告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
第三人佛羅里達輪方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用以證明涉案貨物參與共同海損理算及實際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
經開庭質證,對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被告某公司質證認為:證1-證7均系域外形成證據,原告未進行過公證認證,且均系復印件,故對七份證據不予認可。其中,證5共同海損保函系WK公司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所出具,但原告未提供WK公司有權代理其支付共同海損分攤費用的依據。證6保險單均系預約保險憑證,且其中一份保險憑證系涉案保險事故發生以后才出具,故原告對涉案貨物不應具有索賠權。對證8民事裁定書無異議。第三人佛羅里達輪方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1-5、證7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6保險單、證7權益轉讓書因第三人并未從相關貨方收到過該文件,且不清楚涉案保險人與其貨方的業務往來,故對真實性和證明力保留意見。
對原告庭后補充提交的證據,被告某公司書面質證認為:證8、證9兩份證據系原告及WK公司的單方陳述,不應具有法律效力;WK公司既未提供證明其與保險公司存在代理關系的直接證據,又未提供其因代為支付共同海損分攤費用而與涉案保險公司之間的通信往來等資料,故其關于系涉案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的自稱缺乏依據;原告僅提供了一份無保險效力的預約合同,且承保范圍僅為自美國出口的貨物,顯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證10雖然保險期間有變化,但保險合同編號OCP/OCWP-2734跟原先的合同一致,并不符合行業慣例,且原告還應提供對原保險合同進行申報并支付保費等的憑證;另外,該合同仍為預約保險憑證,并非正式的保險合同。綜上,對該三份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佛羅里達輪方書面質證認為,對三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其確實已經收到WK公司代表保險人及貨方所支付的相應共同海損分攤金額,但原告是否系本案的適格原告,請法院進一步進行查明。
對第三人佛羅里達輪方提供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原告無異議;被告某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合法性和關聯性在本案中保留意見。
本院查明
本院審查后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證1提單、證2發票、證3裝箱單、證4共同海損協議雖系復印件,且未經過公證認證,但四份證據所載明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涉案提單項下貨物均裝載于第三人所屬“佛羅里達”輪、該輪發生事故后相應收貨人簽署協議同意參與共同海損分攤等事實,且第三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故對該四份證據予以認定。證5共同海損保函雖系復印件且被告有異議,但保函中載明WK公司系代表保險公司就涉案事故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用所出具,第三人已確認收到WK公司代為支付的、涉案貨物應該分攤的費用,保函內容并能夠與證1-證4相互印證,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至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本院將在下文中進行綜合分析評述。證6保險單中載明被保險人、簽發日期、承保范圍、貨物品類等信息,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故對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至于某保險公司是否為涉案貨物的保險人等問題,本院將在下文中進行綜合分析評定。證7權益轉讓書所載明的信息能夠與證6相互印證,證明涉案貨主將相關權益轉讓給保險人,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8民事裁定書被告及第三人無異議,予以認定。關于原告庭后補充提供的證據:證9情況說明雖系原告單方出具,但與本案所爭議的原告訴訟資格問題密切相關,故本院將在下文進行綜合分析評定。證10WK公司出具的共同海損分攤情況說明雖未進行公證認證,但本院對原告代理人的郵箱進行核實后,能夠確認該郵件系WK公司直接發送,對真實性予以認定;且第三人對真實性無異議,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11簽發時間為2012年6月8日的保險單,其內容能夠與編號為1-35916的保單相印證,可以涉案事故發生在其保險期間內,且WK公司已經確認支付了涉案共同海損分攤金額,故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另外,第三人已經確認WK公司已就涉案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向其進行了支付,故對證10、證11的合法性與關聯性亦予以認定。關于第三人佛羅里達輪方提供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因原被告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
2013年3月,SAMSONIXXXLC、KIXXXYNECORPORATION作為收貨人分別進口貨物由中國至JACKSONVIXXXFL、PRATTVILLE等地,貨物共計價值為CIXXX691美元。上述收貨人為涉案貨物投保了海上運輸貨物一切險,涉案保險人出具了保單。其后,涉案貨物裝載于“佛羅里達”輪,OEC集團有限公司、ANL新加坡有限公司等作為承運人簽發了涉案提單,對托運人、收貨人為、裝貨港、卸貨港等信息進行了記載。同年3月19日,“佛羅里達”輪在長江口燈船北約124海里處與被告所屬的“舟山”輪發生碰撞,船艙進水及燃料艙破損溢油導致涉案集裝箱表面遭受水濕和油污,該輪所載部分貨物受損。隨后,佛羅里達輪方宣布了共同海損,并委托ALBATROXXXDJUSXXXSLIMITED作為共同海損理算人。4月25日,相關權益方與佛羅里達輪方簽訂共同海損協議,同意就涉案海損事故支付適當比例的共同海損費用,并由WK公司作為涉案貨物保險人的代理人向該輪船東出具海損擔保函。2016年5月30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佛羅里達”輪與“舟山”輪就涉案碰撞事故各承擔50%的責任。2017年7月,涉案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確認涉案貨物按照5.48935123%和5.55351812%的共損比例進行分攤,并最終應分攤的金額為47826.62美元。其后,涉案收貨人SAMSONIXXXLC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權益轉讓書,WK公司作為安盛公司解決方案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第一資本保險公司等的代理人,在收到相關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后,按照50%的碰撞責任比例向船東支付了23913.31美元的費用。佛羅里達輪方確認已經收到WK公司支付的上述涉案貨物共同海損分攤費用。原告就因此產生的債權訴至本院,請求就該債權自基金中進行分配。
另查明:2013年7月10日,本院裁定準許某公司就涉案碰撞事故向本院申請設立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原告就涉案損失向本院進行了債權登記,債權登記案號為(2015)甬海法登字第13-37號、(2015)甬海法登字第13-41至13-55號共計十六案,并為此產生債權登記申請費16000元人民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涉外海事債權確權糾紛。被告某公司為碰撞事故向本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原告向本院申請債權登記后依法提起確權訴訟,故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雙方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本案適用中國法律。對于原告所主張的涉案共同海損分攤金額,被告某公司辯稱,涉案保單系由案外人FMGlobal公司出具,某保險公司并非涉案貨物的保險人,也未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故對涉案貨物不應具有索賠權;即使某保險公司系涉案貨物的保險人,其所開具的系預約保險憑證,而并非保險合同的證明,法特瑞公司未提供正式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涉案保險憑證的承保范圍僅系進口的貨物,而涉案貨物系出口貨物;另外,在編號為1-35916的這份保險憑證中記載的保險期限從2013年6月1日開始,而涉案事故發生在2016年3月,即該份保險憑證系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出具,應為無效。本院經審查認為,首先,涉案保險憑證中雖載有“FMGlobalCargo”字樣,但亦明確記載了被保險人為SAMSONIXXXLC、KIXXXYNECORPORATION或其關聯公司、保險期間、保險總價值、保險條款為一切險等內容,憑證下部顯示“AffiliatedFMInsuranceCompany”字樣,并載明保單號,憑證的簽章部分亦顯示“AffiliatedFM”字樣。根據該保險憑證的記載內容,不足以認定涉案貨物的保險人系FMGlobal公司。其次,涉案貨物的保險期間為2012年6月1日起至退保止,保單中的代理人WK公司明確表示其向船東支付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23913.31美元系經包括某保險公司在內的保險人的授權行為,這與海損擔保函中關于WK公司系代表某保險公司等保險公司向船東出具保函的內容可以相互印證。而且,所謂的只適用出口貨物系被告誤讀,原文意思為“適用所有運輸、且包裝符合出口要求合法貨物或商品”;第三人亦確認收到了WK公司代為支付的上述金額。由此可見,某保險公司系涉案貨物的保險人的依據更為充分;被告僅依據該保險憑證中出現“FMGlobalCargo”字樣就認定涉案保險人并非某保險公司的理由與依據并不充分,故本院認為原告關于“FMGlobalCargo”僅系某保險公司LOGO的說法更為可信,予以采納。至于被告某公司關于涉案中編號為1-35916的這份保險憑證無效的抗辯,因原告某保險公司補充提供的保單可以說明該份保險憑證系其與被保險人之間到期保單的續簽,故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某保險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已經取得SAMSONIXXXLC代位求償權的依據,且雖然其未向本院提供已經取得對收貨人為KIXXXYNECORPORATION項下貨物的代位求償權依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與KIXXXYNECORPORATION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在本案中無需進行審查,故本院認定原告對本案具有索賠權。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原告可向被告行使索賠權,各方對涉案貨物應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及被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據此確認原告訴請有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確認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享有貨損賠償23913.31美元的海事債權;此款與原告支付的債權登記費人民幣16000元可依法參與該基金的分配。
本案案件受理費3872元人民幣,由被告某航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第二百零七條下列海事賠償請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另有規定外,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責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一)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九十三條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六條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