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72民初2670號
原告:甲保險公司。
被告:某國際航運公司(XXHIXXXRNATIOXXXSHIPPINGCORP.)。。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為與被告某國際航運公司(XXHIXXXRNATIOXXXSHIPPINGCORP.)(以下簡稱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7年12月29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X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某公司于2011年至2015年間先后四次向甲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RONGZHOU”輪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一切保險和遠洋船舶保賠保險,甲保險公司承保后分別出具保單,保單號分別為PCXXX011ALXXXXXXXXXXXX、PCXXX014ALXXXXXXXXXXXX、PCXXX014ALXXXXXXXXXXXX及PCXXX015ALXXXXXXXXXXXX,并約定了相應的保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此后,雖經(jīng)甲保險公司多次催討,某公司未依約定支付全部保費。故甲保險公司請求:1、判令某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支付拖欠的保險費134453.94美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銀行同期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某公司負擔。
被告辯稱
被告某公司未應訴答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2011年11月9日,榮耀國際船務有限公司(RONGYAOIXXXRNATIOXXXSHIPPINGLIMITED)(以下簡稱榮耀公司)為其所有船舶“RONGZHOU”輪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一切保險,投保金額XXXXXXXX美元,保費金額146250美元,保險期間為2011年11月11日0時至2012年11月10日24時。同日,甲保險公司出具相應的保險單,編號為PCXXX011ALXXXXXXXXXXXX號,保單記載內(nèi)容與投保單記載內(nèi)容相同。保單所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二款載明“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2012年6月14日,榮耀公司填寫了非車險保險事項批改申請書,稱因停靠戰(zhàn)區(qū)港口,就前述保單追加特戰(zhàn)險,并承諾支付附加保費10000美元。2012年6月14日,甲保險公司出具ECXXX012ALXXXXXXXXXXXX號船舶保險批單,載明就PCXXX011ALXXXXXXXXXXXX號保單就前述追加特戰(zhàn)險及相應保費事宜進行批改。2012年7月2日,榮耀公司填寫了非車險保險事項批改申請書,稱因停靠戰(zhàn)區(qū)港口,就前述保單追加特戰(zhàn)險,并承諾支付附加保費5000美元。2012年7月2日,甲保險公司出具ECXXX012ALXXXXXXXXXXXX號船舶保險批單,載明就PCXXX011ALXXXXXXXXXXXX號保單就前述追加特戰(zhàn)險及相應保費事宜進行批改。由此,上述兩項附加保費共計15000美元。2015年12月28日,榮耀公司以銀行匯款方式向甲保險公司支付8000美元,尚欠附加保費7000美元。
2014年1月24日,榮耀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保賠保險,被保險船舶為“RONGZHOU”輪,保費71690.34美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20日20時至2015年2月20日20時。甲保險公司于同日出具相應保險單,保單號為PCXXX014ALXXXXXXXXXXXX,保單記載內(nèi)容與投保單記載內(nèi)容相同。雙方約定保費分三期支付,其中第一期于簽單時支付21690.34美元、第二期于2014年5月20日支付25000美元、第三期于2014年8月20日支付25000美元。保單所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險條款》第七節(jié)“爭議處理”載明“被保險人和本公司之間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或糾紛,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解決”。
2014年12月25日,榮耀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一切保險,被保險船舶為“RONGZHOU”輪,投保金額XXXXXXXX美元,保費金額43500美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1月1日0時至2015年12月31日24時。同日,甲保險公司出具相應的保險單,編號為PCXXX014ALXXXXXXXXXXXX號,保單記載內(nèi)容與投保單記載內(nèi)容相同。雙方約定保費分三期支付,其中第一期于簽單時支付14500美元、第二期于2015年3月20日支付14500美元、第三期于2015年6月20日支付14500美元。保單所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二款載明“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2015年1月22日,榮耀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遠洋船舶保賠保險,被保險船舶為“RONGZHOU”輪,保費73453.94美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2月20日20時至2016年2月20日20時。甲保險公司于同日出具相應保險單,保單號為PCXXX015ALXXXXXXXXXXXX,保單記載內(nèi)容與投保單記載內(nèi)容相同。雙方約定保費分三期支付,其中第一期于簽單時支付23453.94美元、第二期于2015年5月20日支付25000美元、第三期于2015年8月20日支付25000美元。保單所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險條款》第七節(jié)“爭議處理”載明“被保險人和本公司之間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或糾紛,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解決”。
2015年11月23日,榮耀公司出具了《保費支付確認書》,載明“我公司RONGZHOU輪船名變更為XXH,注冊公司變更為XXHIXXXRNATIOXXXSHIPPINGGROP.”,并承諾相關(guān)保單欠付保費由某公司繼續(xù)承擔繳付義務,其中PCXXX014ALXXXXXXXXXXXX號保單下欠付保費25000美元;PCXXX014ALXXXXXXXXXXXX號保單下欠付保費29000美元;PCXXX015ALXXXXXXXXXXXX號保單下欠付保費73453.94美元,合計欠付保險費127453.94美元。該保費支付確認書蓋有榮耀公司和某公司的印章。同日,某公司和榮耀公司就被保險船舶更名和投保人變更事宜填寫了非車險保險事項批改申請書。2016年2月3日,甲保險公司出具船舶保險批單,載明自2015年12月8日起對PCXXX015ALXXXXXXXXXXXX號保單上的投保客戶和被保險船舶信息做出相應變更。
以上事實,有人保遠洋船舶保險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保險條款、保險單及特別約定清單、“RONGZHOU”輪注冊登記證明書、船舶保險批單、保費支付確認書、批單材料、發(fā)票、收賬通知單及甲保險公司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被告某公司為外國主體,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合同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解決合同適用的法律。某公司未出庭應訴,雙方無法就該部分爭議的法律適用達成一致,鑒于合同訂立地點在中國,保險人為中國的保險公司,且涉案保單所附條款中均載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解決糾紛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等字句,故中華人民共和國系與該保險合同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本案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案中,榮耀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投保,甲保險公司出具保單予以承保,雙方海上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甲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榮耀公司為被保險人。后榮耀公司確認其更名為某公司,故某公司應為涉案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支付保費義務。
某公司在《保費支付確認書》中確認繼續(xù)承擔PCXXX014ALXXXXXXXXXXXX、PCXXX014ALXXXXXXXXXXXX、PCXXX015ALXXXXXXXXXXXX號保單下欠付保費的支付義務,故甲保險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該三份保單下欠付保費的訴訟請求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對于PCXXX011ALXXXXXXXXXXXX號保單所對應的兩份批單,在案證據(jù)足以表明系甲保險公司與某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某公司對于批單下約定的附加保費共計15000美元均應予以支付,但某公司僅支付8000美元保費,尚有7000美元的保費未付,其應就該部分欠付保費承擔繼續(xù)履行的義務,故本院對甲保險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該部分費用的訴訟請求亦予以支持。
甲保險公司有權(quán)要求某公司賠償逾期支付保費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甲保險公司請求賠償?shù)睦p失合理有據(jù),本院亦予以支持。
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依法抗辯并舉證、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被告某國際航運公司(XXHIXXXRNATIOXXXSHIPPINGCORP.)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134453.94美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2016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國銀行同期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被告某國際航運公司(XXHIXXXRNATIOXXXSHIPPINGCORP.)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673.96元,由被告某國際航運公司(XXHIXXXRNATIOXXXSHIPPINGCORP.)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甲保險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被告某國際航運公司(XXHIXXXRNATIOXXXSHIPPINGCORP.)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chǎn)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立即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前,保險人可以拒絕簽發(fā)保險單證。
第二百六十九條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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