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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勾結判例:遼寧平安人壽內外勾結,共謀利用自殺騙取保險金170萬元。

  • 2021年03月15日
  • 16:24
  • 來源:A愛理賠
  • 作者:愛理賠

2019年四月份,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二審宣判,被告楊某峰等人利用他人患有直腸癌晚期、生存意志不堅定并產生輕生以騙取保險金的主觀故意時,對其進行引導、幫助,促使自殺身亡,遼寧平安人壽葫蘆島公司業務人員、核賠人員在知曉情況下仍審核承保理賠,多案虛假理賠金額超過170余萬元。主犯“被告人楊某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業務人員“被告人孫某艷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核賠部調查人“被告人王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楊慧峰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孫鑫、孫麗艷等保險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遼14刑終25號


原公訴機關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慧峰,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中共黨員,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辯護人曹菊清,遼寧大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鑫,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個體,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辯護人徐克章,遼寧宏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博,遼寧易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麗艷,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七部主管,中共黨員,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秋實、段誠誠,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興,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滿族,本科文化,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核保核賠部調查員,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21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越華,遼寧天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楊康,遼寧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帥,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29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辯護人米紅丹,遼寧博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孟娜,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17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詩繪,女,1994年5月18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無業,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25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董迎冬,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興城市長途客運公司職工,遼寧省興城市人,現住興城市。因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2017年9月15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10月10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5月18日被龍港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8年11月1日被龍港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世英、鐵鑫,遼寧益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曾徐彬,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葫蘆島鋅廠工人,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25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張龍,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建昌縣。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27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徐利,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連山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9月15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10月19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監視居住。


原審被告人郝鳳友,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滿族,小學文化,無業,遼寧省葫蘆島市人,現住葫蘆島市龍港區。因涉嫌詐騙罪,2017年8月19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險詐騙罪,2017年9月22日經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執行逮捕。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審理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慧峰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被告人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曾徐彬、孟娜、張詩繪、張龍、徐利、郝鳳友、董迎冬犯保險詐騙罪,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遼1403刑初66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孟娜、張詩繪、董迎冬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邱某、陸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楊慧峰及其辯護人曹菊清、孫鑫及其辯護人徐克章、張博、孫麗艷及其辯護人張秋實、段誠誠、王興及其辯護人張越華、楊康、王帥及其辯護人米紅丹、董迎冬及辯護人王世英、鐵鑫,上訴人孟娜、張詩繪,原審被告人曾徐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一)故意殺人


2017年4月,張某1(已故)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意外保險金,與被告人楊慧峰共謀偽造交通意外事故騙取保險金。被告人楊慧峰為了得到保險金,與自己的妻子被告人孫鑫假離婚,被告人孫鑫再與張某1假結婚,并商議騙得贓款自己與張某1各一半。此后被告人楊慧峰給張某1在九家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險和重大疾病保險,十余天后,六家保險公司陸續退保,剩余三家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中國人壽、平安養老)沒有退保。被告人楊慧峰為張某1購買了墓地。2017年7月,被告人楊慧峰到張某1家與其商議贓款分配,并由被告人楊慧峰給謝某簽署一張欠條。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楊慧峰與被告人孫鑫微信聊天記錄提到為張某1買藥后又說:“這老頭要死了”。孫鑫說:“沒辦法啊”。楊慧峰稱:“抓緊給錢都還了吧,要不咱都得累死”。


2017年7月20日上午,張某1給被告人楊慧峰打電話稱自己受不了了,讓楊慧峰送其走。被告人楊慧峰明知張某1不想活了,便開車到張某1家,張某1的妻子謝某、兒子、岳父母等人都出來與其告別。由于異地意外死亡便于保險理賠,被告人楊慧峰和張某1選擇在山海關偽造交通事故意外現場。張某1為了造成一個人去山海關的假象,由楊慧峰出50元,張某1自行購買一張葫蘆島到山海關的火車票。被告人楊慧峰駕車拉載張某1從葫蘆島西口上高速,到山海關下高速,找到一家賓館,開兩間房各自休息。當日13時許,被告人楊慧峰與孫鑫微信聊天稱:“得都完事再回去”,孫鑫問:“你等著他死啊”,被告人楊慧峰說:“嗯”。當日下午張某1與其姐姐張萍視頻時說:“姐,我回不去了,我也后悔了。”張萍問:“后悔是什么意思,你快回來吧。”張某1稱:“已經回不去了,要是回去該有人不愿意了。”張某1在視頻時告訴謝某以后都聽被告人楊慧峰的。


當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楊慧峰帶張某1吃燒烤喝啤酒并吃了止痛藥。21時許,被告人楊慧峰駕車帶張某1到山海關外環,張某1換了新衣服,下車轉了一圈又回來,與被告人楊慧峰交談后,下車又走了。被告人楊慧峰將車開到路上又走了二三十米,調頭到馬路對面,大約五分鐘看見張某1被撞倒躺在地上,看到一個騎電動車的路人看見現場并報警后開車走了。


(二)保險詐騙


1、被告人楊慧峰認識被告人孫麗艷后稱其為師父,被告人孫麗艷讓被告人楊慧峰給親友上保險再幫助其以保險理賠金的方式將保費套回。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楊慧峰出保險費,在葫蘆島市龍港區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經營的中介所內,被告人孫麗艷使用被告人楊慧峰提供的張某2偉未到案身份證及銀行卡,為張某2偉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投保人身保險。保險考察期過后,孫麗艷將理賠材料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張某2偉名義申請理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張某2偉的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7758.07元。


2、2015年夏,被告人楊慧峰與孫麗艷、王興在一起吃飯后熟識,被告人楊慧峰與孫麗艷、王興共謀利用保險公司的大病、意外理賠騙取保險金,為了讓被告人孫麗艷在騙取保險金的過程中對其進行幫助、指導、順利通過,被告人楊慧峰將在沈陽購買的登記在孫鑫名下車牌號為遼AR60**的黑色天籟轎車送給孫麗艷,經葫蘆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價格為人民幣8.76萬元。


2015年10月22日,在葫蘆島市龍港區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經營的中介所內,被告人孫麗艷使用張某2偉身份證及銀行卡,為張某2偉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加投人身保險,由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支付保費。


被告人楊慧峰為了騙取保險金,通過被告人曾徐彬介紹認識被告人張詩繪,被告人張詩繪、曾徐彬在明知被告人楊慧峰意欲利用大病理賠騙取保險金的情況下,將患有直腸癌的張某1(已故)介紹給被告人楊慧峰。被告人楊慧峰與張某1就頂替他人治療騙取保險金達成一致。2016年3月20日、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孫鑫分三筆給被告人張詩繪微信轉賬人民幣1萬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孫鑫名下的銀行卡向被告人曾徐彬轉賬人民幣1萬元。庭審后,被告人張詩繪、曾徐彬的家屬分別主動退贓人民幣1萬元。


保險考察期過后,被告人楊慧峰帶著張某1到醫院頂名張某2偉接受治療,產生張某2偉患直腸癌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將醫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給被告人孫麗艷初審,孫麗艷明知虛假材料仍然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張某2偉名義申請理賠。經過被告人王興在核保時的幫助,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張某2偉的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212285.84元。


被告人楊慧峰為了感謝被告人王興為其“辦了事”,提出給其2萬元被拒絕后,拿2萬元找到劉某2為王興的朋友李某2辦理公益性崗位工作,2016年10月7日李某2到崗上班。被告人楊慧峰為了被告人王興在其進行保險詐騙過程中能給予幫助、基于其幫助騙保,分兩次給其現金人民幣4萬元、讓被告人孫鑫花7千元為被告人王興購買一臺蘋果7手機。


3、被告人郝鳳友在明知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利用自己通過大病理賠騙取保險金的情況下,簽訂保險合同并辦理一張銀行卡交給被告人孫鑫。2016年4月25日,在葫蘆島市龍港區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經營的中介所內,被告人孫麗艷使用被告人郝鳳友身份證及銀行卡,為郝鳳友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投保人身保險,楊慧峰、孫鑫支付保費。經過保險考察期后,被告人孫鑫帶著患有直腸癌的張某1到醫院頂名郝鳳友接受治療,產生郝鳳友患直腸癌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將醫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給被告人孫麗艷初審,孫麗艷在明知材料為虛假情況下仍然將該材料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郝鳳友名義申請理賠。被告人王興因與楊慧峰有事前的共謀,在核保時提供了幫助。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被告人郝鳳友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18萬元。被告人郝鳳友從楊慧峰處分得贓款人民幣8千元。


4、2016年4月25日,在葫蘆島市龍港區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經營的中介所內,被告人孫麗艷用王某的身份證及銀行卡,為王某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投保人身保險,楊慧峰、孫鑫支付保費。過了保險考察期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指使被告人王帥帶著患有直腸癌的張某1到醫院頂名王某接受治療,產生王某患有直腸癌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將醫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給被告人孫麗艷初審,孫麗艷在明知材料為虛假情況下仍然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王某的名義申請理賠,被告人王興因與楊慧峰有事前的共謀,在核保時提供了幫助。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王某的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200059.18元。被告人楊慧峰給王某人民幣1萬元。案發后,王某將人民幣1萬元退還。被告人王帥自2017年1月在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的中介所幫忙,被告人孫鑫每月支付被告人王帥人民幣2千元。被告人王帥的家屬主動退賠人民幣1.4萬元至本院。


5、被告人楊慧峰為了騙取保險金,通過被告人孟娜介紹認識被告人張龍,被告人孟娜、張龍在明知被告人楊慧峰意欲利用張龍的身份投保騙取理賠保險金的情況下,為了能夠得到部分保險金,將被告人張龍的身份證復印件及銀行卡提供給被告人楊慧峰用于騙取保險金。


2016年5月8日在葫蘆島市龍港區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經營的中介所內,被告人楊慧峰、孫鑫伙同被告人孫麗艷用被告人孟娜介紹、提供的被告人張龍身份證及銀行卡,為張龍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投保人身保險,楊慧峰、孫鑫支付保費。經過保險考察期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帶著患有直腸癌的張某1到醫院頂名張龍接受治療,進而產生張龍患有直腸癌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將醫院出具的材料提供給被告人孫麗艷初審,孫麗艷在明知楊慧峰、孫鑫提供的醫治材料為虛假的情況下仍將該材料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張龍名義申請理賠。被告人王興因與楊慧峰有事前的共謀,在核保時進行虛假審核,幫助被告人楊慧峰騙取保險金。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被告人張龍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孫鑫給被告人孟娜匯款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孟娜交給被告人張龍贓款人民幣1.08萬元,自己分得贓款人民幣1.92萬元。2017年3月,被告人張龍聯系孟娜說沒錢了,被告人楊慧峰在龍港區馬仗房附近交給被告人張龍人民幣1萬元。


6、被告人楊慧峰為了騙取理賠保險金,通過被告人孟娜介紹認識被告人徐利,被告人孟娜、徐利在明知被告人楊慧峰意欲利用徐利的身份投保騙取理賠保險金的情況下,為了能夠得到部分保險金,將被告人徐利的身份證復印件及銀行卡提供給被告人楊慧峰用于騙取保險金。


被告人王興為了幫助被告人楊慧峰騙取保險金,在保險公司系統中找到患有肺癌的郭某介紹給被告人楊慧峰騙取保險金。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楊慧峰、孫鑫讓被告人孫麗艷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為被告人徐利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險,楊慧峰、孫鑫支付保費。經過保險考察期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王帥帶著患有肺癌的郭某已死亡在醫院接受治療,進而產生徐利患有肺癌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事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將該材料提供給被告人孫麗艷,孫麗艷在明知醫治材料為虛假的情況下仍將該材料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徐利名義申請理賠,被告人王興因與被告人楊慧峰有事先的共謀,虛假核保。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被告人徐利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209592元。被告人徐利分得贓款人民幣1.5萬元。


7、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楊慧峰、孫鑫通過李某1未到案獲得侯某未到案的身份證、銀行卡,讓被告人孫麗艷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為侯某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險,楊慧峰、孫鑫支付保費。經過保險考察期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王帥帶著患有肺癌的郭某已死亡于2017年3月6日至3月31日到醫院頂名侯某接受醫院治療,進而產生侯某患有肺癌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將該材料提供給被告人孫麗艷,孫麗艷在明知醫治材料為虛假的情況下仍將該材料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侯某名義申請理賠,被告人王興因與被告人楊慧峰有事前的共謀,在審核過程中提供幫助。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侯某的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204346.45元。被告人楊慧峰讓被告人孫鑫給李某1的丈夫卞亞東賬戶匯款人民幣2.3萬元。


8、2016年5月9日、6月20日,被告人楊慧峰、孫鑫通過李某1獲得賴某未到案身份證、銀行卡,讓被告人孫麗艷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為賴某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險,經過保險考察期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王帥帶著患有肺癌的郭某已死亡到醫院頂名賴某接受醫院治療,進而產生賴某患有肺癌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將該材料提供給被告人孫麗艷,孫麗艷在明知楊慧峰、孫鑫提供的醫治材料為虛假材料的情況下仍將該材料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賴某名義申請理賠,被告人王興因收受被告人楊慧峰的財物予以審核通過。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及8月2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賴某的銀行卡內分別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29萬元及5916.02元,被告人楊慧峰讓被告人孫鑫給李某1的丈夫卞亞東賬戶匯款人民幣2萬元。


9、被告人楊慧峰為了騙取保險金,通過被告人曾徐彬、張詩繪介紹認識被告人董迎冬,被告人曾徐彬、董迎冬在明知被告人楊慧峰意欲利用徐某的身份投保騙取理賠保險金的情況下,為了能夠得到部分保險金,將患有尿毒癥的徐某介紹給被告人楊慧峰、孫鑫。


2015年1月6日,朱立國為其姐姐朱某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一份大病保險,由被告人孫麗艷在楊慧峰位于龍港區老基地的中介所內網上操作錄入系統,2016年初朱某的保單因未續交保費過期,被告人楊慧峰獲得保單及銀行卡,于2016年3月8日讓孫鑫轉賬匯入保費8740元,使該過期的保單繼續生效。


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帶著通過被告人曾徐彬、董迎冬介紹的患有尿毒癥的徐某頂替朱某到龍港區鋅廠醫院透析,進而產生朱某患有尿毒癥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由孫麗艷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申請理賠,被告人王興因與被告人楊慧峰事前的共謀并收受財物予以審核通過。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持有的朱某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165544元。被告人楊慧峰通過銀行卡給曾徐彬轉賬2萬元,其中給董迎冬1萬元被曾徐彬以董迎冬欠款為由扣下。被告人董迎冬因未得到贓款,以報警告發楊慧峰相威脅索要5萬元,楊慧峰在龍港區小門口路邊將5萬元交給由董迎冬派去取錢的閆鐵強,閆鐵強回興城后將5萬元交給董迎冬。案發后被告人董迎冬主動退贓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曾徐彬家屬主動退贓人民幣2萬元。


10、被告人楊慧峰、孫鑫通過李某1獲得鐘某的身份證、銀行卡,由被告人孫麗艷于2016年6月29日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為其投保“平安福”保險,過了保險考察期后,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王帥帶著患有尿毒癥的徐某,到醫院接受檢查及透析治療(治療費用由被告人孫鑫墊付,孫麗艷轉賬給被告人孫鑫)進而產生鐘某患有尿毒癥的病歷及醫院檢查材料,由孫麗艷上傳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平臺以鐘某名義申請理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申請理賠材料后,發現鐘某的重大疾病理賠材料不符合理賠標準,只能對鐘某入院接受治療的費用進行理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楊慧峰、孫鑫持有的鐘某的銀行卡內匯入理賠保險金人民幣8200元。


11、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孫麗艷為騙取保險金,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為從被告人楊慧峰、孫鑫處獲得身份信息的舒某燕進行投保。2017年6月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受孫麗艷委托,讓尿毒癥患者徐某以舒某燕的身份到醫院進行透析,透析費用4.4萬元由孫麗艷承擔。被告人孫麗艷因被公安機關抓獲未能騙得保險金賠付。


12、被告人楊慧峰、孫鑫于2016年4月25日為蓋明投保,2016年6月16日為王瑞投保,2017年3月29日為楊沙沙投保,2017年4月1日為葛華庚投保,欲采取上述方式騙取保險金賠付,均因被公安機關抓獲而未得逞。


13、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楊慧峰與患有直腸癌的張某1預謀,給張某1投保大量人身意外保險,然后張某1撞汽車自殺,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保險理賠金。為使意外保險的受益人為被告人孫鑫,讓張某1和被告人孫鑫結婚。被告人楊慧峰、孫鑫辦理離婚手續后楊慧峰帶孫鑫、張某1到龍港區民政局辦理結婚。2017年6月19日至7月3日期間,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為了騙取保險理賠款,以張某1、孫鑫名義分別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共計9家保險公司為張某1投保19單重大疾病、意外傷害保險,由楊慧峰繳納保費55811.98元,最高意外傷害預估賠付額1582萬元,普通意外預估賠付額621萬元,后有6家保險公司分別找張某1辦理退保。


綜上,被告人楊慧峰參與騙得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733702元,主動協助公安機關追繳贓款421465元(已返還)。


被告人孫鑫參與騙得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733702元。


被告人孫麗艷參與騙得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733702元,獲贓天籟轎車一輛,鑒定基準日價值為人民幣8.76萬元,已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王興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717743.49元,為了拉攏感謝被告人王興在保險詐騙過程中提供幫助,被告人楊慧峰以2萬元為被告人王興朋友辦理工作,被告人王興從楊慧峰處獲得贓款人民幣4萬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楊慧峰在北京富某地產售樓處為王興購買的位于馬來西亞新山市富力公主灣1B期A6-2棟30層03號房屋支付首付款人民幣72645元。(已配合公安機關追繳并返還)。


被告人王帥參與騙得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909913.65元,在孫鑫處獲得報酬人民幣1.4萬元,主動退賠人民幣1.4萬元。


被告人曾徐彬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377829.84元,獲贓人民幣3萬元,家屬主動退贓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孟娜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459592元,獲贓人民幣1.92萬元,主動退贓人民幣1.92萬元。


被告人張詩繪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212285.84元,獲贓人民幣1萬元,主動退贓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張龍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獲贓人民幣2.08萬元,主動退賠人民幣2.5萬元。


被告人徐利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209592元,獲贓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郝鳳友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8萬元,獲贓人民幣8千元。


被告人董迎冬參與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65544元,獲贓人民幣5萬元,主動退贓人民幣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被告人楊慧峰利用與張某1之間的特殊關系,為張某1投保大量的人身意外保險,讓張某1產生對金錢利益的期待,在張某1身患直腸癌晚期、生存意志不堅定并產生輕生以騙取保險金的主觀故意時,對其進行引導、幫助,促使張某1自殺身亡,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首先,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被告人楊慧峰的主觀上對張某1的死亡具有期待、放任的主觀心態。由于張某1向被告人楊慧峰提出撞大車自殺并偽造成意外死亡進而與被告人楊慧峰共謀,二人共謀后開始為騙取保險金實施具體行為,由被告人楊慧峰出資為張某1投保大量人身意外險。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楊慧峰接到張某1電話,張某1讓被告人楊慧峰“帶他走”,被告人楊慧峰明知張某1的意思就是讓被告人楊慧峰帶他去自殺。當日下午一時許,被告人楊慧峰與孫鑫的聊天稱要等張某1死完再回去,張某1明確表述自己回不去了,如果回去有人該不愿意了。張某1在撞大車之前曾有返回的過程,但與被告人楊慧峰交談后就到路上撞向大車死亡。以上事實表明被告人楊慧峰與張某1共謀自殺的過程即其主觀犯意產生的過程,被告人楊慧峰主觀上積極追求張某1死亡的結果發生,因為張某1的死亡可以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其次,張某1身患直腸癌晚期,在做完造瘺手術后也面臨著死亡,此時其與被告人楊慧峰合謀想騙取保險金以求改善家人的生活狀況,在張某1看來該目的只有通過聽被告人楊慧峰的指揮才能得以實現。再次,被告人楊慧峰實施幫助張某1自殺以騙取意外保險金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且導致了張某1死亡的侵害結果;被告人楊慧峰實施了為張某1自殺出謀劃策、投保大量人身意外險、為其購買墓地、帶其到山海關尋找“合適的”自殺地點、幫助其撞向大貨車結束生命等一系列的實行行為,為張某1自殺死亡提供了條件;在張某1轉身回來與其交談后,沒有積極實施勸阻,而是看著張某1撞向大貨車身亡。被告人楊慧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了張某1的生命健康權。最后,被告人楊慧峰的行為與張某1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且不存在法定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張某1是否身患絕癥不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如果沒有楊慧峰幫助張某1自殺的具體行為,張某1轉身回來與被告人楊慧峰交談時若被告人楊慧峰對張闖予以勸阻,就不會發生張某1在山海關主動撞向大車的死亡結果。雖然其辯護人辯稱其只是搭載張某1到山海關,但被告人楊慧峰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最終導致了張某1的死亡結果發生,故可以認定被告人楊慧峰的實行行為與張某1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慧峰明知張某1想通過自殺騙取保險金而幫助其自殺的行為侵犯了張某1的生命健康權,被告人楊慧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以支持公訴機關的意見,認定被告人楊慧峰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二)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認定


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曾徐彬、孟娜、張詩繪、董迎冬、張龍、徐利、郝鳳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謀采用出資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通過重大疾病患者冒充被保險人到醫院進行治療、檢查的方法,獲取被保險人患病的虛假病志及診斷材料,騙取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保險金。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為主要策劃、實施者;被告人王帥明知被告人楊慧峰、孫鑫騙取保險金讓其帶重病患者“頂名”治療、檢查,實施幫助犯罪的行為;被告人張龍、徐利、郝鳳友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投保騙取保險金并予以配合實施犯罪;被告人曾徐彬、孟娜、張詩繪、董迎冬明知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為了騙取保險金為他人投保并尋找患重病者“頂名”治療、檢查而予以介紹、聯絡相關符合條件人員,實施幫助犯罪。本案被告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無論是出資投保的楊慧峰、孫鑫以及負責上傳材料的孫麗艷、核保的王興,還是介紹病人的曾徐彬等人,主觀目的均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理賠保險金而分得利益。其次,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本案被告人明知被保險人沒有癌癥或尿毒癥,為了騙取保險金采取做假身份證讓患病的人冒充被保險人取得醫院診斷,即虛構保險事故,而且被告人客觀上分得了騙取的保險金并因此獲贓。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獲取170余萬元保險賠償金,被告人王興分得4萬元及蘋果手機一部、馬來西亞房屋首付款及楊慧峰為其朋友出資辦理工作,被告人孫麗艷獲取汽車一輛,被告人王帥獲得收入1.4萬元,被告人曾徐彬分得3萬元,被告人孟娜分得1.92萬元,被告人張詩繪獲得1萬元,被告人董迎冬分得5萬元,被告人張龍分得2.08萬元,被告人徐利分得1.5萬元,被告人郝鳳友分得8千元。再次,保險詐騙罪要求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本案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等人作為實際投保人、受益人伙同被保險人張龍、郝鳳友、徐利等人向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被告人王興、王帥、曾徐彬、孟娜、張詩繪、董迎冬等人明知騙保,仍然與其共謀并提供幫助,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最后,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


公訴機關指控本案被告人構成保險詐騙罪,指控正確,應予確認。


對于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意見,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本案簽訂保險合同的一方是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分公司,理賠保險金是由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打入受益人賬戶。故被告人楊慧峰等人騙取的保險理賠款不是被告人王興、孫麗艷所在單位葫蘆島分公司的財產。其次,本案被告人孫麗艷、王興在葫蘆島分公司工作,但均沒有理賠決定權,理賠是否通過,仍然需要省公司的審核,如果省公司不通過則不予理賠。本案省公司的審核人員是在收到虛假材料、被欺騙的情況下予以審核通過。被告人孫麗艷給楊慧峰上傳保險材料、材料不合格時幫助溝通醫院重新做材料等均是利用的工作上的便利條件,而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利用職務之便”。再次,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僅侵犯了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了我國的保險制度。最后,即使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保險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法律規定,應當從一重處。故對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人張詩繪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詩繪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特殊客體,故對其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王興、孫麗艷、王帥保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曾徐彬、孟娜保險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張詩繪、張龍、郝鳳友、徐利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被告人楊慧峰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本案中第11、12、13起保險詐騙為被告人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應當比照既遂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慧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鑫、孫麗艷、王興系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以比照被告人楊慧峰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帥、曾徐彬、孟娜、張詩繪、張龍、徐利、郝鳳友、董迎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系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對于被告人孫鑫、張詩繪、張龍及其辯護人提出三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被告人均非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條件,不予支持。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慧峰、孫鑫、王興、孫麗艷配合公安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帥、曾徐彬、孟娜、張詩繪、張龍、董迎冬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楊慧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孫鑫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被告人孫麗艷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四、被告人王興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五、被告人王帥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六、被告人曾徐彬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七、被告人孟娜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八、被告人張詩繪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九、被告人董迎冬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被告人張龍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十一、被告人徐利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十二、被告人郝鳳友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十三、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5959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曾徐彬、張詩繪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12286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郝鳳友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80000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90060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孟娜、張龍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50000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孟娜、徐利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09592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04347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95916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曾徐彬、董迎冬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65544元。(公安機關已追繳并發還楊慧峰購買馬來西亞房款人民幣348820元,楊慧峰為王興購買馬來西亞房款人民幣72645元;扣押被告人孫麗艷獲贓天籟轎車一輛;被告人王帥已退賠人民幣14000元,被告人曾徐彬已退賠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孟娜已退賠人民幣19200元,被告人張詩繪已退賠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張龍已退賠25000元,被告人董迎冬已退賠人民幣50000元。)


上訴人楊慧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楊慧峰沒有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一審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有誤。保險詐騙罪量刑過重。


上訴人孫鑫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孫鑫沒有參與起訴書指控的第1、2、10、11起訴的事實。故一審認定的數額不準確。另孫鑫是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到案的屬于自動投案,又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孫鑫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綜上,建議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上訴人孫麗艷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孫麗艷沒有與楊慧峰一起共謀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其系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雖然上傳了理賠材料,但僅是形式審查,且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涉案車輛也是孫麗艷從楊慧峰處購買的,沒有得到其他好處,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上訴人王興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上訴人沒有參與原判決認定的前5起及第9起犯罪事實。原判決認定王興構成保險詐騙且系共同犯罪的證據主要是依據楊慧峰的供述,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王興與楊慧峰存在共謀或幫助保險詐騙的情形。原判決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葫蘆島中心支公司分列開來,沒有法律依據,上訴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另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分得的錢款及房屋證據不足,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小。建議從輕處罰。


其另一辯護人提出,王興沒有與楊慧峰等人進行共謀。在整個過程中只是履行職責,但其承認收受好處,其行為應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或職務侵占罪。


上訴人王帥的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沒有參與了2016年4月25日給王某的投保及2016年5月9日給候立秋的投保的兩起事實,原判決量刑過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涉及的12起“騙保”行為中,在投保時楊慧峰、孫麗艷均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所作的保險單都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其行為應屬于職務侵占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王帥的行為也應案職務侵占罪認定。另王帥在本案中屬于從犯,自愿認罪、悔罪,應減輕處罰。


上訴人孟娜的上訴理由是,投保人為徐利事實她沒有得到錢款,后期的事情沒有參與,原判決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詩繪的上訴理由是,原判決量刑過重。


上訴人董迎冬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其認罪、悔罪,愿意退贓繳納罰金,建議二審法院判處緩刑。


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關于故意殺人罪,根據楊慧峰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謝某的證言、保險公司的投保單、離婚結婚手續等證據,能夠正式楊慧峰在明知張某1身患癌癥、已經產生自殺意圖后,與其共謀利用自殺騙取保險金,并實施了出資為張某1投保、幫助張某1設計自殺方式、與張某1商定死后理賠款的分配、搭載張某1到自殺地點、在現場等待張某1被撞身亡等一系列行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關于保險詐騙罪,楊慧峰、孫麗艷、王興三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沒有利用其職務所帶來的便利或權利,騙取的理賠款也不是根據三人的職責、職權控制和掌握的。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維持原判決。


經審理查明,孫麗艷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2017年8月17日經電話通知,孫鑫到案。2017年8月29日,經電話通知王帥到案。二審期間,孫鑫退還贓款人民幣100000元。董迎冬退還贓款人民幣95544元。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相一致。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且經一審開庭審理,并經控辯雙方質證。本院對一審采信的證據予以確認。


關于在本院審理期間,王興的辯護人提供王興工作職責及權限、涉案理賠調查報告、王興出具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調查報告,保險業務員考核標準、證明王興的工作職責及具體工作內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關于王興的辯護人提供的王興離婚證,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依法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楊慧峰及辯護人提出的一審認定楊慧峰構成故意殺人罪有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楊慧峰在張某1想結束生命時,對其予以精神鼓勵,帶其尋找地點,提供幫助,幫助他人自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楊慧峰幫助張某1自殺,其目的系為騙取保險金,其行為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應數罪并罰。故對該點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孫鑫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孫鑫沒有參與起訴書指控的第1、2、10、11起訴的事實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孫鑫供述“我帶病人頂替過張某2偉、鐘某、舒某燕……這些人去看過病。這些人我都做了假身份證”,“帶一個叫‘飛姐’的女的是患尿毒癥去醫院頂鐘某名住過院,并交的住院。”……結合楊慧峰、孫麗艷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可以認定孫鑫參與該四起事實,雖然孫鑫提出沒有參與上述四起事實,但其對基本事實仍予以供認,故對其提出的沒有參與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孫麗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孫麗艷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涉案車輛也是孫麗艷從楊慧峰處購買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楊慧峰、孫鑫均供述尼桑天籟轎車系送給孫麗艷的“好處”,且一直由孫麗艷使用近三年,孫麗艷提出的從楊慧峰處購買的辯解沒有證據予以支持,故對該點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孫麗艷及其辯護人、王帥的辯護人提出的楊慧峰、孫麗艷均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所作的保險單都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其行為應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首先,客觀上,楊慧峰、孫鑫采用出資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通過重大疾病者患冒充被保險人到醫院進行治療、檢查的方法,獲取被保險人患病的虛假病志及診斷材料,該行為與楊慧峰是否系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的工作內容無關,且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楊慧峰系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其次,楊慧峰、孫鑫將所獲取的保險金用于購房等,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人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再次,根據孫麗艷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人合同可知,孫麗艷系保險代理人,其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孫麗艷并非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最后,上訴人孫麗艷與楊慧峰、孫鑫共同預謀,對楊慧峰、孫鑫所投虛假的保單材料予以通過,上傳、核保,在材料不合格時溝通醫院重新制作,對楊慧峰、孫鑫最終獲取保險金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并從中獲利,其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故對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王興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王興沒有參與原判決認定的前5起及第9起犯罪事實。原判決認定王興構成保險詐騙且系共同犯罪的證據主要是依據楊慧峰的供述,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王興與楊慧峰存在共謀或幫助保險詐騙的情形,王興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王興的另一位辯護人提出的王興收受好處,其行為應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楊慧峰供述王興參與保險詐騙的事實的細節,如“照相”等與張龍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另根據證人劉某1的證言,亦可證實王興教其填寫“虛假”回訪單內容,同時結合證人李某2、劉某2等人的證言及孫鑫的供述、孫鑫與孫麗艷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王興與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為獲取保險金而共同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上訴人王興作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與楊慧峰、孫鑫、孫麗艷共同預謀,對楊慧峰、孫鑫所投虛假的保單的材料予以核保,對楊慧峰、孫鑫最終獲取保險金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且王興客觀上因此獲得好處。王興的行為一方面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同時因其具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另一方面又構成職務侵占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考慮罪責刑相當,應認定為保險詐騙罪。綜上,對王興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王帥提出的其沒有參與2016年4月25日給王某的投保及2016年5月9日給候立秋的投保的兩起事實的上訴理由,經查,王帥在公安機關供述帶領張某1頂替王某到醫院接受治療,也幫助侯立秋取過病例,另同案被告人孫鑫亦證實此節事實,故對王帥提出的沒有參與上述兩起事實的上訴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孟娜提出的投保人為徐利事實她沒有得到錢款,后期的事情沒有參與的上訴理由,經查,孟娜明知楊慧峰等人為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仍介紹、聯絡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實施幫助,其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其個人未獲得錢款并不影響行為構成此罪。故對該點上訴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慧峰為騙取保險金幫助他人自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上訴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孟娜、張詩繪、董迎冬及原審被告人曾徐彬、張龍、徐利、郝鳳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出資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通過重大疾病患者冒充被保險人到醫院進行治療、檢查的方法,獲取被保險人患病的虛假病志及診斷材料,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上訴人孫鑫系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即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應認定為“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對其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原判決對其此節事實的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調整。故對孫鑫的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同時鑒于孫鑫積極退回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楊慧峰、孟娜、張詩繪提出的原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決已充分考慮了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量刑并無不當,故對三上訴人的該點上訴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董迎冬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認罪、悔罪,愿意退贓繳納罰金,建議二審法院判處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董迎冬認罪、悔罪,原判決量刑并無不當。但鑒于董迎冬自愿退回全部贓款,彌補被害人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其積極主動繳納罰金,綜合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司法局社區矯正科同意對董迎冬適用非監禁刑的調查評估意見,對其刑罰執行方式予以調整,故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支持。


上訴人王帥系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即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應認定為“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原判決對王帥的此節事實的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調整。本案上訴人王帥系在楊慧峰中介公司打工,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系受楊慧峰、孫鑫的指派,且并未因實施這些行為而額外獲得犯罪所得的錢款,僅按月獲得工資。應屬于犯罪情節輕微。


綜上,根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2018)遼1403刑初66號刑事判決書中的第一項,即“被告人楊慧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第二項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孫鑫犯保險詐騙罪”;第三項,即“被告人孫麗艷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第四項,即“被告人王興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第五項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帥犯保險詐騙罪”;第六項,即“被告人曾徐彬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第七項,即“被告人孟娜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第八項,即“被告人張詩繪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第九項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董迎冬犯保險詐騙罪”;第十項,即“被告人張龍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第十一項,即“被告人徐利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第十二項,即“被告人郝鳳友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第十三項,即“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5959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曾徐彬、張詩繪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12286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郝鳳友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80000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90060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孟娜、張龍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50000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孟娜、徐利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09592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04347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王帥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95916元;被告人楊慧峰、孫鑫、孫麗艷、王興、曾徐彬、董迎冬共同退賠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65544元。”;


二、撤銷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2018)遼1403刑初66號刑事判決書中第二項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第五項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第九項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判處上訴人孫鑫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性繳納)


四、判處上訴人董迎冬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上訴人王帥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詹亞臣


審判員寧海濤


審判員劉丹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姬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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